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申請被駁迴向哪一級法院抗訴
❶ 本人一審勝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高院駁回。那對方是否還有檢察院抗訴,如有是向高院還是中級法院抗訴
再審的訴訟時效是六個月,抗訴沒有訴訟時效。抗訴到生效判決的同級檢察院抗訴,也就是中院同級的檢察院。
❷ 一個案件經過一、二審和再審均被駁回,申請檢察院抗訴又被駁回後還應該怎麼辦
向檢察院申訴,要求檢察院抗訴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途徑,至此,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走完了。
這樣就沒有任何辦法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❸ 一審敗訴,二審維持原判,再審駁回申請,再審後還有無司法救濟程序
刑訴中提起再審的叫「申訴人」,民訴中提起再審的叫「申請人」,因此通過你的問題「再審駁回申請」我判斷你適用的是民事訴訟程序。
現在就民訴中二審維持原判,再審駁回申請的情況做如下回答:
首先,你仍然享有司法救濟途徑。
其次,再審駁回申請後,依據民訴法209,民訴法解釋416,417條規定。你可以向二審法院同級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向二審法院的上級檢察院申請抗訴。
再次,根據民訴法209,一旦檢察院對你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做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針對該案件,你再無法律上的救濟。
最後忠告,根據民訴法207規定,你的生效判決是二審法院做出的,因此,再審適用二審審判程序,所作判決、裁定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且再無法律上的救濟。
法條鏈接:
民訴法207: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替身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民訴法20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查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做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做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訴解釋416: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以下省略)
民訴解釋417: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以下省略)
❹ 請問民事案件一審,二審都敗訴了,向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我該向那級檢察院申請抗訴呢
向縣、市兩級檢察院申訴都可以。不過還是市級比較好,因為縣級沒有內抗訴權,縣級審查完容後,認真應當抗訴的,還要將案件移送到市檢察院,由市檢察院審查後確定可以抗訴的,他們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特別是此案已經經過省高級法院再審,所以向市檢察院申訴最好。
❺ 勞動爭議經過二審申請再審被駁迴向同級檢察院申請抗訴不支持下一步到什麼部門信訪
對法院判決不服的情況下有以下三種救濟途徑,但如您所說如果高院按信訪處理專,可以選擇第2、3種方式屬,當然,第二種方式是最適合您目前情況的。 1、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據此,你可以向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2、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17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你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如果同級人民檢察院不受理的話,你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並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3、向人大信訪部門進行反映。
❻ 民事案件向省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想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請問是向省檢察院,還是向市檢察院申請好
抗訴一般是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如果需要抗訴的話是向省檢察院申請更好,也可以請市檢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2、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6)一個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申請被駁迴向哪一級法院抗訴擴展閱讀
1、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2、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❼ 不服省高院的再審民事裁定,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嗎,
判決已經生效,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再審抗訴,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有這樣一段話:「我們認為,對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能否繼續申訴再審的問題,即使目前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按申訴處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該問題是今後需要通過司法實踐進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再審。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具體再審請求應納入審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十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案件參與人等情況,決定是否指定再審。需要指定再審的,應當考慮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審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審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❽ 請問民事案件一審,二審都敗訴了,向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我該向那級檢察院申請抗訴呢和抗訴時效
向縣、市兩級檢察院申訴都可以。不過還是市級比較好,因為縣級沒有抗訴權,縣級審查完後,專認屬真應當抗訴的,還要將案件移送到市檢察院,由市檢察院審查後確定可以抗訴的,他們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特別是此案已經經過省高級法院再審,所以向市檢察院申訴最好。
❾ 被發高院駁回的再審案件後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向高院申請再審嗎
可以,但要一級一級往上走程序。如果基層法院能解決就不會發到高院,如果下級法院解決不了,就我有可能發回省高院,或最高院亦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