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請求駁回可以改判
1. 一審認為主體不適格駁回訴訟請求,二審認為主體適格,二審會怎麼做是改判還是發回重審
裁定符合起訴條件 一審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判決 對一審判決不服 可以上訴
2. 一審勝訴二審駁回 改判的概率有多大
一審勝訴二審駁回的話改判的概率已經非常小了除非你能夠提供新的一些證據並且能夠充分證明這個判決不好
3. 打架一審判了兩年,二審有機會駁回嗎
1、應該是是否有機會改判而不是駁回,駁回是針對上訴人家的上訴請求而言,是駁回上訴的簡稱。
2、對於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是否可以由二審法院改判較輕 的刑罰,要根據具體的案情及證據才可以分析。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在審理後,會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4. 一審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份請求,二審法院是否可以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二審法院裁定撤消一審法院的裁定後,依法應當發回一審法院審理,二審法院不可再次裁定訴。
5. 行政案件二審程序合法嗎一審判決:原告有訴權,但駁回訴訟請求;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訴訟
你好,
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6. 一審合同生效條件未成就被駁回二審時條件已成就是否可以改判
二審是維持原判。二審針對的是原審審理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審級。故一審判斷正確二審依法應當維持。但在二審出現新的證據或新的事實,二審可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不會給予新的理由支持。
7. 一審二審都被駁回請問申請再審改判幾率有多少
僅憑錄音,阻力較大,當時的領導那裡去了?他會承認嗎?說話不及時對現要承擔法律後果,他願意承擔嗎?解鈴還須系鈴人,誰說的找誰處理。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8. 怎樣才算駁回二審
1.關於二審判決的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根據該規定,二審法院依據一審法院就案件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結果,既可以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所以沒有「判決駁回重審」的說法,二審法院駁回的應是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對你的上訴是駁回的話,那麼你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是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話,那麼事情還有轉機。建議你密切與你律師的溝通,無論訴訟結果如何你請了律師肯定要付錢的。至於其他資費,具體根據你跟律師原先的約定。
2.你所說的協商要達到的要求其實就是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
9. 民事案件一審駁回二審會不會改判的問題(附一審判決書)
進入二審程序後可能有如下結果: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民事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