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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保管

發布時間: 2020-12-11 11:17:53

1. 合同原件到底應該保存在哪個部門

合同簽訂後雙方應當至少分別保管一份,單位保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專業性強的合同在專業負責部門管理,一般性的合同在單位辦公室或者綜合管理部保管。
勞動合同一般在人事部保管;租賃合同、采購合同、營運合同在檔案管理員保管;招商合同在招商部或財務部保管;與供應商的合同在財務部或檔案管理員保管。

2. 公司合同部門怎麼保管合同

建立合同清單,最好是分部門,並進行編號,按不同的部門進行分裝,以便查閱。

3. 公司統一保管兩份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第二款則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參照以上法條,你的權利顯然被公司侵犯了,以下就這個問題,我簡單的幫你分析一下:

首先,就我所了解的,在某些小型公司,這可以說是一種普遍現象,為什麼呢,如你所說,公司想規避法律,想在發生糾紛的時候逃避責任或者是減少自己的損失,那這種行為明顯是與法律規定相違背的,他們為什麼還要這樣做呢,就我個人理解,無非還是因為公司處於勞動關系中的強勢地位,試問,你會因為沒給你合同你就不幹了,或者去法院告他么,當然不會,否則你也不會簽了;

其次,既然公司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而你也不想呵公司翻臉,那麼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這是一個矛盾的問題,你可以嘗試將相關的法律規定跟公司說明,看公司如何答復,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公司依然置之不理或者是繼續忽悠你,那麼,或許你該重新思考自己的決定了;另外還有一點要跟你說明,公司應該不會否認和你簽過合同,否則他們是要加倍給付你工資的,法條我就不舉了,你可以自己去看,但是這里有遇到一個問題,就是你們的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勞動報酬,這樣他們到時給你很少的工資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在法律條文中,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而合同是由公司提供的,所以追究責任理應在公司,但發生這種情況時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所以工資還是有的 多少的問題,可能是很少很少。

由於時間的關系,在這我不多說了,以上給你作為參考,說的也不是太明了,有空你可以看看勞動合同法,我知道你現在肯定很矛盾,我的建議是你盡量心平氣和的去跟公司爭取,如果真不行,你自己要好好權衡,實話說不怕一萬就怕萬一,別辛辛苦苦回頭還找氣受。

4. 勞動合同誰保管

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這是必須的。但勞動局應該還有一份備案的,所以兩份和三份都是對的,關鍵是處於那個地方。
對合同是否要到勞動局備案,各地勞動部門的做法不一,可咨詢當地勞動部門。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合同,只要是真實意志表示,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簽了以後都由公司保管可以嗎?
還是勞動者保管一份較好,除非勞動局已經備案,那麼就可以交由公司保管。主要是防止公司對勞動合同進行刪改,無法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合同上必須蓋紅章嗎?如果是復印件,章也是復印的,請問還有效嗎?
合同必須該公司的公章,代表用人單位的意思,用人單位同意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這是勞動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程序。
如果是復印件,章也是復印的,如果勞動局已經備案正本,那是可以用復印件交給勞動者的。復印件不是有沒有效力的問題,主要是在訴訟當中,如果沒有遞交合同原件的話,用人單位不予承認復印件,你就處於不利的地位。所以如果你想真正保護你的合法權益,你必須向用人單位取回蓋紅章的勞動合同正本。

兩份合同均是復印件,章也是復印的。請問簽署這種勞動合同有效嗎?
用人單位不承認,則對用人單位沒有效力,建議你取回蓋紅印的勞動合同。

「如果只有公司保留一份或兩份,勞動者沒有保留的合同是無效的」這個結論請問有何法條支持呢?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蓋章部分當然是紅印了,簽字也是書寫版。處了蓋章部分其他都可以是復印件。

5. 勞動合同可以都放在公司保存嗎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保管一份。

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該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公司合同保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6. 請問公司財務處應保管銷售合同嗎還是保管合同復印件

這個具體要看單位的內部規定:
1.大型的集團公司一般是由集團統一建立檔案室,版專人權負責建檔、查閱和保管,1年後.裝訂成冊.
銷售公司需要時去檔案室領用,使用完轉交檔案室.
會計部門不負責保管銷售合同. 只負責保管合同的復印件,要交納印花稅。
2.小型企業因部門設置不明確,可以直接將印花稅貼在銷售合同上,因此銷售合同需要由會計部門直接保管.

7. 勞動合同應該保管多少年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7)公司合同保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 公司保管合同

很明顯,公司違法了。

9. 公司公章應該由誰保管

公司公章一般由專人保管。

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回門公答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並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准,並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後方可帶出。

(9)公司合同保管擴展閱讀

公章使用使用范圍如下:

1、 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 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 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 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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