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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沒上訴再審駁回能否申訴

發布時間: 2020-12-12 21:07:49

Ⅰ 二審沒有上訴,再審駁回以後就不可以申請再審了嗎

是的,我國的審判制度是二審終審制,但是在二審終審後還有救濟的途徑,就是再審,再審後專還有審屬判監督,審判監督後還可以申訴。
總體來說,民事案件一般都是二審就終結了,除非特別重大特別復雜的案件,再審有推翻或改變的,百分之九十幾的案子二審後再審沒有改變的,再審後審判監督改判的不知有沒有,反正我沒見過,也許有,但肯定是非常非常少的,要知道,一審二審再審,法官不會都是南郭先生吧,總有點判案能力吧!
至於刑事案件,一些冤案,所有審判程序用完了,通過申訴改判的都不是很少。

Ⅱ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維持,中院申請再審駁回,不服。可以向高院再次申請審理嗎

不可以了,因為我國現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中院再審就是二審(終審),但是你可以向高院或者最高法升訴

Ⅲ 後沒有上訴後向法院申訴法院駁回檢察院可以受理嗎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沒有上訴,向法院申訴被法院駁回,可以向檢察院申回訴。
至於檢察院是否答可以受理,還要看申訴的理由是否充足,證據是否確鑿。因為檢察院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訴進行審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Ⅳ 民事案件沒有上訴但再審被法院駁回,檢察機關是否受理申訴稱沒有上訴的理由是當事人沒有收到一審判決

1、檢察機關必須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原審有錯誤,就會受理;如果認為原審沒有問題,就不會受理。與一審是否上訴沒有關系。
2、申訴,是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再審檢察建議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建議再審的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再審檢察建議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五)再審檢察建議經該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應當函告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
(一)抗訴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抗訴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抗訴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Ⅳ 現在一審,二審,再審都被駁回了,但確實冤枉,如何申訴

可以申訴。也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專各級人民法院屬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Ⅵ 刑事案件一審判決沒上訴還能申訴再審嗎

以簽收二審判決書之日起兩年內為申請再審的時效期。

Ⅶ 法院一審沒有上訴,能申請再審嗎

無論是再審還是檢察院抗訴,沒有合法理由或者證據,會遭到拒絕

Ⅷ 一審判決後沒上訴,可以申請再審嗎

可以申請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對於生效的法院民事判決不服的,不管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但是再審申請應該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提出;如果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則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Ⅸ 以一審程序再審未上訴的生效判決,發現有民事訴訟法200條1至5項之一的再審事由的,可以申請再審嗎

你好。

民事訴訟法剛剛修訂,二百條是關於再審的提起事由。前四項都與證據有關,如果確有缺證、漏證、偽證、新證的情況,申請再審沒有問題。

你的表述我是這么理解的:案件經過原一審、原二審後,提起再審。以一審程序再審後,沒有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於是判決生效。現在發現原先的判決依據的證據有問題,想提起再審,卻被法院以92意見的「經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維持原判的,不得申請再審」為由駁回再審請求。

法院適用這條法條沒有問題。最高院廢止司法解釋(第七批)中,把205、206都廢了,唯獨沒廢207。法條能用,但關於這條法條的理解,我有不同見解,認為本案依然有再審可能。

207表達的意思,是「原有判決,經審判監督程序維持原判後,不得申請再審」,並不是「有問題的再審判決不得再審」。本條是排除當事人惡意再審使案件永不結束的情況,但如果再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或者出現其他情況,符合再審條件,再審沒有問題。

所以我認為,中院直接拿這條駁回再審是有問題的。

我記得你非常認真,所以我特意詢問了所里的老律師才做回答。不過我也不能保證我的見解正確,僅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2010
第八條對終審民事裁判、調解的再審申請,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一)有再審申請人以前不知道或舉證不能的證據,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二)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
……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
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或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
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及本規定第七、八、九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所以我認為中院的裁定不正確。僅供參考。

Ⅹ 沒經過上訴的再審駁回,檢察院是否應該受理

1、沒經過上訴的再審駁回,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不能應該受理,而是可以受理。因為檢察院必須經過審查,認為原審判決確有錯誤,才能確定是否受理,不能因為沒有經過上訴,就一定要受理。
2、申訴,是指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再審檢察建議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建議再審的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再審檢察建議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五)再審檢察建議經該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應當函告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一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
(一)抗訴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
(二)抗訴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
(三)抗訴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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