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二審能否駁回
『壹』 勞動爭議經過二審申請再審被駁回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不支持下一步到什麼部門信訪
對法院判決不服的情況下有以下三種救濟途徑,但如您所說如果高院按信訪處理專,可以選擇第2、3種方式屬,當然,第二種方式是最適合您目前情況的。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據此,你可以向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你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3、向人大信訪部門進行反映。
『貳』 勞動糾紛案件不服二審判決,怎麼辦
只能搜集二審判決錯誤的證據,向法院申請再審。
如果二審判決沒有錯誤,就只能服判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叄』 勞動糾紛案件被二審駁回能找中央巡迴法庭申請再審嗎
二審終審,不服二審的可以申請再審,但是需要具備法定條件。如需法律幫助可致電計付民律師。
『肆』 請問勞動糾紛,二審是不是終極判決還可以在上訴嗎要走什麼程序
通過二審後終審,二審終審後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再上訴,只能向二審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訴,但一般申訴案件受理的可能性不大,勞動糾紛的民訴案也不例外。二審判決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伍』 勞動糾紛勞動仲裁和一審都勝訴,二審的結果還會改變嗎
如果一審認定事實有誤或適用法律不當,二審可能改判;如果一審違反法定程序,二專審可能發回重審屬;甚至一審受理不當,二審可能裁定駁回起訴。當然,這種可能性很小。勞動爭議,二審主要要審查勞動關系的建立和終止時間,工資標准,辭職以什麼理由、解除勞動關系的事由、仲裁時效等。
『陸』 勞動糾紛二審中怎樣增加訴訟要求
你好: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回的意見》 184、在第二審答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2、我國對勞動爭議設定了仲裁前置程序,如果「還差我一個月的薪水沒有支付」在勞動仲裁中沒有作為你的一項申請請求,則一審、二審法院會以「沒經過仲裁程序」為由不予處理。你得另行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這個沒什麼辦法。
補充:既然一審法院都未處理,二審基本上更不會處理了。
不過,你可以去仲裁委員會調取庭審筆錄,看那是否提到你該想請求,如果有,還有希望,證明一審法院不予處理的錯誤的。如果筆錄也沒有提到,就麻煩了, 只能另行提起仲裁。
『柒』 勞動糾紛二審後,未訴事項提起被駁回怎麼辦
首先,二審法院只是對你上訴請求中涉及到的事實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審查,不涉及新回的訴求,答更不用說未訴的訴求。
其次,對於新的訴求,你可以另案再提請訴訟,繼續走一審程序,如被駁回可以依法提請上訴。
最後,附相關法條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最高法關於適用民訴若干問題的意見》
184、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捌』 勞動爭議二審終審後,上訴人不服還有什麼補救措施
《行政訴訟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第一次所經歷的是一審判決後,單位不服上訴,提交答辯狀至一審法院,一個半月多一審法院移卷至二審法院,然後等開庭等了將近三個月(那一次趕上年底,遭遇年底不立案的潛規則)。第二次沒趕上年底,三個多月二審審結。
現實中,超期審理的現象不是個別的,你耐心等待吧,估計也快了。
『玖』 勞動爭議案件,不服一、二審,向省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請問還有什麼司法途徑嗎
您好,省高院既然已經立案,說明該案有轉機,合議庭的主要職能就是審核一審二審是有沒有錯漏的地方,看原被告有沒有新證據提交。
『拾』 勞動糾紛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勞動糾紛中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 審級不同。一審程序是案回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答審程序卻是第 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
2、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3、適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序,二審程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序中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