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原告駁回土地復肯
❶ 以土地確權不屬於法院管轄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被告上訴會發回重審嗎
你是原告還是被告,一般來說發回重審對被告有利,一審被告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訴理由充分的一般都會發回重審
❷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抄的情形:襲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❸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村委會不執行、強行把土地轉人原告、請問應該怎麼辦
您好,及時申請執行解決,然後督促法官執行。
❹ 土地侵權糾紛案中法院以被告己建成房屋為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合法嗎
不是土地侵權,更不要附加糾紛兩個字,不能避重就輕掩蓋違法事實,專形成侵佔土地事實就是違屬法佔地,觸犯了土地法,是國土部門依法處理處罰的范圍,法院不能處罰違法佔地行為,不受理訴訟很正常。不服國土部門做出的各種決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可以判決相關決定是否合法,不合法的交給國土部門或者上級重新做出決定。
❺ 土地仲裁判決不是法院判決的前置程序,但判決駁回原告上訴請求,沒有提仲裁判決有無效,可是法院訴述中
法院判決的效力
比仲裁的效力大。
以法院判決為准。
❻ 法院在證據方面司法袒護被告不支持原告提出的申請調取相關證據復議駁回作為原告該如何維權
你可以申請重審,如果真正冤枉,還可以上訴,向上一級法院起訴,或者請律師協助辦理,或者去檢查院申訴
❼ 法院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誰能告訴我一下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❽ 行政訴訟中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情況
A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一)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的;
(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
(三)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由訴訟代理人代為起訴,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序而未申請復議的;
(八)起訴人重復起訴的;
(九)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十)訴訟標的為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
(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8)法院原告駁回土地復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申請迴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被申請迴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
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迴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❾ 高法裁定駁回原告怎麽辦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9、屬於行政訴訟范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的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又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國家管理職權的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受害方向法院提起的賠償訴訟等,皆屬行政訴訟范疇。如果原告經告知拒不撤訴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4項的規定,予以駁回起訴。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除外。 11、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既要符合《勞動法》關於勞動仲裁為前置程序的規定,又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和因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范圍,如果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12、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該種情況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❿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後,交的證據要退還不
法院只會留當事人證據的復印件,原件自己留的,復印件他們要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