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合同
Ⅰ 公司隨意更改合同,怎麼辦
在進公司時都會與公司簽定一份勞動合同的,上面有三方簽字,企業、你、勞動局,如企業要改動,要通知別二方的,所以他隨便更改時,你可以拿到勞動局去投訴企業的這種行為,維護你自身的權益。
Ⅱ 工程承包合同甲方能不能自己隨便更改
不能。一方變更合同內容,需要另一方同意,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作為原合同附件一起裝訂備查。否則,變更的內容無效。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Ⅲ 公司可隨意添加勞動合同內容么 例如一些補充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回所和法定代表答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補充勞動合同的內容,單位不能隨意添加,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Ⅳ 隨意改變付款方式違背合同法了嗎
合同約定了付款方式A,對方擅自採用付款方式B,屬於違約行為。守約方可要求對方按照合同方式履行,如果因此遭受損失,可以追償。
Ⅳ 簽好的合同能隨便作廢嗎
不能隨便作廢(解除),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內
當事容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未約定解除條件的,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之外,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全面履行合同,不可隨意解除合同。
Ⅵ 委託人可以隨意解除委託合同嗎
現實問題
張某委託魏某辦理相關事務,並約定委託費用為5000元,在合同訂立之時支付2500元,完成委託事務後再支付2500元。就在魏某准備辦理委託事務時,被張某告知解除委託合同。張某要求魏某返還之前已支付的2500元,遭到了魏某的拒絕,魏某稱雖然其還沒有開始辦理委託事務,但是雙方已經訂立了委託合同,現因張某的原因解除委託合同的,第一筆委託費不予返還。那麼,魏某的說法合法嗎?
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委託人對於委託合同,擁有任意解除權,也就是說,在委託合同中,委託人可以隨意解除委託合同。同樣的,對於受託人來說,也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受託人與委託人平等地擁有這種任意解除權。但是《合同法》同時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上述魏某顯然還沒開始辦理委託事務,並未造成損失,所以應當返還張某2500元。如魏某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在2500元中扣除,但是這種損失不能僅僅是一種精神上的損失,而需要是實質性的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Ⅶ 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可否隨意解除
這要看合同的核心,職務任命或勞動關系。就是以三年為准,不可以隨意解除,但是合同的核心是,以任務為中心,那麼合同所寫的任務,意外中斷或提前完成,則合同終止
Ⅷ 隨意更該勞動合同是不是違法行為
企業強制更改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專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屬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釆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是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的,要更改勞動合同也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單方面更改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Ⅸ 租房合同可以隨意更改嗎
合同訂立或者修改,必須本著雙方自願和平等的原則,一方不同意是無法修改的。
Ⅹ 公司隨意更改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公司隨意更改勞動合同當然是不合法並且無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版定,用人單位與勞動權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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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4.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