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駁回通知嗎
我們是一家外資貿易公司,之前有在國內購買一款產品。後面因為價格原因,第二張訂內單沒辦法再跟容之前的製造商合作。於是考慮向其他製造商采購這款產品,後面了解到之前合作的製造商有在國內申請這款產品的外觀專利。我的問題是:
⑵ 發明專利被駁回後,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嗎
如果是相同的內容,不可以,因為不符合專利新穎性的要求。
如果要降低風險,可考慮同日申請的方式,即,同時提交一個發明申請和一個實用新型申請,前提是,專利技術具有硬體方面的創新點。
⑶ 同日申請中的實用新型被駁回,那麼發明專利是不是就
同日申請的實用被駁回,那發明就沒用了。因為雙報的發明要想授權,必須保證實用專利是維持專利權的
⑷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同時申請會被駁回嗎
這個可不一定哦
⑸ 申請實用新型專利被駁回了,再申請外觀專利可以嗎
您好,可以的,因為審查的不是一個內容,實用新型審查的是內部結構,自己各結構之間的東西,而外觀專利,主要審查是產品的外部結構,只要外部和別人有明顯很大的區分就可以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採納,謝謝!🌹
⑹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駁回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的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⑺ 實用新型專利被駁回發明專利會有影響嗎
這要看具體駁回的原因而定,不過如果實用新型申請是因為形式問題而駁回,則通常對發明申請影響不大。
⑻ 2017年2.14號申請已經受理的實用新型專利什麼時候授權,沒有駁回也沒有補正,有經驗的請回答大概
你好,耐心等待通知,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⑼ 我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第一次被駁回了,第二次撰寫還是原來的申請號嗎
如果是重新申請,會有新的申請號下來。不過第二次寫的申請文件一定要有改動,不然還是難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