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
❶ 民事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同時駁回我的起訴,是什麼意思,是否可以理解為起訴不合法
請詳細敘述判決書最後的判決條款內容。
❷ 撤銷駁回起訴裁定案件歸一審原庭審嗎
撤銷駁回起訴裁定案件,一般情況下仍然由一審原審判庭審理。
這類案件是一審法院裁定專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屬。在2015年以前,此類案件仍然沿用原案件編號,由原承辦法官或者合議庭繼續審理。2016年1月起實行的《關於人民法院案件案號的若干規定》,此類案件重新編立案號,仍然由原審判庭審理,但不一定由原承辦法官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❸ 二審結案方式中的改判,包括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嗎
包括的。
❹ 二審的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是怎樣的情況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專4、不屬於人民法屬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❺ 行政案件二審程序合法嗎一審判決:原告有訴權,但駁回訴訟請求;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訴訟
你好,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❻ 民事再審駁回一審有權撤銷嗎
應該是有權撤銷的
再審.二審可決定駁回起訴嗎寫回答
再審.二審可決定駁回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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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破1自我pop
LV.22019-08-21
二審、再審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再審.二審可決定駁回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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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2019-08-21
二審、再審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❼ 一審判決勝訴,被告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駁回判決到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告應怎麼辦
一審判決勝訴,被告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駁回判決到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告重新按一審程序准備訴訟,二審後,被告無權再提起上訴,如認為判決不當,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7)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擴展閱讀:
案例:
懷疑酒駕:一審判無罪 二審發現「有罪」新證據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0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飲酒後駕駛一轎車在成都三環路一路段,因治安糾紛與他人發生爭執,對方見陳某疑似酒駕遂報警,交警趕到後現場酒精呼吸測試其呼出體中乙醇含量達到189mg/100ml。
之後提取血液樣本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4.1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其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而陳某則提出異議稱,自己飲酒是在當天18時左右,駕車前在茶樓休息5個小時,其飲酒量也不多,不構成醉酒後駕駛。
陳某辯護人則提出,案卷目錄中送檢人寫明的是他人而非陳某,鑒定要求也是對他人酒精濃度進行檢驗,且抽取陳某血液的地點、送檢程序存在矛盾,認為認定陳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院一審認為,直接影響該案定罪的證據即抽取陳某血液的地點、送檢程序矛盾,在案檢驗報告所檢血樣是否為陳某本人血樣,缺乏有力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陳某無罪。
宣判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二審期間,公安機關以找到陳某案發時搜集封存的另一份血樣為由,重新委託司法鑒定,公訴機關提交此新證據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該報告書認定公安機關送檢封裝完好的血樣為陳某血樣,經檢測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6.3mg/100ml。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判決陳某無罪並無不當。二審期間公訴機關提供了對認定陳某有罪有重大影響的新證據,並由此導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發回重新審理。
❽ 行政案,一審有判決,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訴訟。其中上訴費沒有明確誰出。
我國《刑法》規定:
一,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
二,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可以發回重審,也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三,由此可見,本案屬於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的,在撤銷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同時,也可以逕行駁回起訴;
從解釋中可以看出,如不直接做出裁定駁回起訴,就要做出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這樣無論再審判決結果如何,上訴後二審的判決結果,都要認定不應受理。主要是為了減輕訴訟成本。
四,行政訴訟法解釋第70條,主要是指對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中,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而不是不應受理的案件。
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沒有重新做出確認,應屬於二審裁定失誤,可用裁定補認。
綜上所述,本案屬於一審不應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做出駁回起訴的終審裁定。
補充回答:看了你的河南中院的裁決書,在本院認為:第五行明確寫明,本案不符合受理條件,本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應駁回起訴。所以,該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❾ 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我的起訴
這種情況,再起訴估計還不會受理。
既然已經有一個案子,可以研究一下案情,是否可以變更訴訟請求,追加被告等解決這個問題。
❿ 駁回上訴是用裁定還是判決
駁回上訴是用裁定還是判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
在我國,訴訟主要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大類,對於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的,是用裁定還是判決方式,要根據情況來定:
1、在刑事訴訟中,駁回上訴一律用裁定的方式。
2、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如果是因對法院的裁定不服而上訴的,駁回上訴使用裁定方式;如果是對判決不服上訴的,則使用判決方式駁回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