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執行依據駁回執行申請裁定書
㈠ 強制執行執行中有凍結裁定書,幾月後卻以駁回申請結案
如果出現這樣的凍結裁定書的話,是可以進行駁回申請結案的,是可以進行處理的。
㈡ 法院執行裁定書駁回我的疑義申請按民訴法227什麼意思
第二百二十七條 案外人異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回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答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㈢ 駁回執行申請是否屬於執行異議審查范圍
駁回執行申請屬於執行異議的審查范圍。
只要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執行申請,申請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對於申請人的異議,法院必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收到異議書的15天內作出裁定,或者繼續執行,或者裁定駁回異議。
申請人對駁回異議裁定不服,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㈣ 申請法院執行但是執行局發了駁回了我該怎麼辦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回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答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㈤ 法院駁回不予執行申請,但裁定有錯怎麼辦
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內行行為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㈥ 申請執行如被法院駁回我可以上訴嗎
民訴法修改後,各地法院對此問題規定不一。以前,一般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由執行局自己的裁決合議庭裁決,裁決後一般賦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很多裁決不予執行的案件,上級法院復議後又裁決駁回不予執行申請。現在不少地方將執行裁決權從執行局分立,由其它部門審查,這樣就沒有規定有復議的權利,裁決不予執行就終局裁決。也有法院裁決不予執行後,申請執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然後法院將裁決不予執行理解為一個執行行為,這樣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而執行異議根據民訴法202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復議。這樣,間接取得復議權,可能上級法院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同時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審查,都是中級法院,那麼申請復議,就只有到高級法院了。
㈦ 二審駁回維持原判,強制執行申請書怎麼寫申請執行依據是寫一審判決文號,還是二審判決文號望指點迷經
申請執行依據:一審二審的判決或裁定書及其編號。
申請事實與理由:簡述判決的內容,現在已經生效,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請。
㈧ 駁回執行回轉申請的裁定能不能上訴
1、有效,對方可以申請再審,但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版出;2、對方申權請再審,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㈨ 裁定駁回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做出
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被執行主體後,一般是執行局作出追加或駁回追加的申請。不過,對於駁回追加申請,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據民訴法202條提出執行異議;對於追加被執行主體,被追加的執行主體也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一般不是執行局作出,顯得公正一些。
㈩ 執行異議復議第十條 申請人執行申請被駁回能申請復議嗎
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為救濟,對於執行行為異議被駁回後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於案外人異議則可以向作出駁回裁定的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10)無執行依據駁回執行申請裁定書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