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的體系
1. 侵權行為的四個構成要件
(1)有違法行為
(2)有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2. 法律規定侵權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內稱民事權益,容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3.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形態有哪幾種
制定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一定要對其中的侵權責任形態做出比較統一以及明確的規定,這樣才可以提高司法審判中的法律適用性,就可以更好的對於侵權事故中的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利益進行更好的平衡,從而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本文就對此進行簡要的探討。
一、大陸法系中對於侵權責任形態的規定
在大陸法系中,侵權責任形態的具體含義指的就是當事人對於侵權法律如何進行分配器具體的表現形式,更為具體來說就是在侵權關系中存在著不同的當事人需要根據其責任來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在大陸法系中,對於侵權責任形態一直存在著較為具體的規定。比如說在羅馬法中,對於私犯的劃分中期基本標准就是自己責任以及替代責任。經過了近一個世紀的發展,侵權行為法也經過了不斷的發展,同時對於侵權責任形態也進行了不斷的豐富,開始出現分擔責任以及補充責任等新的形態,這就可以更好的解決不同需要。
盡管大陸法系中其突出的特點就是抽象以及概括性強,但是對於侵權責任形態卻一直沒有進行過抽象以及系統的研究,對於其規則都是使用散裝的形式,也就是說對於分散在侵權行為法中的不同部分沒有進行過系統的整理,這也是大陸法系的侵權行為中的理論和立法中需要改革的一個問題。
二、侵權責任法中已經規定出的侵權責任形態的相應內容
(一)侵權責任中的自己責任以及替代責任在侵權責任中,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期具體的表現就是要讓行為人來承擔責任還是要由和行為人之間存在一種特定關系的責任人來承擔責任。在民法法律體系中國,對於自己責任以及替代責任規定的形態也是一種表現形式,在侵權法體系中對於最基本的賠償責任進行規定的具體分配形式。如果說,行為人對於自己的行為進行賠償的話,就被成為自己責任,也可以被成為直接責任。假如說是存在特定關系的負責人對於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賠償的話就被成為替代責任,也可以被稱為間接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單雙方責任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在侵權責任中具體來說就是要表示出在侵權責任重到底是由其中一方進行賠償還是雙方都需要進行賠償。其中單方責任指的就是由一方來進行賠償的侵權責任形態,比如由加害人一方來進行賠償,或者是因為受害人的過失引起的傷害由受害人進行賠償。而雙方責任指的就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共同來進行責任的承擔。其中重點就是雙方責任。這種雙方的責任形態指的就是侵權行為的後果,由行為人來承擔責任,但是受害人也需要承擔其相應的那一部分責任。具體來說就是加害人和受害人來分擔責任,這樣起綜合就是全部責任。如果說雙方都不存在過錯的話,就會出現公平責任。在發生損害的過程中行為人需要承擔雙方的責任形態,但是如果受害人一方也存在其過失的話就可以進行抵消。
(三)侵權責任的單獨責任以及共同責任如果在具體的法律事件中侵權責任由被告方來承擔的話,這樣就會存在加害人是單數還是多數的問題。這樣侵權責任形態就會因為加害人在數量上的變化而出現更多的變化。首先就是單獨加害人,其結果就是由自己進行負責或者替代負責。但是如果存在多個加害人的話就會出現共同責任。共同形態就是侵權行為人的數量是負數,這樣就會把具體的賠償責任進行分配或者分擔。具體承擔的形式就是如果已經構成了共同侵權行為就需要共同責任人之間一起承擔責任,那麼這就屬於連帶責任,假如多個行為人之間樹化玉不真正的連帶責任,那麼多個行為人就必須要承擔不真正的連帶責任。如果說形成了補充形式就需要行為人來承擔補充責任,要具體的分為直接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如果說多個行為人構成沒有過錯聯系的共同致害行為,那麼行為人就需要根據具體原則來承擔責任。
(四)侵權責任形態的作用和意義第一,侵權責任形態的作用體現在可以把構成和方式連接起來。在侵權法的體系中,其構成和方式都是基本概念,但是侵權形態就可以將這兩個基本概念連接起來,成為連接兩個部分的中樞。在侵權法體系中,侵權責任的構成和方式都是起最基本的概念,所以將這兩個部分連接起來對於侵權法的發展以及成熟有重要的意義。第二,侵權責任形態可以跟好的落實其責任以及賠償等的具體歸屬而避免出現模糊以及矛盾等。在法律體系中,侵權責任的構成主要解決的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已經形成侵權的具體問題。如果說構成了侵權責任的話就需要將責任具體的落實到行為人或者負責人的神色。所以就需要由具體的行為人或者負責人來承擔責任。第三,可以實現補償以及制裁的作用。侵權責任其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就是可以實現補償和制裁,但是假如缺少了具體形態的話就無法具體的實施補償和赤字,也就無法對侵權人的行為進行制裁來保護受害人。
三、我國法律中規定出侵權責任形態的必要性
在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規定出侵權責任形態,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第一,在侵權法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責任形態就是其對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具體分配中存在的客觀規律,法律體系中規定的侵權責任形態的體系以及相關規則等都只是對於這個客觀存在的現實和需求的反映。在我國法律體系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存在有很多種不同的侵權責任形態。這些侵權責任形態其作用就是更為科學以及細致的對於法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利益關系進行平衡。准確的對這些責任形態的具體規則進行應用的話可以實現對於法律關系中受害人一方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也可以更為公平的確定加害人的賠償責任。立法工作的具體要求就是要讓法律可以更為直接的反應顯示出現實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此還沒有給出更為抽象規定,而是借用大陸法系中分散的方式進行規定。所以在我國制定、修改、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應該更多的借鑒英美法律中的做法來對侵權責任形態中做出系統抽象的規定,這樣可以讓其規則更為明確並且由較好的操作性。
第二個意義,就是在現實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因為立法對於侵權責任形態的固定是分散的還不是系統的,所以說各種不同形態規定就會存在於各種具體的規定中,並且因為並不規定每一個具體侵權責任形態的具體規則所以法官在使用侵權責任形態時就會出現很多混亂的情況。
第三個意義就是在我國制定、修改、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必須要對侵權責任形態進行統一明確的規定,否則對於很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就會無法進行糾正。如果在個案上存在對於法律的錯誤適用並沒有大問題,但是如果在法律以及司法的解釋上存在很多問題的話就會對於法律實踐造成嚴重的後果。因為一旦如此很可能導致無法用法律去合理的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也就無法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就需要在制定、修改、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來改變。
四、我國法律中規定侵權責任形態的具體規則分析
第一就是自己責任的規則,在對此進行規定的時候可以借鑒法國法律體系中中的具體規定,將其規定為:在規定侵權責任時沒有特別規定出侵權責任形態的,為自己負責,就是要行為人應該對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起責任。
第二就是替代規則的規則,對此可以借鑒法國法律體系中的規定:承擔替代責任的,其責任人就是對造成損害的行為人的行為進行負責的人,該責任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已經承擔了替代責任的責任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行為人進行追償。
第三就是連帶責任,在對此進行確定的過程中要進一步完善,將其規定為:受害人可以向連帶責任人其中的一個人或者多人請求其承擔起部分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但是其賠償總額不可以超過損害賠償責任的總額。對於已經承擔了超過其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利向其他的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的權利。
第四就是按份責任的規則確定。對此可以直接規定為,在多個加害人應該按照其行為來進行侵權責任的確定,其中責任人可以拒絕超過其責任范圍的賠償請求。
第五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具體確定,對此可以確定為如果一個損害事件造成了多個賠償請求,其中多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那麼受害人就只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來選擇一個請求權。
除此之外還有補充責任以及雙方責任、並和責任規則的確定等,還需要更多的探討。
總之,從上文的論述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制定、修改、完善侵權責任法的過程,我國對於侵權責任的具體形態還存在很多空白或者漏洞,所以對此還應該進行更為廣泛、深入的探討和研究
4. 《侵權責任法》這一法律法規規定了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內容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5.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專妨礙;
(三)消除危屬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6. 侵權責任法應當如何規定侵權責任形態
1.侵權責任的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
侵權責任的直接責任和替代責任所表現的是,侵權責任是由行為人承擔,還是由與行為人有特定關系的責任人,以及與物件具有管領關系的人來承擔。這是《法國民法典》所確定的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的形態。這是侵權責任形態的一般表現形式,是侵權法規定的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賠償責任分配形式。如果是行為人自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賠償,那就是自己責任,也叫做直接責任。如果是責任人為行為人的行為負責賠償,或者為自己管領下的對象致害負責賠償,則為替代責任,也稱為間接責任或者轉承責任。
2.侵權責任的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
侵權責任的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是說侵權責任究竟是由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的一方負責賠償還是雙方負責賠償。一方負責賠償的侵權責任形態,如加害人一方負責,或者受害人過錯引起損害的受害人一方負責賠償;雙方責任則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其中,侵權責任的雙方責任是重點。這種雙方責任形態是指對於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後果,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受害人也要承擔責任,即一個完整的侵權賠償責任應當由加害人和受害人雙方分擔,雙方當事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總和,是這個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全部侵權責任。在對於損害的發生雙方當事人都無過錯的情況下產生的公平責任,就是典型的雙方責任形態。在對於損害的發生,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受害人與有過失的,其後果是過失相抵,這時的責任形態也是雙方責任。
3.侵權責任的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
侵權責任如果是被告方承擔,就存在一個是單獨加害人和多數加害人的問題,那麼,侵權責任形態會隨著加害人數量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單獨的加害人,當然就是自己負責或者替代負責的單獨責任。二人以上的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就是共同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侵權責任的共同形態,是在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復數的情況下,賠償責任在數個行為人之間分配或者負擔的形式。侵權行為人是復數,其賠償責任總是要在數個行為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分別由各個行為人負擔。具體負擔的形式,如果構成共同侵權行為,那麼共同加害人之間要連帶承擔,責任形態就是連帶責任。如果侵權行為的數個行為人構成不真正連帶關系,則應當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如果構成補充形式,則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如果數個行為人構成無過錯聯系的共同致害行為,則數個行為人所要承擔的責任形態就是按份責任。
7. 1、環境侵權民事責任體系應如何構建
環境侵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與一般民事侵權構成要件有著密切的關系。我國民法理論一直公認侵權責任由四要件構成,但各要件的具體問題尚存爭議,筆者看來,侵權責任三要件說較為合理。《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這一規定中可推導出的責任要件只有三項:過錯、損害、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違法性不能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我國民法理論一直把「違法」作為侵權責任要件,這不盡合理。一則其不符合現行的民法規定,二則因其不利於操作,易使許多致人傷害的行為人因其行為的違法性難以確認而被免責。這一點在環境侵權中表現尤為明顯。在確定當事人的某一行為是否屬於污染環境的行為時,是否只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標准才被認為是污染環境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與環保法的規定是有矛盾的。根據民法通則第 124條之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應當是「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灼規定」的行為,而環保法第41條第1款之規定中並無此項規定,正如常見的河流污染案例那樣,幾個企業都按標准同時向河中排污,結果導致卜游魚苗死亡,這里的違法性要素何在?這種情況能說不是環境侵權?可見,違法性在環境侵權中並不十分必要。如何解決民法通則第 124條和環保法第41條第1款之間的矛盾?筆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24條所稱的「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是指我國環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基本原則、規則和制度,而不是指具體的某一排污標准;它所解決的是法律適用的問題而不是行為標准問題,即凡污染環境致人損害之案件,應適用環境保護法等專門法律法規;排污超過標准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無疑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行政和刑事責任;即便排污沒有超過規定標准,但污染環境致人損害,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綜上所述,在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上,違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為性質,並不必然具有廣泛性。因此,它不能成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按照侵權構成要件的理論,筆者主張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有三:1、污染環境的行為;2、損害;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
(一)污染環境的行為。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復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在「污染環境的行為」要件中,如前所述違法性從總體上講不是污染賠償的必要條件,但這一因素將影響賠償數額的認定。作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為,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違法的。所以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建議《民法通則》第 124條在保留原過錯推定責任的基礎上,補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造成他人損害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由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為」,而未提及「過錯」,這點應與普遍侵權相區別。環保法中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概括起來,主要源於以下原因:首先,環境污染是現代工業的產物,即使企業無過錯,也會給他人造成損害。污染的後果不僅僅是造成財產或經濟損失,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它還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的發展。其次,由於現代企業的高度專業化和復雜化,加上人類科技發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難證明致害人的過錯。第三,從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則出發,環境污染的行為者大多是企業。從一定意義上講,造成污染的企業獲利是建立在污染環境和給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礎上的,故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由致害人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是公平合理的。同時,現代保險業的發展使得企業可以通過購買保險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既轉移了自己的賠償責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夠賠償。第四,在環保法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僅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動和促使污染單位積極主動地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改善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
(二)損害。環境污染中的損害,是受害人因接觸或暴露於被污染的環境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後果。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其損害的後果既有與其他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性表現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權益的後果,具有客觀真實性、確定性和法律上的補救性。損害的特殊性包括:1、潛伏性,多數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都在損害發生時或者發生後不久即顯現出來,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則不盡然。只有部分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後果較快顯現,而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後果,尤其是損害他人健康的後果要經過較長的潛伏期才顯現出來。2、廣泛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案件,其損害部具有廣泛性的特徵,表現為受污染地域、受害對象、受害的民事權益十分廣泛。關於損害事實的認定及賠償,從審判實踐看,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既有財產損害,也有人身損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環境污染致他人損害的案件,大多是有關人身損害及其賠償。因此,因環境侵權產生的損害賠償,無論在范圍、內容和金額方面,都將有明顯擴大的趨勢。
(三)因果關系。傳統的民事責任要求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由於環境民事侵權不以違法行為為構成要件,因此,其應為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它是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但是,在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中,由於這種因果關系的認定比較困難,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以因果關系的推定原則代替因果關系的直接、嚴格的認定。
因果關系的推定,即在確定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如果無因果關系的直接證據,可以通過間接證據推定其因果關系。之所以要適用推定原則,是由這種因果關系的復雜性決定的。第一,環境違法行為的形式復雜多樣,同一危害後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為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後果的發生,是由環境違法行為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後者在法律上應認為是環境違法行為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為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危害後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系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第二,由於人力、物力和科學技術的局限;要查明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關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處理環境案件仍要求有嚴密科學的因果關系的證明,並按通常的訴訟程序去查證因果關系,就會拖延訴訟時間,使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第三,在確定因果關系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如數家工廠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飲用該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很難或根本無法證明誰是致害人,他只需證明分別存在時間、地域和致害物質的同一性,則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的推定。這種推定允許被告提出反證,即如果任何一個被告能夠證明自己未在同一時間、地點排污,或排污為另一物質,則不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致害人,應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8. 〈侵權責任法〉中對承擔侵權責任的八種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哪些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9. 中國民法體系是怎樣的
民法包含哪些法律_ : 《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物權法》《擔保法》《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還有相關司法解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也可是歸屬於國際私法,但是也屬於民法部門 不清楚,可追問,望採納...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這句話對嗎?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權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國民商法部門中起中樞作用.這_ : 您好,這句說是不完全正確的,分析如下: 」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是正確的,民事法律是包括民事基本法以及一般民事法律,基本法是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訂的法律,具有基本法的地位...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_ :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 拓展資料:一、民法1、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
民法包括哪些?_ : 一、法學理論上的體系(一)小民法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親屬(婚姻、繼承).(二)大民法小民法+知識產權法(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如果算上商法部分,還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二、立法體系總則:民法通則物權:物權法債權:合同法、侵權責任法親屬:婚姻法、繼承法知產: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其他: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海商法、擔保法,等等.
【萬民法出現在那個國家?什麼時期?都包括哪些法律?】 : 萬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繼公民法之後,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羅馬司法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用來調整羅馬公民和異邦人之間以及異邦人和異邦人之...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1、民法,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合同法、收養法、繼承法等.2、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
民法系統包括哪些法律?_ : 我國常見的法律分類主要是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訴訟法.只要排除刑事法(涉及定罪量刑的法律)、行政法(俗話民告官的法律)、訴訟法(告訴您打官司應該怎麼做、按照什麼程序進行的法律)之外的,基本上都可以歸類為民事法.經濟法、商法都是從民法分出來的,也屬於民法的范疇.
民法包括哪些法律? : 民法在學術上有兩種觀點,民商合一與民商分立.我國現行立法採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觀點,認為《民法通則》是民法這個法律部門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屬於「大民法」的范疇.但對於我國經歷1978年改革開放發展起來的「經濟法」,歷來有爭議,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目前全國人大的主流意見是屬於「經濟法」,但按照德國、法國、韓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它們也屬於大民法的范疇.
民法包括哪些法_ : 主要有民法通則,物權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婚姻法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釋
我國的民法包括哪些法律,商法包括哪些法律,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_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中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侵權行為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等.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商法(包括商主體法和商行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海商法等.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經濟法主要包括競爭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證券法、財稅法、勞動法、土地法規、環保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