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駁回申訴
⑴ 仲裁第一次因故遲到,第二次直接駁回;想上訴,但已經超過15天,現在應該怎麼辦
對仲裁的決定不服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⑵ 勞動仲裁駁回申請還可以再繼續上訴嗎
二審依然駁回。法律依據就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因為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即必須先仲裁,對裁決不服,才能起訴。未經勞動仲裁處理的爭議,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未經仲裁的某項仲裁請求,應當區分情況,對於不可分的仲裁請求,可以在起訴後追加,可分的仲裁請求,應當依法另行申請仲裁。
經濟補償與拖欠工資是兩個分類,具有可分性,可以單獨提出。應當另行申請仲裁。
⑶ 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還能申訴嗎向哪個法院申訴才對
應該是不可以了 表面法院已經完成審核 認定仲裁的裁決
⑷ 仲裁管轄異議駁回怎麼救濟,還是等裁決下來再去撤銷呢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們只能服從。
⑸ 勞動仲裁駁回我的申訴說是我和公司不成立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關系應具有以下特徵:
一、用工主體符合法律規定。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主要是指法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此之外,其他主體是不能成為勞動關系的用工主體的。
二、勞動關系雙方具有一定的隸屬性。勞動關系從用工之日起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就自然的形成了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主要包括人格上的從屬性和經濟上的從屬性。人格的從屬性是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時,勞動者有服從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工作指令、並接受用人單位監督的義務;經濟上的從屬性是勞動者付出勞動,用人單位需要給付勞動者一定的勞動報酬,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三、勞動關系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為了保護勞動關系和諧和穩定,國家通過大量法律法規對勞動關系加以規定,例如《勞動法》第42條規定:女性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允許被辭退。
而勞務關系,是指不構成勞動關系的,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的民事關系,如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關系,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關系,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關系等。
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如下:
一、用工主體不同。勞動關系中用工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但勞務關系中的用工主體范圍則更為廣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主體雙方之間的隸屬性不同。勞動關系中,主體雙方具有隸屬性,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成員,需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領導的安排。但早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具有身份上的依附性。
三、國家干預性程度不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除由勞動合同約定以外,勞動法還強制性的做出了規定,例如工作時間、辭退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強制性的繳納社會保險等等。然而勞務關系的雙方主要根據雙方的協商簽訂合同,充分的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四、法律救濟途徑不同。勞動關系產生的勞動爭議適用和解、調解、先仲裁後訴訟的處理機制,勞務關系產生的糾紛為一般普通民事糾紛,適用普通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即可。
你對照看看,我覺得說你是勞務關系也是有道理的。
⑹ 撤銷仲裁被中院被駁回還能申訴嗎
對方沒有上訴,或沒有被受理。若是受理你早應接到法院的上訴副本。
2月底已經判決,15天之內未申訴,中院判決已經生效。
你再去找執行的法官要求執行。
⑺ 我被單位辭退了仲裁也駁回了我的申訴,我該怎麽辦
勞動者申抄請勞襲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出具裁決書未支持勞動者訴求的,勞動者在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起訴到法院後,裁決書就不生效,最後以法院的判決為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⑻ 勞動仲裁結果支持我但後來又被法院駁回我還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嗎
如果地方法院判決有誤可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