協議離婚地
A. 辦理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專證,及離婚協議書。
辦理條屬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雙方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
(1)協議離婚地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雙方雖然約定好離婚並且按照約定處理了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問題,也不再共同生活,但只要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就仍然存在婚姻關系,如果在此期間另行結婚就涉嫌重婚。
B. 我和老婆協議離婚,一定要回當地嗎
民政局協議抄離婚,必須回襲到原登記地或者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院訴訟離婚, 有法律規定的屬地要求,原告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長期居住地一年以上法院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C. 雙方自願協議離婚,能在外地辦理離婚嗎
雙方自願協議離婚,只能在外地法院辦理離婚手續,不能在外地民政局辦回理離婚手續。
《民答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