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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11 15:09:17

Ⅰ 殯儀館沒收到8天2萬停屍費起訴家屬和醫院的做法合理嗎

殯儀館存放屍體未收到停屍費起訴家屬和醫院是合理的,但是該事件中,殯儀館存放屍體8天要求收取萬元停屍費,存在收費不合理的嫌疑,需要殯儀館提供收費依據,殯儀館並未提供,案子並未當庭宣判。

停屍費到底是醫院支付還是死者家屬支付的問題只要弄清楚醫院賠償給家屬的10萬元是否包含了這筆費用就行了,殯儀館停屍費的問題確實需要再次核查,還有館長所說的一小時60元停屍費只是數字,可以通過議價講價,這不是殯儀館可以亂要價的理由。

Ⅱ 農村殯葬糾紛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補償損失。

Ⅲ 法院開審天價停屍費案,8天2萬的停屍價格是怎麼定的

天價挺屍費案究竟是怎麼回事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吧。月28日,汝南縣殯儀館訴唐先生、汝南縣人民醫院支付8天2萬元(含200元運屍費)停屍費的保管合同糾紛案開庭。據中國庭審直播網視頻顯示,唐先生的妻子於2019年2月28日在汝南縣人民醫院病逝,雙方發生醫患糾紛,屍體被運至汝南縣殯儀館。因此,唐先生不該承擔2萬元及利息。此外,汝南縣殯儀館應該拿出收費依據,不能任意要價。唐先生說:“處理糾紛時,鄉書記和村支書說好不讓我花一分錢,現在還把我告上法庭要錢,這是我第一次上法庭。我現在生活困難,拿不出來。”汝南縣人民醫院稱,醫院不是保管合同的主體,沒有義務支付2萬元;處理醫患糾紛時,該院支付唐先生10萬元,這是一筆“包干費用”。庭審時,審判員要求汝南殯儀館出示收費依據,殯儀館未出示。我認為不出具收費依據的原因可能是,自知理虧,因為殯儀館的定價肯定不是2萬元這么高的消費吧,欺騙消費者也屬實算奸商了吧。雖然不知道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樣的,希望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決。

Ⅳ 什麼是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殯葬服務合同是指殯葬服務機構與客戶之間簽訂的對死者遺體進行處理的服務協議。殯葬服務項目主要包括殯儀接待服務、遺體保存服務、遺體告別服務、遺體火化服務、骨灰安放服務、骨灰撒海服務等。

Ⅳ 發生醫療糾紛後,遺體在殯儀館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幾天

有家屬的遺體停放時間不限。
遺體會正常冷存。
殯儀館火化遺體需要拿到公安機關開據的允許火化的證明,然後持證明的人應在火化申請上簽字。沒有殯葬證明書不能火化。必須是公安機關蓋章,且允許火化。

Ⅵ 大學生遺體存殯儀館17年,期間到底發生了哪些糾紛

17年前,同濟大學的一名大學生因腹痛難忍去醫院就診,最後醫治無效去世。由於該名男生的家庭比較貧困,無力償還孩子欠下的巨額醫葯費,醫院也因此不願意開死亡證明,男孩的遺體至今還存放在殯儀館,這么多年過去了,費用已經累積了近20萬元。關於大學生遺體存殯儀館17年,期間發生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該名大學生在大二的時候突然肚子疼去急診,在治療期間,有其他的醫院前來會診,說他的病不能動手術,但是後來醫生還是給他做了手術,手術之後,病情卻見好轉。其次,該名大學生在做完手術之後,病情不見好轉,於是家屬就想給他辦理轉院手續,醫院卻沒有同意,男生的母親與醫院打官司的時候,男孩的父親也因病不幸離開了人世。最後,由於家裡沒有錢支付醫葯費,所以死亡證明也遲遲沒有開,現在遺體還在殯儀館,母親非常崩潰。

一:醫院的治療方案有問題

該名大學生在大二的時候突然肚子疼去急診,在治療期間,有其他的醫院前來會診,說他的病不能動手術,但是後來醫生還是給他做了手術,手術之後,病情卻見好轉。

關於大學生遺體存殯儀館17年期間發生的糾紛,大家還有什麼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留言。

Ⅶ 殯葬服務如何解決與家屬的糾紛矛盾

一、《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解剖查驗規定》
第五條醫療機構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對在醫療機構死亡的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進行屍體解剖查驗,並告知死者家屬,做好記錄。
第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有關部門通知,對在醫療機構外死亡、具有傳染病特徵的病人屍體應當採取消毒隔離措施;需要查找傳染病病因的,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進行屍體解剖查驗,並告知死者家屬,做好記錄。
第八條除解剖查驗工作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需要解剖查驗的屍體進行搬運、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處理。
第十五條屍體解剖查驗工作結束後,病理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屍體進行縫合、清理。查驗機構應當在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其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屍體、解剖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解剖查驗後的屍體經衛生處理後,按照規定火化或者深埋。

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三、《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四、衛生部《解剖屍體規則》
第二條屍體解剖分為下列三種。
一、普通解剖:限於醫葯院校和其他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的人體學科在教學和科學研究時施行。下列屍體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
1.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自願供解剖者;
2.無主認領的屍體。
二、法醫解剖:限於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以及醫學院校附設的法醫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法醫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須經過屍體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屍體和無名屍體需查明死因及性質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殺或自殺嫌疑者;
3.因工、農業中毒或烈性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屍體。
三、病理解剖:限於教學、醫療、醫學科學研究和醫療預防機構的病理科(室)施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進行病理解剖:
1.死因不清楚者;
2.有科學研究價值者;
3.死者生前有遺囑或家屬願供解剖者;
4.疑似職業中毒、烈性傳染病或集體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項的屍體,一般應先取得家屬或單位負責人的同意。但對享受國家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並在國家醫療衛生機構住院病死者,醫療衛生機構認為有必要明確死因和診斷時,原則上應當進行病理解剖,各有關單位應積極協助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家屬工作。

Ⅷ 殯葬管理山地與山墳糾紛

賠償其經濟損失,恢復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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