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迴避當庭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2-17 08:32:01
❶ 刑事訴訟:申請迴避可以當庭作出決定嗎
刑事訴訟:申請迴避可以當庭作出決定。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很難當庭作出決定:
根據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因此提出迴避,按照程序,一般很難當庭作出決定。
其他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迴避,也需要法庭接受申請和核實,因此也很難當庭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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