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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重申案件在開庭需要拿什麼手續

發布時間: 2020-12-13 01:48:12

1. 被一審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有新證據不開庭審理合法嗎

駁回起訴後,有了新證據可以重新起訴如果重新起訴是按一審程序審理,要開庭審理的。
如果駁回起訴後上訴的案件,如果涉及影響判決的新證據的,也應該開庭審理,因為要對新證據進行質證,但是如果二審要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的,可以不開庭。

2.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不服,被告起訴中院,駁回重審,再不服,中院又要開庭審嗎請高手指點

一般開來庭審理的。合議庭認為源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3. 民事糾紛。我是被告,如果案件被法院駁回,不用開庭直接發裁決書么

不用開庭,直接駁回的案件,其實是不予受理的案件。不存在裁決書。

4. 重審案件我並未收到傳票,也並未開庭審理,就直接判駁回維持原判,判

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 被告所稱沒有簽收原審法院專傳票,要看屬法院是否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送達手續,如果公告送達,被告是不會簽收送達回證,如果有其他簽收證據,被告的上訴理由就不能成立,無非是想拖延時間。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5. 二審駁回重審的案子,一審時的庭審筆錄還有用嗎

只有參照作用,二審駁回一審的案件還是要按照一審的程序再審一次,所以會重新做筆錄!

6. 離婚案中,被告不接法院開庭傳票,是否可以公告送達

依次回答為:1、公告送達的時間為60日。公告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1)法院採取公告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3)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人民法院應當在案卷中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
2、如果你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是可以駁回的。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案件進行審理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行為。駁回起訴是發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後,尚未審結前(如果在立案之前就發現的則應裁定不予受理),一般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適用的是程序法,確認當事人無權起訴,即當事人沒有程序上的訴權,或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本不應起訴而提起了訴訟,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一般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較少適用,如果二審或再審時發現案件不應受理的則可以發回重審,由原審法院裁定駁回;當然,如果二審或再審時法院發現案件不應受理但已作出實體判決,也可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對訴訟中涉及的程序性事項的規定,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民訴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可重新提起訴訟。

7. 二審駁回重審的案子,一審時的庭審筆錄還有用嗎二審駁

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原一審庭審筆錄,如果有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仍可作為證據使用.

8. 離婚上訴不開庭就會被駁回嗎

是有可以能的。

對於離婚訴訟案件,在當事人因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後,如果二審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徑行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9. 一個離婚民事案件,一審不服二審駁回重申,在重申開庭中原告撤訴,那算沒有離婚還是維持原判

在二審過程中,原告卻反悔撤訴了,那麼二審中止,二審上訴無效,結果是糸信一審的判決結果並執行。

10. 鄰里關系民事案件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中級法院,二審二次開庭並進行調解,中院卻不判決,發回

二審上訴來案件發回重審自的原因;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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