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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涉稅風險

發布時間: 2020-12-11 03:18:45

① 請問各位公司無息貸款給員工(該款項不是用來購房首付)可有什麼涉稅風險需要簽訂什麼樣的合同

你們公司居然有這么好的福利 難以置信。此類合同沒有範本的,你們只要寫清回楚 事由、此貸款不計稅、答不計息、無附帶條件、分期還款、每月還款金額、貸款金額總計、還款金額總計、貸款日期、還款結束日期、公司負責人(或法人)及貸款本人簽字生效,合同雙方各持一份。

② 什麼是「到手價」,買二手房如何避免「到手價」風險

所謂「成交價」是指在合同中約定的房屋買賣的總售價,成交價也是到交易中心和稅務機關辦理過戶和交稅的計算基數。而「到手價」是針對賣方而言的,是指不包括交易中產生的各項稅費及中介費的賣方凈到手價,在「到手價」情況下,由買方來承擔本應由賣方支付的各項稅費及中介費。簡而言之,到手價就是在交易完成後賣方所能得到全部款項。
1、稅收政策調整,買方的購房成本增加
由於買方承擔上下家的稅費,因此稅收政策調整對賣方的收入沒有影響,但卻會影響到買方的購房成本。一旦約定到手價,則意味著買方承擔了稅收調整的風險。
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應當注意盡量縮短交易的時間,盡早辦理過戶手續。同時,應當了解國家有關政策,對近期出台新的稅收政策的可能性做出判斷。
2、對退稅約定不明
根據現在的政策,賣方在出售房產時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退給賣方。約定到手價的話,賣方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也由買方承擔,但如果將來退給賣方,則意味著賣方賣房取得的收入增加了,買方就有可能覺得不公平。
如果買方要為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最好在合同中約定一旦將來個人所得稅退給賣方,則賣方應當將所得稅款退還給買方,並且約定,買方在交納稅款時,納稅憑證應由買方保管,在符合退稅條件時再交給賣方,並由賣方向買方先行支付退款。
3、對稅收計算錯誤,買方購房成本增加
買方在確定以到手價簽約時,對稅收成本基本依賴於中介的計算。但是,由於稅收政策頻出,加上中介的業務水平參差不齊,所以中介計算出來的稅款和稅務機關實際收取的稅款可能存在差距。甚至有少數中介故意將稅款算低,以使買方盡快簽約。
買方對中介計算出來的稅款一定不能偏聽偏信,最好查閱一下相關規定,再到交易中心去了解一下,把計稅的依據和計算的比例弄清楚,以免在過戶交稅時與自己的預期不一致。
4、對「到手價」還是「成交價」約定不明
經常見到這樣的案例:《居間合同》約定的是「到手價」200萬元,《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卻是「成交價」200萬元,這樣雙方就容易產生糾紛了:到底200萬元是成交價還是到手價?
如果約定的是「到手價」200萬元,一定要根據交稅比例倒算出成交價,因為《買賣合同》的示範文本中體現的價格是房屋售價,也就是成交價,如果不作特別約定,那一般就認為《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格就是成交價,所以一定要記得成交價是根據到手價算出來的,應當高於到手價。
5、中介做差價
賣方只關心的是「到手價」,而買方關心的購房的總支出,房產交易的各項稅費都是根據中介的計算而得的。如果遇到少數不良中介,很有可能故意算錯,多算稅費,這樣一來有可能牟取差價,欺騙買賣雙方。因此即使中介算出其中交納的各項稅費,也應當在交稅時進行核對,千萬不能將錢交給中介代交,並要保留交稅憑據,以便事後復查。

③ 新收入准則對企業有多大影響

陳文綺
【摘要】2015年12月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改)(徵求意見稿)》,新准則一旦施行必將對企業經營管理各方面產生深遠而廣泛的影響。本文首先對新收入准則修訂的主要內容結合實務中的案例進行了詳細闡述,同時探討了新收入准則施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難點和企業需進行的准備工作。
【關鍵詞】新收入准則控制權履約義務
【中圖分類號】F275
一、引言
眾所周知,收入是衡量企業經營規模的重要指標,是企業管理層進行內部決策的主要參考因素,更是眾多企業衡量經營成果、進行業績評價的一大依據。因此,收入准則的變化對企業的影響必將是深遠而廣泛的,這種影響決不僅僅體現在財務數據上,更將體現在企業管理和經營決策的方方面面,如銷售合同條款、薪酬福利計劃、投融資安排、稅務籌劃、信息系統等。
2014年5月28日,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准則理事會聯合發布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新准則將同時應用於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和美國公認會計准則中,這兩大會計准則的趨同能夠改善財務報表信息披露的質量,並提高應用不同准則企業之間的數據可比性。為了保持與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發布的新准則持續趨同,也為了更好地解決現行企業會計准則實施中存在的具體問題,財政部於2015年12月7日發布了財辦會[2015]24號文《關於徵求<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新收入准則」)。盡管新收入准則目前僅為徵求意見稿,但從其內容來看已反映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理事會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5號中幾乎所有的原則和要求,因此在保持趨同的大勢下業界普遍認為徵求意見稿所公布的新收入准則的基本原則不會進行重大的修訂。
目前,我國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會計准則是《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該兩項准則均是在2006年發布的,與當時的國際會計准則保持一致,而當時的國際會計准則中收入確認的原則還是20世紀80年代確立的。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不斷涌現的新行業和新業務模式對現行收入相關准則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如何合理規范地確認收入成為許多處於新興行業中企業的一大難題。由於現行企業會計准則和應用解釋對於許多具體業務核算規范的缺失,導致實務中很多企業的收入確認方式靈活性過高,類似的交易在不同企業間採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使得財務信息的可比性降低,直接影響了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解讀和據此作出的決策的准確性。因此,在此背景下出台的新收入准則是相當及時而富有意義的。
二、新收入准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的闡述,新收入准則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項:
(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准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現行收入准則和建造合同准則在某些情形下邊界不夠清晰,導致實務中出現類似的交易採用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的問題。例如,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2011年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掛牌上市時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其在2008~2011年6月的報告期內進行了收入確認方法變更。該公司為IT系統集成商,主要圍繞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數據中心提供系統集成及相關技術服務,該服務通常伴隨著較長時間的安裝調試和系統驗收。變更前,公司採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變更後,公司將整體系統視為一件產品,採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中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方法,在系統調試完成取得驗收報告時一次性確認收入。2011年12月,該公司成功上市發行股票。由此可見,這一變更並不代表公司之前採用完工百分比的收入確認方法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而是變更後的收入確認方法更穩健可控,也更具有可比性。
在新收入准則下,所有的收入將統一納入一個確認模式——控制權模式下,而後判斷是否滿足在一段時間內確認的條件,如果不滿足,則在某一時點確認。新收入准則下統一的確認模式將幫助企業規范收入確認方法,免去在現行兩項准則條款下企業需先進行判斷並選擇適用的准則的麻煩,同時也增強了企業間財務信息的可比性。
(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准
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准由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變為控制權的轉移,意味著收入確認模型由利潤表觀向資產負債表觀的轉變,控制權模型下更偏向於定性判斷的方式也使人為判斷的空間縮小,得出的判斷結果一致性更高。新收入准則中的取得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或服務)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控制權的轉移時點在大多數情況下是一致的,但在某些交易項下可能產生風險和報酬的轉移與控制權的轉移時點的偏離,導致新舊准則下收入確認時點的變化。例如一些汽車零配件供應商,其產品通常是特定適用於某品牌某型號汽車製造商的獨特零配件。該零配件除了銷售給該汽車製造商外沒有其他替代用途,且根據合同約定該供應商有權就當前已完成的工作獲得報酬。那麼在此情況下,根據新收入准則的規定,該供應商應當隨著這些零配件的生產,在一段時間內確認收入。而在現行收入准則下的實務操作則通常是在該供應商將零配件交付給汽車製造商的時點確認收入。與之相反的是,某些在現行收入准則下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企業,比如船舶、飛機及其他大型設備的製造商,如果合同條款中有約定客戶在支付相當數量的違約金後即可解除合同,那麼在此情況下,根據新收入准則的規定,收入確認時間將變為交貨時點確認。
(三)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企業需明確兩個問題:1.合同中包含幾項履約義務;2.交易價格如何在各項履約義務之間進行分配。新收入准則對於這兩個問題給出了具體的指引。如一家企業銷售產品並為客戶提供後續的安裝服務,那麼需根據其安裝服務的性質來判斷其是否應被認為是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即如該安裝服務是一個定製服務,只能由該企業提供且市場上無其他單獨提供該服務的供應商,那麼該安裝服務不應被確認為一項單獨的履約義務,如前文中提到的榮之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就屬於該情況,其銷售的系統及提供的後續安裝調試服務應被認為是一項完整的產品,反之,則可認為該合同中包含了兩項履約義務,一是產品,二是安裝服務。而對於交易價格在各履約義務之間的分配,新收入准則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根據各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或服務)的相對單獨售價分攤交易價格,在相對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情況下,可採用經調整的市場評估法、預計成本加毛利法、余值法等。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下僅就獎勵積分計劃進行了規范,而對於其他的多重交易安排現行准則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也造成實務中各企業選擇的分攤方式不盡相同。例如電信行業常見的買手機送話費的捆綁銷售,手機銷售的履約義務在簽署合同交付手機時完成,而通信服務則會延續較長的時間。在現行企業會計准則下,企業可以按照公允價值遞延通信服務的收入,剩餘金額作為手機銷售收入,也可以以手機和通信服務各自的獨立售價為基礎按比例分配總收入。從整體而言確認的總收入不變,但由於通信服務的收入通常存在跨期情況,那麼不同的要素分配方法就會造成同一會計期間內收入的不同。而在新收入准則下,該項交易被明確要求採用相對單獨售價的分攤方法進行會計核算。
(四)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新收入准則對很多特定的事項給出了明確的指引,包含可變對價的合同、總額法和凈額法的區分、附有質保條款的銷售、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等。這些規定將對現行會計准則中未做出明確規定的各項交易提供一個規范化的指引,例如總額法與凈額法的區分標準的建立將對百貨零售行業、運輸裝卸行業、對外貿易行業及電子商務行業產生巨大的影響,由於目前的實務中企業通常是基於合同形式或者發票情況來判斷收入按照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而並沒有考慮企業在交易過程中所扮演的實際角色,因此這種判斷方法下選擇的確認方式可能無法有效反映交易的實質。新收入准則下則是需要基於控制權模型判斷出企業在交易過程中是主要負責人還是代理人,進而選擇使用總額法還是凈額法。以外貿企業代理進出口業務為例,如在向委託方轉讓代理進出口的商品前,該外貿企業即受託方不能控制該商品,那麼根據新收入准則的相關規定,外貿企業僅能將其收取的代理費部分的收入確認為營業收入,從而使部分原本按照商品總值確認收入的企業賬面的收入成本大幅縮水,更為真實地反映業務本質。而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的銷售確認准則的建立則將使得娛樂媒體行業、科技行業的收入核算有據可依。目前的實務中企業通常在知識產權授予期內平均確認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則下,符合一定條件的授予知識產權交易將需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
三、新收入准則執行需關注的重點事項
收入准則的變化對企業的影響是深遠而廣泛的,在執行新收入准則的過程中,企業的各個領域各個部門均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首當其沖的自然是財務部門,而銷售部門和信息技術部門也將隨之進行調整。筆者認為,以下四點是企業新收入准則執行中需要盡早准備、重點關注的:
(一)銷售合同的擬定
在新收入准則下,銷售合同是收入確認的基礎。執行新收入准則前,企業需審視現有合同中的條款在新准則下是否有新的含義,是否考慮對未來的客戶協議進行重新架構,是否需要尋求更利於企業的新的銷售安排。尤其是對產品不斷推陳出新,合同變化頻繁的企業,如電信類企業,需要財務部門聯合銷售部門一起更早地開展合同評估工作,識別是否需對合同逐個進行會計處理,能否對具有相似特徵的一組合同進行統一的組合會計處理,以使企業的收入核算在滿足准則要求的同時兼顧成本效益。
(二)交易價格的確定
新收入准則下的交易價格,指的是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需考慮可變對價(如折扣、返利、銷售退回等)、重大融資成分(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除此之外,過往的商業慣例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以可變對價為例,在現行實務處理中許多公司是在可變對價確定且對價的最終金額已知時確認收入。而在新收入准則下,企業需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並對該部分估計數提早確認收入。當然,該金額需以「與可變對價相關的不確定性消除時極可能不會發生累計已確認收入的重大轉回」為限。由此可見,新收入准則在提高收入確認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時,需要更多地依賴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技能,對企業財務人員做出合理的會計估計和進行准確的職業判斷的能力要求大幅提升。
(三)信息披露的增加
新收入准則大幅增加了有關收入確認的披露要求,包括披露影響收入確認金額及時點的重大判斷和變化、披露與合同相關的資產及負債的信息、剩餘履約義務的相關信息。新增的披露要求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准備難度上都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專業能力要求,而披露信息的豐富化也將促使企業對相應的內部控制流程進行更新和完善。
(四)系統更新的需求
由於現代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信息自動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對信息系統依賴的不斷加深,新收入准則帶來的企業收入確認時點、收入確認金額、賬單開具方式、財務報表披露信息的變化必然要求企業信息系統做出相應的更新。系統升級甚至改造很可能需要一段較長的時間,並伴隨著一定的成本支出,同時還將帶來後續的員工培訓和過渡期調試,因此需要企業盡早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規劃和安排。
四、企業應對新收入准則實施的准備
根據目前的徵求意見稿規定,新收入准則擬從2018年1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採用追溯調整的方法(除非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來執行,而考慮到財務報表對披露比較信息的要求,企業需准備2017年及2018年兩期新收入准則所要求披露的數據,可見,留給企業採納新收入准則的准備時間已經不多了。
為應對這一重大變化,企業必須要提早行動起來。首先,建議企業成立一個包括財務部門、業務部門、法律部門、信息技術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等在內的跨職能的指導委員會以便推進和監督整個實施過程。其次,由該指導委員會著手評估新收入准則的實施對企業經營管理各方面的影響,包括清點企業當中受影響的部門和具體業務、識別企業實施新收入准則存在的系統及控制缺口、考慮企業為實施新收入准則而需做出的戰略改變。最後,指導委員會需就評估出的影響結果制定具體的新舊收入准則轉換實施方案和相應的時間安排表,並在實施過程中根據實際的執行情況對實施方案不斷地進行調整和改進,從而實現新舊收入准則的平穩銜接和順利過渡。除此之外,企業也需就這一影響深遠的改變及早與外部機構進行溝通,包括投資人、重大合作方及外部監管機構等,尤其是需及時有效地向投資人等利益相關方傳遞准確的信息,使其能合理預期收入新准則的實施對公司的業績、財務狀況可能造成的影響。

④ 企業從哪幾個方面建立涉稅管控制度

(一)企業稅負估算與分析制度 1、流轉稅稅負測算 (1)增值稅估算與分析 (2)消費稅估算與分析 (3)營業稅估算與分析
2、所得稅估算與分析
(1)企業所得稅估算與分析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額數量分析 案例2:房地產稅收貢獻策算與分析。
3、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及其他稅種稅負分析 案例3:租金稅負計算與分析
4、稅負估算與分析制度設計要點
(二)稅收政策的執行與應用制度
1、剖析規范性文件的生效時間 2、中國稅收政策的本質
3、稅收政策執行與應用制度設計要點 4、稅收政策的收集檢索技巧
5、通過案例透視稅收政策的貫徹與應用技巧 6、過度期稅收政策的銜接 7、稅收文件更新與清理技巧 8、稅收政策執行應用的成功案例 附:《企業稅收文件管理辦法》
(三)企業票據(發票)管理制度
1、合法扣稅票據的內涵及應用規則 2、企業票據存在35個常見問題 3、如何確保經辦人合法獲取票據
4、企業票據(發票)管理制度設計要點 5、利用票據進行稅收籌劃案例 6、哪些情況下應申請代開發票 7、無票業務事項咋稅前列支? 註:提供企業票據(發票)管理制度
(四)經濟合同涉稅管理制度
1、小合同大智慧
2、經濟合同自保條款示範
3、經濟合同審核與管理制度要點辦法

4、主要12種合同簽約注意問題及涉稅條款規范 5、利用經濟合同稅收籌劃方法與技巧 註:提供經濟合同涉稅管理制度範本 (五)納稅風險識別與控制制度
1、企業涉稅風險與識別 (1)稅收收入風險識別 (2)稅收政策風險識別 (3)稅收管理風險識別 (4)稅收政策風險識別 (5)稅收成本風險識別
案例:虛擬外購「籌劃」風險大 2、評估測算稅務風險 (1)稅務風險的評估過程
(2)稅務風險的評估三步驟及關鍵因素分析
——一種量化稅務風險好方法 3、納稅風險識別與控制制度要點
(1)避免、保留、減少、利用策略稅務風險 (2)稅務風險管理的方法
 選擇防範稅務風險的重要稅種  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 化解業務流程隱含的潛在風險  構建稅務風險管理系統
 會計核算中怎樣規避稅務風險
 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與防範稅務風險  利用納稅評估降低稅務風險

(六)企業涉稅成本控制制度設計
1、企業涉稅成本失控嚴重性分析 2、企業涉稅成本控制制度設計要點 (1)投融資過程稅收成本控制 (2)資產營運過程的成本控制 (3)成本費用核算過程的成本控制 (4)收益分配過程的成本控制
(5)並購重組過程的成本控制
3、企業涉稅成本控制制度案例分析
(七)預約定價制度
1、新稅法的一項新制度——預約定價安排 2、預約定價制度要點
3、關聯企業之間貿易往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4、預約定價制度範本
(八)企業稅務文化制度
1、稅務接待制度 2、建立溝通機制
3、學習「萬科」先進稅務文化案例 4、企業稅收貢獻分析
(九)稅務爭訴調處制度
1、稅務糾紛原因分析 2、處理稅務糾紛的技巧 3、如何分析稅務稽查結論
案例:企業收到稅務稽查事項告知書怎麼辦?
(十)涉稅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1、如何維護納稅人的保密請求權 2、涉稅資料檔案法律要求 案例:企業電子涉稅檔案如何建? (十一)涉稅制度的執行與反饋
1、執行力的培養
2、制度的宣傳與教育培訓 3、制度的檢討與修訂
綜合案例:房地產涉稅制度體系示範。

⑤ 國家對一般納稅人有哪些優惠政策

1、進一步放寬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准,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至10萬元,而且針對部分小規模納稅人可能有些月份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按季計算可能未超過30萬元的情況,還允許納稅人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根據自身實際在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納稅方式上變更一次。

2、一般納稅人還可以享受免、抵、退稅;

3、一般納稅人有的商品還可以享受免稅:出口免稅,免徵增值稅。

4、一般納稅人可以讓客戶感到信任,信譽強。

(5)合同涉稅風險擴展閱讀:

申請人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業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一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注資憑證)復印件1份;

9、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1份;

10、公司章程復印件份;

11、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各1份。

二、新辦商貿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需報送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1份;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物存放場所稅務登記表》一式四份;

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資料》一式二份;

5、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租賃合同或協議書復印件1份(非經營者所有的應提供出租者的經營場所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會計人員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會計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各1份;

7、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銀行存款證明(即注資憑證)復印件1份;

9、有關機構的驗資報告1份;

10、公司章程復印件1份;

11、能證明可以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資料如已簽訂的購銷合同、協議或書面意向復印件各1份;

12、若為企業分支機構則另需提供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效證件、董事會決議復印件各1份。

⑥ 合同與集團簽訂,發票開給子公司,子公司有稅收風險嗎

需要提供相關合同及交易事項協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內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現將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⑦ 如何做到零風險納稅

所謂涉稅零低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申報正確,稅款繳納及時,不會出現任何關於涉稅行政處罰,即在涉稅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一般意義上說,涉稅風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多繳稅的風險;二是少繳稅的風險。從產生環節和形式上,企業交易行為、稅收政策理解方式、企業員工等因素都可能給企業納稅帶來風險。企業的納稅風險對企業來說可能是凈損失,談不上收益。多繳稅和少繳稅對企業而言都是風險。

誠信納稅是現代經濟社會對所有經濟主體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實現依法治稅的重要保障。誠信納稅要求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做到依法納稅、誠實守信,把應該繳的稅款一分不少地繳上來,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同時,也要求稅務部門依法治稅,應收盡收,為納稅人誠信納稅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誠信征稅和誠信納稅是相對應的,不多征稅,不增加企業額外負擔也是稅務機關的義務。所以,征納配合,零低風險的納稅是稅企共同認為的和諧稅收目標。另外,即使偷稅等違法行為一時得逞,納稅人的心理也是忐忑不安;一旦被查處,卻令當事人的生活發生質的惡化。納稅人應當在守法的前提下追求幸福、祥和、富足的生活,不應當也不值得通過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牟取不法利益。

我們認為,如果能做到拒絕誘惑、不冒險、勤溝通、善救濟、全面籌劃,就能做到零低風險的科學納稅。本次講座就以此線索展開。

一是拒絕誘惑、不冒險。低風險納稅如何能與誘惑沾上邊?誘惑分為多種,美色、權勢、金錢都是誘惑在此指的是因為稅收獲取非法利益,即非法節稅的誘惑。

例1、真票虛開猶如「裹著糖的毒葯」

企業可能經常有人打電話、發簡訊、發傳真、發電子郵件來推銷發票,如有人一天就接到5、6條簡訊,稱本公司尚余少量發票可以對外提供,手續費優惠,只需1-2%的點,並且網上可以驗證為真票,保證到稅務機關驗別真假後再付款,另外又說如果驗別真假後不付款也有辦法讓你無法扣除,正常經營的公司怎麼會有少量發票剩餘?這有兩種可能,第一種是假票,第二種就是真票。

假票來源我們不分析,真票的來源主要有:

(一)提供虛開發票的納稅人因貨物銷售對象以消費者為主,不需開具發票,如加油站、超市以及某些面向地下工廠的銷售,如加油站有稅控圓加油機,以及一般納稅人有進項發票制約不易隱瞞收入,但由於購貨方不索取發票,所以就有了一些空餘的開票「指標」,這些指標變成了商品來交易。

(二)現在專門有人不斷成立公司,申請購買發票,然後到處推銷發票,公司不繳稅就關門了。從他們那裡買到的發票都是真發票。這些發票稅務機關稱為「失控發票」。現在這些失控發票一般都在網上公布,以「失控發票」虛列成本就屬於偷稅,企業的損失就大了。包括虛開的普通發票的專用發票。

不過還是有人喜歡找這些發票販子買進發票,因為手續費便宜。並且能為企業「節稅」,舉例說明,一張虛開開具金額為10萬元的普通發票列支費用,取得的成本為1%,則只用花銷1000元,如果企業有利潤,則可以節省所得稅稅收成本,按25%的稅率計算,「節稅」25000元,花1000省25000,何樂而不為?這個誘惑可太大了。以1賭25!與假票虛開相比,真票虛開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但仍難免被查處的危險。

如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聯合破獲的「雷霆一號」專案,提供虛開發票的納稅人因貨物銷售對象以消費者為主,不需開具發票,該納稅人未按規定將不需開具發票的應稅銷售收入申報納稅,並將「剩餘」的進項稅額用於抵扣,最終東窗事發,難逃被查處的厄運。

事實上,虛開發票者不可能只為一個客戶開展虛開業務,受票方一般也不會只有一個途徑取得虛開發票,虛開「業務網路」的擴展范圍可能超乎我們的想像,更非其中任何一員所能控制,一旦某一節點的虛開行為敗露,多米諾骨牌效應將會發生,其他成員的虛開行為被發現只是遲早的事。希望大家拒絕這些誘惑!

例2、為別人虛開發票的誘惑。

某棉紡企業曾經咨詢過這么一個事例,有外地一個客商找上門,說這個客商是小規模納稅人,生產的棉紗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打聽到這家企業可以使用收購發票,又可以開具專用發票,能不能幫忙在這家企業圓票,稅金按當地稅負率出,並且可以支付票面金額2%支付手續費。並支招說,可以開收購發票抵扣開具專用發票的銷項。對此這位財務人員很是有些動心,僅僅是開票,不用操心購銷就可以掙2%的手續費,開100萬銷售就可2萬元,這又是一個不小的誘惑。這位財務人員和我私交不錯,咨詢我是否可行,我給他分析了一下稅務機關的防範措施。首先,收購發票要比對售棉農戶的身份證,再次,日常評估中根據電量等測算,還要因為你的收購票量突然增大異常列為評估對象。你能不能完全應對?這其實就是虛開專用發票。

如果是商場超市,也屬於有空餘指標企業,購貨方要求發生業務「多開點票」,或者給點手續費給開點票,能不能拒絕?在接受誘惑的同時其時你就是在冒險。

既然冒險,就是以僥幸心理為基礎,讓為處理的妥當,不可能被查處。現時舉報的渠道多,電話、來人、來信都有,各級各部門都有。舉報人的舉報動機各種各樣,有員工因收不到工資、被罰款、被開除而舉報,有客戶收不到發票或者發生經濟糾紛而舉報,有股東之間因利益分配不均而舉報,有專業舉報人為獲取舉報獎金而舉報……各式各樣的舉報動機加大了違法行為敗露的概率。除了舉報以外,外地的稅務協查、本局的分析選案等工作也可能使虛開發票行為進入稽查視野。因此,隱蔽工作做好更好也難以避免檢查。

奉勸大家別冒險,因為成本太高了。稅收與死亡一樣,不可避免。但誰也不願多繳稅,因為在總收入一樣的條件下,稅繳多了,利潤必然會減少。凡偷稅總是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即使僥幸逃得了一時,也逃不了長久,因為這一次查不出來,不等於下一次查不出來。俗話說,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追繳稅款及滯納金,還要被處以罰款,如果觸犯了刑法,還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這樣一來,不但經濟上損失慘重,而且聲譽上也會遭受影響。。以取得虛開專用發票為例,我們分析一下冒險被查處所付出的代價。

代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補繳已申報抵扣的增值稅款

無論有沒有實際經營活動,一旦被查處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的稅款必須被補繳入庫。

2.罰款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滯納金

納稅人憑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的稅款將被作偷稅處理,除了接受補稅罰款以外,還需繳納滯納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滯納金的計算期限自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

4.納稅信用等級降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納稅人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或者兩年內有偷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不進行計分考評,一律定為D級。列為D級的納稅人,將享受以下「待遇」:列入年度檢查計劃重點檢查對象;對驗證、年檢等報送資料進行嚴格審核,並根據需要進行實地復核;發票的供應實行收(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等辦法;增值稅實行專用發票先對比、後抵扣;納稅人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從嚴審核、審批。D級納稅人還可能享受以下「待遇」: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稅權。

5.承擔刑事責任

一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量和程度達到《刑法》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定罪量刑標准--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重者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納稅人不但失去辛苦打拚賺到的血汗錢,還失去了寶貴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價。

6.其他代價

上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代價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法律條文上明確規定,還有一些代價是「隱形的」,其大小往往難以預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旦被查處,納稅人在貸款人、投資人、客戶、供貨商的信譽度下降,納稅人正常的經營運作受負面影響,涉案當事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業務人員、財務人員)的生活也受到干擾。

另外,分析偷稅冒險的成本效益分析:

(一)偷稅可獲取的收益

偷稅的收益是納稅人因實施偷稅行為而少繳稅款。下面以增值稅和所得稅為例,分析利用帳外經營手段偷稅可獲取的收益。

納稅人利用帳外經營手段偷稅,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不僅少申報應稅銷售收入,而且不申報相應的進項稅額,使帳外經營的增值額不需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商業批發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稅率17%,毛利率10%,納稅人銷售10萬元的貨物對應的進貨成本9萬元,則利用帳外經營手段偷稅時,少繳增值稅=(銷售額10萬元-進貨成本9萬元)×稅率17%=0.17萬元。

納稅人利用帳外經營手段偷稅,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僅少申報應稅銷售收入,並且將相應的進貨成本。

例如某商業批發納稅人適用企業所得稅率25%,毛利率10%、純利率4%,納稅人銷售10萬元的貨物對應的進貨成本9萬元、獲得最大限度的偷稅收益,納稅人將10萬元銷售收入不申報納稅的同時,相對應的進貨發票予以銷毀,則少繳企業所得稅=(銷售額10萬元-進貨成本9萬元)×稅率25%=0.25萬元。

(二)偷稅被查處所承擔的代價

假設經金稅比對缺聯票,稅務機關發現異常,納稅人偷稅被查處,付出的代價除了補稅和罰款以外,還有繳納相應滯納金、納稅信用等級降低、承擔刑事責任等,生意受挫、生活遭受打擊。

1.補稅額達未申報應稅銷售收入42%以上

在增值稅應稅產品適用稅率17%,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的情況下,一旦被發現偷稅,即使僅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補稅額往往達未申報銷售收入的42%。如上例的商業批發納稅人,被發現10萬元應稅銷售額未申報納稅,需要補繳增值稅1.7萬元,企業所得稅2.5萬元,合計4.2萬元,而其因偷稅取得的最大收益僅少繳增值稅0.17萬元、企業所得稅0.25萬元,合計0.42萬元。

為何少繳僅0.42萬元,補稅卻是4.2萬元?

這與我國稅制特點有關:計算進項稅額和扣除成本均需取得合法依據並按規定申報,被查獲的未申報銷售額往往沒有全部取得進貨的合法依據、或者已失去三個月的抵扣期,並錯過了申報抵扣的時機,因此不能作進項抵扣和稅前扣除,如果進項發票銷毀,所得稅也將沒有成本可扣除,這將導致:

一是被檢查發現偷稅的應稅銷售額稅負高;

二是提高了偷稅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加大了達到刑事案件移送的可能性。

2.罰款最高可達偷稅額五倍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如上例,納稅人未申報納稅10萬元應稅銷售收入,偷稅額(僅考慮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4.2萬元,最高罰款21萬元。

3.滯納金加重經濟負擔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滯納金的計算期限自納稅人應繳未繳稅款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

偷稅可在無限期內被追繳責任,一旦被查處責任補繳稅款,必須計算繳納滯納金。查處時間離偷稅時間越長、滯納金越多,大大加重了偷稅者的偷稅成本。

4.納稅信用等級降低

在前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查處所付出的代價第4點」已經提到,這里不再重復。

5.承擔刑事責任

一旦偷稅的數量和程度達到「罪」的標准,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刑罰是七年的有期徒刑和偷稅額五倍的罰金,不但失去辛苦打拚賺到的血汗錢,還失去了寶貴的人身自由。

6.其他代價

偷稅事件東窗事發後,企業信譽受損,貸款無門,客戶不再下訂單,進貨要立刻支付貨款,應收賬款卻收不回來,生意一落千丈。

在新稅法框架下如何掌握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實際發生」需要適當憑據予以支持、證明,發票就是其中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因此,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要符合以下條件:

(1)扣除方要以實際發生真實的業務交易作為稅前扣除的前提,不得虛構交易開具發票稅前扣除,沒有真實業務交易作為基礎,即使取得發票也不得扣除。

(2)在存在真實業務交易的前提下,扣除方取得發票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如發票本身為真、發票從交易的對方(收款方)取得、發票是交易對方(收款方)從其主管稅務機關領購或代開、發票在規定區域內開具等。

(3)扣除方的成本費用處於合理的水平。如扣除方的成本費用明顯偏高,主管稅務機關要保持合理的懷疑,全面深入核實扣除方成本費用明顯偏高的原因。

發現納稅人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限期內按規定從原渠道取得發票的,可以在稅前扣除。

二、依法救濟、 勤於溝通

主要是用足用活各類稅收服務途徑,特別是有爭議的問題上,如新所稅法規定工資的合理性。舉例如企業僅憑工資表可否列支工薪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將工資薪金支出進一步界定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作為工資核算扣除的費用,應是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協議),具有僱傭與被僱傭關系並享受相應的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的人員報酬。如果僅提供人員工資表,是不足以證明相關工資、薪金支出的。摘自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的《新企業所得稅法解讀》。

現在很多企業,並沒有根據從2008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要求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條款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否則是無效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報勞動局備案。其中社保是必須的條款,而我們的很多企業並沒有繳保險。是僅憑一張工資單來列支,這是不是屬於僱用關系?企業有自己的理由,稅務有稅務的把握原則。

對合理的把握,由於「合理」與否,無法量化和規章制度化。個人認為首先應「合法」,合法又合理稅務扣除應認可,而「合理不合法」的情況無論是否存在,稅務扣除均不應認可。
稅務認為,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格式的勞動合同,僅憑企業與用工簽的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能構成勞動僱用關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國務院的規定,是條例,而《勞動合同法》是人大通過的,是位階高的法,當然要服從《勞動合同法》有關僱用的規定,所以,沒有符合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就構不成僱用關系,不是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不能按工資薪金扣除。如果要扣除,就應當是使用勞務,這些支出要憑地稅開具的勞務發票列支,沒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就不能僅憑工資單列支工資。

集體合同 勞務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支付給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或基本養老保險繳單是證明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任職或僱傭關系的憑據,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報酬只有在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為員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否則應作為勞務費支出,憑勞務費發票稅前扣除。

在爭議過程中引用法規,應該關注,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比,稅法有其一定的特殊性。應知曉稅法的適用性;在法律效力的判定上,應知曉有以下原則:(1)層次高的法律優先於層次低的法律;(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3)國際法優於國內法;(4)後法優於前法;(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企業不管要降低納稅成本,還是降低風險成本,都要精通稅法和與之相關的其他法。

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各種損耗,投進的原料一部分損耗了,一部分形成產品。在增值稅里,正常損耗的進項可以抵扣,非正常損失的進項不能抵扣,要轉出。因此,正常劃分正常損耗和非正常損耗對企業納稅非常重要。

例如,一家化工廠,因為天氣炎熱,原料揮發了一部分,盤點造成損失。稅務管理員認為是自然災害造成,屬於非正常損失。這也是一宗冤案。天氣炎熱還沒有達到自然災害的程度,怎麼能說是非正常損失?對稅務規定不熟悉的人又會付出代價。

如果納稅人對此有異議,該如何辦?首先是了解納稅服務。

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的規范、全面、便捷、經濟的各項服務措施的總稱。納稅服務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納稅服務的領域是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行使權利和稅務機構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及實施稅收法律救濟的過程中;納稅服務的措施是稅務機構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全面、便捷、經濟的服務。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的法定義務。

⑧ 怎樣設計業務過程規避稅務風險

合同決定業務過程,業務過程產生稅,只有加強業務過程的稅收管理,才能內真正規避容稅收風險。合同是業務部門簽訂的,因此,業務部門是產生稅的根源。目前很多企業根本沒有重視業務部門產生的稅收問題,認為業務部門就是搞好經營,為公司創收。但恰恰是不妥當的業務處理給公司帶來巨大的稅收風險。因此,規避業務過程稅務風險,關鍵是在設計業務流程和合同簽訂流程。依據這個關鍵點,要設計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來實施。有業務流程和合同簽訂流程中,有財務部門(人員)或法律部門(人員)參與,是防範風險的有效控制點。
但具體業務流程與合同簽訂流程應根據公司業務特點制訂——僅希望這個提點對你的設計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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