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協議法律
A. 股份掛靠協議是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益
你這種情況不叫股份掛靠,實際上是委託持股。
一、你應該和對方當事人簽訂《委託持內股協議》容,而不是什麼股份掛靠協議。
二、委託持股的法律風險及其防範
委託持股是有風險的。由於在委託持股關系中,委託持股協議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故對於委託持股的權益保護,一般通過在委託持股協議中對於股東權利義務、股東利益的轉移、股權確認權、監督權及其違約責任等內容的明確予以有效防範,具體如下:
(1)明確受託人在行使公司重大決策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及其相應的後果。
(2)明確受託人因代持股權而可能獲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分紅、轉讓款、清算收入等向委託人轉移的方式、期限及其責任。
(3)明確在委託持股期限內,委託人是否有權按照一定程序將相關股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4)明確委託人有權對受託人持股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並有權要求其承擔損失。
(5)明確受託人重大事項的報告義務及相關違約責任等。
三、明確、具體、合法的委託持股協議不僅使受託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維護委託人和公司的利益,也將使受託人得到相應的回報。
B. 請問工程掛靠協議受不受法律保護
不受法律保護。工程方面是禁止掛靠的,
但形成了事實的施工關系,可能會依據不當得利要求,對方給予你一定的經濟補償
C. 貨車掛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所謂車輛掛靠,是指個人出資購買車輛而掛靠在某客貨運輸企業,並以運輸名義進行客貨運輸經營,由掛靠單位提供適於營運的法律條件,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或有償服務費的經營方式。車輛掛靠經營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服務合同,即具有合法運輸經營權的經濟實體、企業法人給沒有取得合法經營權的個體運輸戶提供合法經營的身份和一定管理服務,並收取一定費用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案由時將該類糾紛定性為「掛靠經營合同糾紛」。
對於此類合同的效力,目前尚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從行政管理規定上看,雖然交通部已經多次下發文件擬本著「先易後難、分步實施」的原則對道路客運掛靠經營進行全面清理,一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也明令禁止機動車輛掛靠經營,但對於貨運機動車輛的掛靠經營,目前尚沒有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限制性規定,同時還有一些省市對機動車輛掛靠經營仍持鼓勵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在合同領域可以確定合同無效的五種類型。有人認為,掛靠行為系通過違法途徑轉嫁交通運輸安全風險責任,給道路企業經營和社會的穩定產生嚴重影響,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4)(5)項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D. 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范圍有哪些
掛靠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范圍有哪些
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工作的意見》第2條規定了清理甄別「掛靠」集體企業的工作范圍,「根據全國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凡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為城鎮集體企業,但資本來源主要為個人或國有企業(單位)投資、合資、合作,其現有財產構成不屬於集體性質為主,採取上交一定管理費(掛靠費)名義上由有關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臨時管理、委託管理或『掛靠』管理等企業,均屬此次清理甄別工作的范圍。其中包括:
(一)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或個體),的企業。
(二)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國有的企業。
(三)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私營投資者共同投資舉辦和經營的個體聯營或合夥企業。
(四)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實際為非國有經濟與國有企業或單位投資舉辦的國有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
(五)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已名存實亡,有關『掛靠』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督促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仍對其承擔管理責任的企業。
(六)登記注冊為集體但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類『掛靠』社會團體或經營單位。
(七)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因原主管部門、企業(單位)、社會團體被撤銷、合並、變更或劃轉其他單位臨時『代管』的『掛靠』企業。
(八)登記注冊為集體但其財產關系不清的各類『民營』等企業,以及其他類型的『掛靠』企業。」
E. 車輛掛靠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合同法》第抄四十四條規定襲: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種合同是合法的,當然受法律保護。
法院單獨為這類案件設立一個案由,叫掛靠合同糾紛,專門處理這類案件的。
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很多,大多都是被掛靠公司起訴掛靠車輛車主的,因為車主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交納各種費用的義務。
F. 掛靠合同協議受不受法律保護,真出了意外是否真的能按合同賠款。
認真看下合同約定還有實際的履行情況,如果能朝兼職方向走的話,個人認為還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僅是掛靠的話,不受法律保護
G. 「掛靠」行為如何認定 法律後果是什麼
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法律文件: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7)掛靠協議法律擴展閱讀:
在現實中,掛靠和轉包在相當多的情況下實際上很難界定,很多掛靠都是以轉包或分包的形式出現的。當前國內很多施工企業採取掛靠方式承接工程時,一般都會在投標前事先和掛靠方簽訂一份內部協議,約定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的各自分工,一旦工程中標,則掛靠方和被掛靠企業再簽訂一個正式的轉包合同(或名為分包合同)。
當然,這些協議都不會對外透露,一切都蒙在鼓裡的業主方很難知悉,往往是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業主方才發現其中的玄機,只能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通過庭審進一步查清相關事實。因此,選擇總承包合同有效或無效的決定權實際上在被掛靠企業,而非業主方。
參考資料:掛靠_網路
H. 資質掛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合同一般是認定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