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糾紛
『壹』 賓館房間定金退還屬於什麼糾紛
這個直接報警,讓警察介入
『貳』 有關於定金退還的糾紛,工商局的管嗎
不管,工商只管產品質量問題或者是假貨問題,定金這種都是合同需要去法院
『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同當事人僅給付了定金應當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復函
在合同當事人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條款的約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條款的情況下內,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容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認定為「實際履行」。
《意見》中的「實際履行」,對於購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實際履行了交貨義務。因此,合同當事人因僅給付了定金而產生合同糾紛,應按照《意見》第18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的人民法院。
『肆』 合同中預付款為5000,同時這5000又是作為定金,一旦發生糾紛,可否訴訟申請退還預付款
一、如果明確是定金,違約時,原則上,不得要求退回;
同時,合同法規定,專定金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20%,超屬過部分無效。依你所述,實際上可能就是定金,如果履行合同的,這個錢就轉化為預付款了。如果明確約定是定金的,違約時,就是一分錢損失也沒有,這個定金也是一分錢也不退。定金是帶有懲罰性質的。
二、如果明確是預付款,違約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這個違約責任,合同里明確約定的,從約定;沒有明確約定的,按實際損失賠償。舉個例子,如果實際損失是100元,那就退還4900元。
『伍』 房屋糾紛判決說下達並生效判對方敗訴對方現在仍然占著門頭房不搬請問怎麼辦對方想協商解決並要求返還定金
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陸』 訂金退還糾紛,要怎麼起訴
因訂金不退產生糾紛而向法院起訴的,應在起訴時提交訴狀、交付訂金的證據、內雙方當事容人的身份信息證明或單位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到對方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在法律上,訂金不同於定金,是屬於預付款的性質,如果最終雙方未能簽訂合同,支付訂金一方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訂金的。
『柒』 經濟糾紛,寫的是定金就要雙倍返還
定金,和訂金不一樣,「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 「 定金 」 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 20% 。
而對「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如果沒有約定,「訂金」的性質主要是預付款,銷售者違約時,應無條件退款;消費者違約時,可以與銷售者協商解決並要求經營者退款。如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按照約定執行。
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一、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二、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三、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捌』 財產糾紛在開庭前已經協商退還定金對方還不撤訴怎麼辦
開庭拿著協商溝通記錄與退款記錄當庭舉證就是。
『玖』 怎麼解決商品房定金糾紛,何時構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欺詐
你好,為你解答,望採納!
近些年,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日益繁盛,商品房買賣定金合同糾紛案件非常多。買受人在與開發商簽訂認購書並支付定金後,最終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是否應該返還?是實踐中,比較難處理的問題。欲解決這一問題,張付傑律師從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認購書中定金的性質、認購書的說明條款的效力、定金的處理原則以及具體情形如何處理等方面進行分析,以期得到有效的處理辦法。
一、商品房認購書性質
由於現行法律規定並未明確界定商品房認購書的性質,目前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認購書是一種意向書;二是認購書本身即為正式的買賣合同;三是認購書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張付傑律師認為,商品房認購書具備了一般買賣合同的基本要素,旨在先行約明部分合同條款,固定雙方交易機會,在條件成熟時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且明確了認購人與開發商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屬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合同)的預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契約。
二、商品房認購書所涉定金性質
定金具有人保和物保的雙重性,可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及解約定金等五大類型。張付傑律師認為,認購書中的定金所起的作用是保證認購人將來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擔保開發商履行認購書中預留商品房義務的作用,具有立約定金的性質。
三、商品房認購書說明條款效力
實踐中,大多商品房認購書會在「說明欄」載明:在簽訂本認購協議書之前出賣人已向認購人明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議;出賣人已仔細閱讀合同的所有約定條款、選填內容,認購人對上述合同約定條款、選填內容無異議或者類似內容(以下簡稱說明條款)。法院在判決中,對認購書中說明條款的法律效力的認定不一。張付傑律師認為,商品房認購書系預約合同,賦予當事人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是在約定的期限內繼續談判磋商其他合同條款並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因而繼續磋商是認購人的一項主要合同權利,而認購書中的說明條款在很大程度上使認購人及格式條款承諾人對繼續協商的契約自由原則受到較大限制,因而說明條款屬於限制開發商責任和排除認購人主要合同權利的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但出於維護交易穩定和當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的精神,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格式條款無效的認定標准日趨嚴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從該條內容看,格式條款即使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並非必然無效,還必須滿足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未盡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提示和說明義務的條件。
四、簽訂認購書後未簽正式買賣合同情形下定金如何處理
張付傑律師多承辦的類似案件中,法院在審理當事人雙方簽訂認購書後,因故未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引發的定金糾紛時,基本會根據個案的不同情形,有區別的認定是否適用定金罰則。一般會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1、適用定金罰則無權要求定金返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此種情形又具體包括:在認購書中沒有說明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對說明條款無異議的情形下,認購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在認購人對說明條款有異議但開發商已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合理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情形下,若認購人仍以雙方對正式合同中載明的條款內容不能達成一致為由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認購人提出磋商的條款系商品房正式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條款且該條款內容不合理的,若當事人雙方未就該條款內容協商一致且認購人據此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認購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2、不適用定金罰則定金退還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情形又包括:在當事人雙方簽訂認購書後到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的期限內發生了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當事人意志以外因素的,如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開發項目被政府行政決定取消、緩建,開發商的主體資格喪失,自然災害導致開發項目滅失等,開發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認購人提出磋商的條款系商品房正式買賣合同及合同附件、補充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條款且該條款內容合理的,若當事人雙方未就該條款內容協商一致且認購人據此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此外,在認購人對說明條款有異議且開發商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合理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情形下,認購人與開發商就正式合同中載明的條款內容不能協商一致且認購人提出的理由正當合理的,若認購人由此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應當退還認購人定金。
3、適用定金罰則定金雙倍返還
在此類糾紛中,開發商若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視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所稱的「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情形,此時應判令開發商向認購人雙倍返還定金。
『拾』 二手房買賣糾紛,買方拒簽購房合同並要求返還定金
起訴。
以上回答來,僅供參考,不可作為源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具體情況網上說不清楚,不要追問,請在線下委託你們當地律師處理(自己擅自處理案件,後果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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