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駁回勞動爭議訴訟請求的
① 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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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民事糾紛,如果一審法院最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話,當事人要是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的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訴就需要寫一份上訴狀,那麼這個駁回訴訟請求的上訴狀如何寫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被告):張XX(其他略)
委託代理人:王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5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略)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於2009年6月8日收到XX市XX區人民法院送達的(2009)秀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現不服該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判決維持原審「駁回原告XX市XX連鎖超市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二、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休息日的加班費5101.40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1275.35元,共計6376.75元;
三、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2006年12月4日至2008年9月15日期間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1459.23元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364.80元,共計1824.03元;
四、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差額部分4875元;
五、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
六、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元。
以上各項共計18667.78元,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只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判決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應承擔的具體法律責任,將導致上訴人今後申請執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應當糾正。
本案經XX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25%的經濟補償金,並支付上訴人2008年2月至9月未與上訴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付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共計12985.78元(即本案上訴請求第二、三、四項)。被上訴人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規定「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銷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被法院駁回起訴的,原仲裁裁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一審法院是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所以不會導致原仲裁裁決發生效力,因為一審判決沒有明確判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責任,將導致上訴人將來無法申請執行,上訴人的合法權利將落空。因此,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明確被上訴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辭退上訴人不合法,應對其違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又並沒有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具體的責任,兩者明顯自相矛盾。
一審法院已認定被上訴人以毆打員工為由用張貼公告的形式將上訴人辭退不合法,故被上訴人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同時,由於被上訴人沒有為上訴人繳納過失業保險費,導致上訴人失業後無法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被上訴人應當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辦法》第36條等規定,按照上訴人應得失業保險金的2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審法院只認定其行為違法應承擔責任,但卻不判決其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是自相矛盾的,應當糾正。
三、雖然上訴人沒有作為原告起訴,但本案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本案,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法律責任。
上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已經提出了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以及失業保險損失等仲裁請求,但仲裁委認為上訴人系自己辭職,沒有支持上訴人的上述請求。本案被上訴人作為原告起訴至法院後,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對本案進行全面審查和判決,而不能僅針對被上訴人起訴的事項進行審查和判決,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不同於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二十條規定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上訴人在一審訴訟期間,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624×2×2=2496元及失業保險待遇損失516×3×2=3096 元,但一審法院未依法判決,有悖法律規定,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及其經濟補償金、支付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賠償金和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等。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②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情形有四中情況,那麼原告應該採取什麼救濟手段呢
一、當事人復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制救濟途徑:
1、【上訴權】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3、【上訴方式】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4、【原審法院工作】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編審判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序
③ 勞動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仲裁生效了嗎
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書不服的,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版法院起訴。用人單位除權終局裁決的,也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即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④ 急!!!法院判決駁回對方訴訟請求,應如何執行
對方不履行合同的內容是什麼?是對方拒不收你的租金嗎?還是不把租憑物交付你使用?內
民事訴容訟訴的種類,有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三類。
本案中應為給付之訴,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
提起給付之訴的要件,第一個要件,當事人提起給付之訴必須在實體法律 上有給付請求權存在,即依民事實體法的規定,當事人享有某種權利;對方當事人則依實體法的規定負有某一給付義務。第二個要件,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請求權已到履行期,而對方當事人卻尚味履行或者拒絕履行應承擔的給付義務。
⑤ 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它表明人民
法院
對原告訴訟請求的 否定,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度的肯定。雖然維持判決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駁回了 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是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有維持判決無法替代的作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6條的規定,駁回原告 訴訟請求判決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
(1) 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這種情形下,只能適用駁回訴訟請求判決,不能適用其他任何形式的判決。
(2)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屬於合理性范圍的問題,人民法院無權裁判。但是,對合法不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實際是支 持了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給人以一種錯誤的司法導向。而採取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形式,就 能既保證人民法院作出正確的司法裁定,又能避免支持不合理行為的不良影響,並且有利 於被告糾正不合理的行政行為。
(3)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力,被訴行政機關也應執行,不能隨意改變其內容或效力。 如果某個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作出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合法的,但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 時,法律、法規及政策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廢止。如果判決維持,就為被 訴行政機關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設置了障礙。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形式較好地解決了這個 問題。
(4) 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對於那些需要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否定,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或不作為予以肯定, 又不適宜用維持判決等判決形式的情形,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作出駁 回訴訟請求的判決。
⑥ 法院對用人單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
【1】單位上訴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的中級法院
中級法院對申請撤去勞動爭議仲裁庭裁決駁回請求後,
中級法院裁決為終審裁決。
【2】中級法院的裁決從裁決送達當事人裁決書之日起,生效。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⑦ 我該怎麼辦法院要駁回我的訴訟請求,在已經立了案的情況下。
法院這撈子不好說,但是如果他說經理不適格就按律師說的撤銷對經理的訴訟請求。起訴法院這么說是對的。經理不能作為被告,不管錢在經理還是在掃廁所大媽手上,只要起訴法人給錢就行了,錢在誰手上不重要。
經理訴訟主體不適格,不存在什麼缺席判決的問題了。
至於現在怎麼辦,就告法人就是了,訴訟有6個月的訴訟時效,但不排除有單位會利用法院拖延訴訟時間。
祝你好運。
⑧ 法院下達的判決書,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訴狀有什麼不同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指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的訴求無或是缺少證明予以證明,回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答,判決駁回。這是對訴訟實體進行的處理。
駁回訴狀不是法律術語,你說的應該是駁回起訴吧。駁回起訴是指原告因欠缺起訴的必要條件,法院認為不應當受理該訴訟,故裁定駁回起訴,這是對訴訟程序進行的處理。
⑨ 勞動糾份仲裁後,用人單位起訴,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原勞動仲裁裁決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
在規定時間內,未上訴。勞動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