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駁回專利無創造性的問題
不一定 這兩個是兩個獨立的方案兩者見沒有邏輯因果關系
⑵ 發明專利創造性的對比問題
可以,而且可以用多件專利來對比。新穎性的判定只能用一件專利對比,也就是說只能一一對比,而創造性是可以用多件專利同時對比的,也就是說創造性的要求更高。
⑶ 專利創造性的問題
審查員具體是怎麼說的?提供的對比文件又是什麼樣的?一般審查員應該至少提供一篇現有技術作為評述創造性的引證文件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答復
⑷ 申請發明專利,審查意見是不具備創造性,答復補正應該用什麼樣的語氣,感覺審查員對本行業並不懂
首先,需要據理力爭,有理有據。個人攻擊和謾罵沒有用。就問題說問題即可。
第二,抵觸申請只能評價新穎性,不能評價創造性。請確定您所說的「抵觸」到底是抵觸申請,還是公開了本發明特徵的申請日前公開的現有技術。
第三,審查員審的主要是法律問題,技術問題不清楚是正常的,專業有可能不完全對口,而且專利申請一般都是新技術,需要您耐心解釋。
第四,如果可能的話可以電話溝通(通知書上留有審查員的聯系方式),看一看審查員的意思,問一問他有什麼修改建議,事半功倍。
第五,即使「得罪」了審查員,遭到了駁回,仍有後續復審程序可以救濟。只是需要花費更多金錢和精力。
⑸ 如何判斷一項專利申請有無創造性
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參照下文。創造性的判斷本身就是一種主觀性較強的判斷,當然有模稜兩可的情況了。 在國內外的專利法中,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沒有一個完全客觀的定量標准,各國現行的專利判斷方法都是只能盡量將判斷標准客觀化。因此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創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審查員的主觀判斷。但是,審查員的主觀判斷又是在對技術方案和專利法的理解基礎上,進而採取某種判斷方法得出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創造性的判斷方法就是判斷標準的體現。如果審查員所採取的判斷方法不能客觀的體現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高度,對專利制度的發展非常不利。 為了盡量消除創造性判斷中的主觀成分,各國在多年的專利實踐中均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斷方法。例如美國在其1952年修改的專利法中首次規定了創造性的非顯而易見性標准,該法增加了第103條:「一項發明雖然沒有像本法第102條所規定的那樣被相同地披露或記載過,如果要求專利保護的發明主題與現有技術的區別,使得在該主題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從做出該發明的時刻來看,該發明作為一個整體是顯而易見的則不能獲得專利權。可專利性不因做出發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Graham v.John Deere CO.案的判決中對第103條的適用做出了司法解釋,該判決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認同,並總結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現有技術的范圍和內容;現有技術與所審查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區別;相應領域的普通技術水平;輔助性考慮因素,包括商業上的成功、長期渴望解決的需求、他人的失敗等」,並要求審查員按此標准進行創造性的審查。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指南則規定,為了客觀地、可預期地判斷是否具有發明步驟,審查員應採用所謂「問題——方案法」,也稱作「三步法」: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要解決的「客觀技術問題」;第三步、考慮所申請發明,以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客觀技術問題為出發點來看,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我國在從外國引進專利制度的同時,也對西方國家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方法進行了吸收,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目前對於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採用的是最早於2001年版《審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謂「三步法」,在我國現行的2010版《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節有詳細介紹,即:(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誠然,該判斷方法簡便易行、條理清晰,是我國的專利工作者在參考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專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專利工作的實際而總結出的一套比較合理的創造性判斷方法,該判斷方法的精神也與世界上主流的判斷方法大體相同。在我國的專利審查過程中,該方法得到了最廣泛的運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⑹ 如何答復對專利申請否定創造性的審查意見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目的在於確定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特別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規定。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對於大多數發明專利申請,審查員均採用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方式將實質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撰寫出令人信服的意見陳述書,並修改出合格的申請文件,則申請就有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授權。因此,如何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是專利代理人的一項基本功。根據審查意見通知書對申請文件的審查意見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實質性缺陷;其中存在實質性缺陷又可分為不可克服的實質性缺陷和可以克服的實質性缺陷。如果申請文件僅存在形式缺陷,那麼通過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即可授予專利權;如果申請文件存在實質性缺陷將會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對專利申請的前景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在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時要特別重視其指出的實質性缺陷。專利申請文件缺乏新穎性和/或創造性是常見的實質性缺陷之一審查員判斷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具備新穎性和/或創造性的主要依據是通知書中所引用的對比文件,仔細研讀對比文件是理解審查員觀點的基礎。在研讀對比文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確對比文件的類型,如果對比文件為抵觸申請,則只能用於評價新穎性,接著分析對比文件的技術領域與本申請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相近或相關,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本申請的技術問題時是否會去了解該對比文件所述領域現有技術的現狀。然後,逐篇研讀對比文件,理解並分析對比文件所披露的技術內容,將它們分別與本申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分析,必要時可以列表分析,如此可以更清楚,確定對比文件究竟披露了本申請權利要求中的哪些技術特徵,而本申請權利要求中哪些技術特徵還未被對比文件披露,只要存在對比文件未披露的技術特徵,則本申請相對該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通常對比文件1為審查員認定的與本申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將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的技術方案,特別是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確定哪些是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共有的技術特徵,哪些是對比文件1未披露的技術特徵,即區別技術特徵,進而確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是否正確,如果審查意見有不準確的地方,需要指出來,並充分論述理由。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區別技術特徵是否在其他對比文件中披露或者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相同或相應技術問題時的公知常識,若區別技術特徵在其他對比文件中披露,則需進一步分析該區別技術特徵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作用是否與其在本申請中解決相應技術問題中所起作用相同,從而判斷該對比文件是否給出將這些技術特徵與對比文件1即最接近現有技術結合起來得出本申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啟示。如果上述區別技術特徵未被其他對比文件披露或者雖然被披露但是與對比文件1無法結合,又或者不屬於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則本申請的技術方案相對於通知書中列出的對比文件具有創造性。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需要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並且根據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撰寫出具有說服力的意見陳述書。將本申請特別是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對比分析後,確定是否需要修改申請文件及怎樣修改申請文件。若不同意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即認為獨立權利要求相對於通知書中引用的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則可以不用修改權利要求書。但是必須在意見陳述書中充分論述原獨立權利要求相對於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若同意或部分同意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如原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則應當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可以將說明書中記載的可使申請具有實質性特點的技術特徵增加到獨立權利要求中,對其保護范圍作進一步的限定,或者將通知書未做評論的從屬權利要求上升為獨立權利要求,同時對說明書作出適應性修改。在提交修改後的申請文件時,還應在意見陳述中論述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若經過對比分析後,認為原權利要求確實無新穎性和/或創造性,且說明書中也未記載任何可使申請具有突出實質性特點的內容,則需要將相關文件如審查意見通知書、對比文件等轉發給發明人,並告知其情況,請發明人從技術人員的角度來判斷本申請是否確實沒有實質性特點的內容,同時也是給發明人一個緩沖認識的機會。若發明人提出了修改申請文件的修改方案,則應當根據發明人的指示盡可能在意見陳述書中論述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理由。 有關零號窗網路有限公司的問題,可以使用以下服務:向TA提問
⑺ 發明性專利申請,初審沒過說創新性不夠需要答辯 不知道怎麼寫
專利要求新穎,創造,實用三性。審查員駁回說新穎性不夠,那麼是專利文寫的不夠好,你這瞎著急有什麼用。。另外,就算要去答辯,那麼你什麼都不懂,你去了也沒用,這個最好要這個發明人和你們的專代溝通下。。
⑻ 別人專利審查過程中可否駁回其非創新性
根據來《專利法》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源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所以,你可以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⑼ 針對專利審查意見的無創造性如何修改權利要求或者申辯
.
【1】獨立權利要求分前序和特徵兩大部分:
一、前序部分
1、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
2、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必要技術特徵。
二、特徵部分
1、使用「其特徵是……」或者類似用語;
2、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徵。這些特徵和前序部分的特徵合在一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范圍。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不適於用前述的方式表達,其獨立權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寫。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只能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寫在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2】從屬權利要求應當有引用和限定兩部分:
一、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二、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徵。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的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並不得作為另一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
【3】申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請求,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審查,認為不符合申請專利的要求,符合駁回的條件,駁回申請人的專利申請請求,申請人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決定,可以向國務院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的復審請求。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申請人在收到駁回專利申請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可提出復審請求,並附相關證據。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申請人請求復審的請求,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審查,原審部門依據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審查,認為應當撤銷原決定的,應通知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由復審委員會據此向申請人發出撤銷原決定的通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請求人的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書面通知請求人,要求請求人在規定的期間內陳述意見,經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後,專利申請仍不符合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維持原決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請求人。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間內沒有作出陳述或修改意見,期間屆滿,視為請求人撤回請求。
【4】請求人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在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請示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可向人民法院訴訟。
.
發明不易,祝您成功!
.
.
⑽ 審查專利申請的創造性時應注意幾個問題
不管發明者在創立發明的過程中是歷盡艱辛,還是唾手而得,都不應當影響對該發明創造性的評價。絕大多數發明是發明者創造性勞動的結晶,是長期科學研究或者生產實踐的總結。但是,也有一部分發明是偶然做出的。
審查發明的創造性時,由於審查員是在了解了發明內容之後才作出判斷,因而容易對發明的創造性估計偏低,從而犯「事後諸葛亮」 的錯誤。審查員應當牢牢記住,對發明的創造性評價是由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依據申請日以前的現有技術與發明進行比較而作出的,以減少和避免主觀因素的影響。
在創造性的判斷過程中,考慮發明的技術效果有利於正確評價發明的創造性。如果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則不必再懷疑其技術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可以確定發明具備創造性。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可以判斷出發明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非顯而易見的,且能夠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則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具備創造性,此種情況不應強調發明是否具有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
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是針對要求保護的發明而言的,因此,對發明創造性的評價應當針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進行。發明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徵,例如,使發明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技術特徵,或者體現發明克服技術偏見的技術特徵,應當寫入權利要求中;否則,即使說明書中有記載,評價發明的創造性時也不予考慮。此外,創造性的判斷,應當針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整體進行評價,即評價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而不是評價某一技術特徵是否具備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