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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糾紛網

發布時間: 2020-12-11 16:16:58

① 關於人事聘用合同糾紛要如何處理

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 人事糾紛會帶給企業什麼法律後果

如果真是他們兩的相互毆斗造成對方的身體傷害,你是無責的,即使在上班時間也不能認定為工傷,就算買了工傷保險都會被拒賠的。

③ 公司人事糾紛處理方案哪裡有啊

崗位職務說明書模版公司人事糾紛處理方案一、為了促進公司的穩定發展,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發揚團結協作的精神,特製定本方案。二、本方案遵循「先調後裁」的原則,審慎處理人事糾紛案件,以期化解矛盾於無形,創造良好的公司氣氛。三、人事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可以是部門或員工。四、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均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本部門主管領導、人力資源部、上級主管領導、副總裁直至總裁提出人事糾紛處理申請。五、受理人事糾紛的領導或部門,需及時指定專人對事實真相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時,應本著公正客觀的原則向當事人雙方及第三者聽取事實陳述,並徵求處理建議。凡無事實根據的陳述,不得記錄在案。六、人事糾紛的調解工作由相應的主管領導或人力資源部進行,也可由副總裁、總裁委託專人進行。在調解前,調解人應先向當事人雙方陳述事實,以便消除誤會,達成諒解。然後在分清責任、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七、調解成功後,調解人將調解結果填入《人事糾紛調解協議書》(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經糾紛雙方當事人簽章後,會同《人事糾紛調查表》呈送... 江陰人才網為您提供,更多信息請登錄網站查看,謝謝 http://job.jyyuan.com/job-tools.html

④ 人事糾紛是什麼意思

人事糾紛就是人與人之間產生了矛盾和爭議,也可稱為人事爭議。從法律上說是指具有人事關系的單位與其所屬工作人員之間,因執行人事政策法規,或履行聘任合同,持不同的主張和要求而產生的爭執。一般情況下可借鑒法律上的定義,就是人與人之間因不同的觀點和主張產生的爭議。
希望能幫到你(*^__^*)

⑤ 員工離職過程中的人事糾紛HR應該怎麼處理

談判前准備:1、獲取此人的檔案,合同等資料,詳細查看檔案是否完整,合同是否有效,對回公司是否有利答;2、獲取此人近1年的工作表現記錄,如考勤,績效考核,看看是否存在曠工、玩忽職守、違紀、工作不達標等行為,這些信息均可以為接下來的談判增加砝碼;3、側面了解此人的談判訴求,分析此人訴求的出發點,結合此人家庭情況,婚姻狀況,身體健康情況等維度統一考慮;
談判中:因勢利導,動之以情,軟硬兼施,不要輕易攤牌,這是主要策略。再配合相關的談判前搜集的對公司有利的證據,雙管齊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一一詳述;
談判後續事項:不管結果如何,一旦達成意向,趕緊處理,不要拖沓,遲則生變!

⑥ 遇到了點事情,請教下人事糾紛問題

你好!通過你的描述可以知道的是你已經傷人了,現在不單單是道歉賠償的問題,如果他們做了鑒定而鑒定結果達到輕傷的話,你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如果構不成輕傷他們要是報案也屬於治安案件了,現在最好的辦法就是託人趕快和他們商量私了,賠點錢不要做鑒定也不要報案。不然很麻煩的。

⑦ 處理人事爭議有哪些途徑 勞動法律網

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回法院。答《勞動法》就勞動爭議的解決問題作了下列規定: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採取以下途徑處理:
(1)協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⑧ 人事糾紛

我不清楚你那裡是什麼情況,一般在農村養牲畜不會犯法的。但有一點是絕對的:村官不是執法部門,不要給他錢,也不要怕他,有事打110,叫警察來處理。

⑨ 什麼是人事糾紛

【人事爭議 范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國人發(2007)109號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⑩ 求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單位的人事糾紛由什麼機構負責處理

這個問題復應分兩個方面回制答: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工資、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原因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設當地人事部門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申請仲裁。
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對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申訴,其中,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此外,第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於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需要指出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目前還沒有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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