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㈠ 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3條如何對企業進行處罰或者處理依據是什麼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版合同的履行。
這個條文只權是說明了,用人單位一些登記事項的變更不影響其主體資格。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你可以去勞動仲裁。
因為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情況很多,不知道具體你說的是什麼,也不知道是否合法。
只能說,是勞動爭議,你都可以去仲裁,由勞動仲裁員裁決。
㈡ 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3條如何對企業進行處罰或者處理依據是什麼
一,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3條之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內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容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建立職工名冊的違法行為是指用工過程中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的規定。
1,比如,用人單位在用工過程中沒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建立職工名冊,沒有對勞動者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勞動合同期限等信息進行專門記錄和保管;
2,同時,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某些法定義務,如繳納社會保險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等義務,故意隱瞞勞動者數量不為全體勞動者訂立名冊或者建立虛假的職工名冊等都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職工名冊的情形。
三,相關的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規定:
一、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是指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因某些對勞動合同履行不產生影響的因素發生變化,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並依法繼續履行。
二、用人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名稱,是代表用人單位的符號,即注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名稱,相當於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的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冊登記時必須標明。
四、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是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負責的自然人。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變更時,用人單位實體並未發生改變,不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因此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五、投資人
投資人,是指用人單位在注冊時記載的有關股東或者出資人。
《勞動合同法》明確了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原則,即產權性質的變化不影響勞動關系,企業不能以投資人發生改變為理由拒不履行已簽訂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㈣ 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簽合同,但在試用期的,那麼可以提前3天申請辭職,辦理工作交接後,第三天即可離開公司。
公司不批準的,那麼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㈤ 殘疾人單位是終身不能辭退你還是在合同期限內不能辭退你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適用殘疾人,但對殘疾人解除合同沒有特殊優待,只有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殘疾人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單方面解除合同辭退殘疾人勞動者。殘疾人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因為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殘疾人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有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辭退殘疾人勞動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㈥ 股東兼任總經理職務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成都容和商貿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經營場所: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 證件號(身份證號)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期限:長期。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一覽表。
股東
姓名 認繳出資 實繳出資
出資額 (萬元) 出資
方式 出資
時間 出資額(萬元) 出資
方式 出資
時間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 出席股東會,並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 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形式優先購買權。
三、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 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 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 對發行公司的債券作出決議;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並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並、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並、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並、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後,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准。
全體股東簽章:
我剛弄了一份 呵呵 希望對你有幫助~~~
㈦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回事項,答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