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駁回公訴案件
1. 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不予公訴的情形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試行)》
[2007]高檢訴發63號 高檢院公訴廳2007年6月19日發布
為了依法行使不起訴權,保證不起訴案件的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檢察機關不起訴工作實際,制定本標准。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屬於達到不起訴案件質量標准: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補充偵查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或者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作撤案處理或者重新偵查;偵查機關堅持移送的,經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不起訴處理。
(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符合上述條件,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決定不起訴: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
2.因親友、鄰里及同學同事之間糾紛引發的輕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並切實履行,社會危害不大的;
3.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
4.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
5.群體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屬於一般參與者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不起訴決定:
1.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
2.一人犯數罪的;
3.犯罪嫌疑人有脫逃行為或者構成累犯的;
4.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從犯已被提起公訴或者已被判處刑罰的;
5.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並起訴、審理更為適宜的;
6.犯罪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證據,逃避或者對抗偵查的;
7.因犯罪行為給國家或者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有嚴重政治影響的;
8.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9.其他不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不起訴處理的。
(四)其他情形
1.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法律監督等方面的質量標准,參照《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准(試行)》中「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准」部分的相關規定執行;
2.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方式應符合有關規定;
3.對需要進行公開審查的不起訴案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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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網路-刑事訴訟法
2. 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偵查的公訴案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抄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三)刑訊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四)暴力取證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六)報復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七)破壞選舉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 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公訴案件的審查工作, 包括了對案件的證據審查、 事實審查、 程序審查和法律評價等各項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六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4. 已經接到公訴法院還有可能把案子駁回檢察院嗎
刑事案件沒有駁抄回檢察院起訴的說法,如法院認為被告人無罪,法院會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或者作出無罪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對於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或擬作無罪判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認真審查並與人民法院交換意見;對於符合本意見第三條規定的撤回起訴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5. 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可以裁定駁回檢察院的起訴嗎
刑事案件,法院在一審時不會裁定駁回檢察院的起訴的,如果一審法院認為應該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或是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法院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在判決時是宣告被告人某某無罪,做出的是判決書,不是裁定書。
6. 檢察院在受理公訴案件的時候是不是得治證和確認
質證和辯論,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環節。法院庭審時,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提出被告人有罪的主張,並提供相關證據。庭審時的質證,能確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直接決定該證據是否能證明案件事實。
7. 是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分為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要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案件由檢察院對公訴案件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訴案件的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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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程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8. 公訴案件 法院判無罪 檢察院抗訴 該怎麼辦
1、不會抓人 因為你在取保候審期間
2、如果有限制離開的要求 你擅自離開的話 可能會取消取保候審
3、你應該找個律師盡快做應訴准備 幾乎一定不會駁回 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抗訴的 法院應當受理
9. 公訴案件已庭審 檢察院還能要求撤訴嗎
公訴案件在法復院宣判前制檢察院可以要求撤回起訴,但法院應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決定是否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2條規定:「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第195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10. 請問經驗豐富的律師,如果刑事案件在批捕之後,案件在到檢察院的公訴科,如果檢察院駁回之後是立即放人,
刑事案件在批捕之後,案件在到檢察院的公訴科,如果檢察院駁回的話,檢察院會給公安機關出一張《不批准逮捕決定書》,決定書上的主要內容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到這一步公安機關可以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在此期間嫌疑人還是有嫌疑的,嫌疑人每過一個季度要到辦案單位去一次,接受詢問,因為案子還在調查中,沒有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