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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糾紛包括什麼

發布時間: 2020-12-11 04:51:15

❶ 消費爭議的仲裁內容包括哪些

你好,
消費爭議仲裁,是將消費者與經營者將所爭議的事項交由仲裁機構進行處理,仲裁機構需要對爭議事項、證據、適用法律依據作出說明。
目前,由於消費仲裁方便、經濟,而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少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選擇了仲裁。由於仲裁的一個基本前提是雙方必須是自願的接受仲裁,因此消費者在仲裁前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時,對合同中有關提請仲裁解決的條款要加以確定。當前如商品房買賣、房產中介、家庭裝修、保險、旅遊、通訊服務等都要求雙方簽訂合同。合同中提到在發生消費爭議時,要求選擇仲裁機構仲裁還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你選擇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那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2、如果事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發生消費爭議後,消費者如果要提請仲裁時,必須與經營者達成仲裁協議,只有雙方同意才能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3、爭議金額大於3萬元的,可提請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仲裁爭議金額小於3萬元的,可提請寧波市消費者協會消費爭議仲裁辦事處仲裁。
4、仲裁申請人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有關證據和相關費用憑證。被申請人需提供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仲裁條件:
(1) 當事人應間須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仲裁條款和仲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沒有訂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則仲裁機構不會受理仲裁申請。
(2)消費者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目前,我國受理消費者仲裁申請的仲裁機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社會團體仲裁,主要是各級消費者協會設立的仲裁委員會;另一種是國家行政機關仲裁,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的仲裁委員會等。
(3)當事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提交申請書。申請書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的理由和要求及證據、證人等事項。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解決消費糾紛的幾種基本方式是什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章,爭議的解決。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回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答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❸ 消費糾紛投訴書主要包括哪些內

樓主,請先參考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提到這些購物點那麼消費者版協會是不會接受你的投訴信權的,如果合同上沒有提到那麼請參考下面的: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地址(如北京市朝陽區將台鄉酒仙橋村148號),電話:X。手機:X。被告:X,男,X旅行社,地址:XX。電話:X手機:X案由: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請求:旅行社不按照合同履行多次帶團員去合同外的購物點購物事實與理由:解釋下根據《消法》和《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現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此致敬禮XXX消費者協會具狀人:X20XX年X月XX日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❹ 網購消費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與經來營者協商和解。
這種解決自爭議方式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基礎上的。一般適用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消費者協會其中一個重要職能是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核實、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如因不公平交易、價格、計量、食品衛生等問題引起的爭議,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部門、技術監督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申訴,如果查出了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相應的部門將給他們行政處罰。
四、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仲裁具有靈活便利的特點,與訴訟相比要快捷;與協商、調解相比,又具有強制性。
五、向人民法院訴訟。
訴訟是人民法院在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案件的訴訟活動。它與和解、調解、仲裁不同,是由審判員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利主持下進行的。

❺ 消費糾紛怎麼解決

正常來說也就是買賣東西之間出現了糾紛吧,

如果顧客和商家協商不了的話,那隻有報警了讓警察來協調下

如果是產品質量的問題的話,也可以撥打工商局電話的3151線等等。

❻ 什麼是消費爭議的仲裁

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爭議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內雙方所容同意的仲裁機構居中調解,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
當事人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是雙方自願,並達成仲裁協議;
(2)向哪個仲裁組織提請仲裁,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❼ 什麼是消費爭議

消費爭議又稱為消費者權益爭議,是指在消費領域中,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因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矛盾糾紛。

消費爭議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由於經營者不依法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所謂不依法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不符合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②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③在經營活動中,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④隱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稱、標記等;⑤無理拒絕履行國家規定的義務或雙方約定的義務等。其二,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滿意,雙方在權利、義務方面產生矛盾糾紛,等等。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呢?這是消費者在權益被侵害時碰到的首要問題。

法律為消費者提供了可供選擇的多條途徑,消費者可以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自己的意願、經營者的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選擇於自己最為有利的一條途徑。這些途徑主要包括如下幾種: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爭議的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時,如果當事人雙方能夠心平氣和,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交換意見,協商一致地解決爭議,當是上策。古訓雲:「和為貴。」協商和解的方式既可以節省大量的訴訟成本,又可以維持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而且,由於雙方是自願和解,在履行和解協議時就會主動、積極、迅速,不致出現「執行難」的問題。因此,協商和解的方式應當大力提倡。

這種方式的基本程序是:消費者在其權益受到侵犯時,帶上有關證據,如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以及受損失證據,找到經營者,向其負責人或者主管解決糾紛的部門說明情況,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如果經營者覺得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合理,就會接受。如果經營者覺得消費者的要求過高,就會要求消費者降低其要求。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後,達成一個雙方都願意接受的協議時,爭議就解決了。

一般說來,雙方都會積極履行這種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但是,如果消費者事後覺得該協議並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反悔,另行仲裁或者訴訟。

爭議的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所謂調解,就是由爭議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主持,促使當事人雙方協商和解,達成協議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調解因調解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多種類型,如官方調解和民間調解,訴訟中調解與訴訟外調解。消費者協會的調解屬民間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和調解,是消費者協會的一項重要功能。在調解過程中,必須遵循兩個原則,即自願原則和合法原則。自願是指調解的進行和繼續要有雙方當事人的明確同意,消費者協會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任何一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只要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調解就無法開始或者繼續下去。這也是調解這一方式的一大缺點。所謂合法,就是指調解必須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不得糊里糊塗「和稀泥」或者「各打五十板」,更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協會調解的一般程序為:

首先,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在其權益受侵害時,可以寫信、打電話或者當面遞交材料,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投訴的材料應當明確投訴事項,雙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並留下聯系方法。

其次,消費者協會進行調查。消費者協會收到投訴以後,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工作,以查明投訴事項是否存在。

再次,消費者協會要求經營者處理、答復。消費者協會經調查查明投訴事項存在的,可以將投訴反映的問題轉交給被投訴的經營者,並敦促其作出處理和答復。

最後,由消費者協會組織調解。在當事人雙方都明確同意調解的情況下,消費者協會可以主持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消費者協會可以對雙方進行一定的勸解,也可以提出一些合理的調解方案供雙方選擇。

調解協議是一種「君子協議」,需要靠雙方當事人的誠實信用去履行。該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就是說,對該調解協議,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反悔,不予履行。調解協議得不到履行時,就需要通過別的途徑去解決爭議。

爭議的解決: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裁,是指由有關仲裁機構居中公斷的爭議解決方式。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只有雙方當事人事前或者事後達成了有效仲裁協議的仲裁機構才受理。仲裁協議包括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依《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法范圍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有關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的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得仲裁。依此規定,消費者權益糾紛中的財產權益糾紛屬於仲裁范圍。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③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④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無效的,仲裁機構不得受理該案件。

仲裁具有以下特點:

①自願性。是否提交仲裁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表現在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時必須遞交書面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案件。

②自主性。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仲裁員等。

③民間性。仲裁委員會一般是民間機構,不具有官方性質。其活動與司法活動有本質區別。但是,其作出的調解協議和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其仲裁活動也受到人民法院的監督。

④終局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即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協議和仲裁裁決如同法院的終審裁判,具有終局效力;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協議或者仲裁裁決。否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在消費者權益爭議中,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不多。原因在於,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一般都不藉助繁瑣的書面合同形式。而是口頭協議居多,即時清結。這樣,也就很少有簽訂書面仲裁協議的可能。但是,在一些繼續性合同,如供電、供氣等合同中,也存在仲裁協議的情況,因此,仲裁仍不失為一種可供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一種司法保護手段,是爭議的最終解決方式。消費者權益糾紛屬一般民事糾紛,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種民事訴訟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起訴階段起訴須具備一定條件:①原告必須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即消費者必須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與經營者發生了爭議的情況下才有資格起訴。②有明確的被告。如果消費者只知道自己權益被侵害,卻找不出侵權人,使案件沒有明確的被告,訴訟就難以成立。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消費者在其訴狀中必須明確表明自己請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什麼要求,並且把有關的事實和理由加以陳述。④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消費者必須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其權利受侵害地的法院起訴。當然,如果消費者在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且被受理了的,該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而不得退回起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審理准備階段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依法進行審查,認為其符合起訴條件的,予以立案。在立案7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讓其在15日內答辯。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或者確定獨任審判員。

消費者可以聘請1~2名訴訟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自己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公民。

審理階段人民法院在做好各項准備工作後,即通知原、被告方及其代理人,開庭審理。開庭審理包括開庭審理准備階段、調查階段和辯論階段。在法庭上,消費者及其代理人應陳述事實,提供證據,並與被告方辯論,以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可以主持進行調解。這種訴訟中調解也同樣要遵循自願和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時,人民法院應當逕行作出判決。

裁判階段開庭審理結束,法庭退庭評議,並作出判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判決生效。

執行階段判決書生效後,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判決書的內容。如果一方不執行判決,另一方可以向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❽ 解決消費權益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現實困惑

在春節期間,張先生為了顯示自己混得還不錯,便狠下心來到某商場買了一件價值幾萬元的大衣。過年期間,張先生便穿著這件大衣與親朋好友聚會,但是在一次聚會的過程中,一位識貨的朋友點出張先生的大衣其實是假貨,只值幾百元錢。張先生便請來了專業人士對這件大衣進行「鑒定」,最後證實這件大衣是假貨。於是張先生找到商場售貨員理論,但是商場售貨員稱買的時候是你情我願,於是堅決不給退貨,張先生該怎樣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呢?律師點評

消費者在買到假貨或者次品的時候,不能吃啞巴虧,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2)請求消費者協會協商解決;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張先生找銷售者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提醒

消費者與經營者產生糾紛後,可以根據情況選擇一種適合自己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多樣性的權利救濟途徑能夠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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