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駁回起訴後
①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駁回起訴不判離婚,怎麼辦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你連續三次提出離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很大,相對來說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大。
② 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2)離婚駁回起訴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③ 離婚案件在哺乳期內駁回起訴是怎麼解釋的
我國《婚姻法》第 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回娠後六個月內,男方答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因此,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正是在哺乳期內,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如果你同意協議離婚的話,由於涉及到孩子的撫養問題,作為撫養費來說,男方是必須支付的,這不是賠償問題。另根據《婚姻法》第 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盡管男方借口沒有房產、存款可分割,但依然可以據此要求其對你給予適當的扶助義務。
④ 女方第二次起訴離婚,法庭駁回起訴沒有判離,是調解起的作用嗎
,女方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駁回,這跟調解是沒有什麼關系的,很明顯是女方的要求,不符合法院同意判離的條件,或者是南方有重組的理由,能夠阻止女方要求的離婚
⑤ 第一次起訴不準離婚和駁回起訴有區別嗎
你好,對你的問題有點疑問,不知道你是在哪裡看到判決「不準離婚」。因為一般來說,法院認為不能離婚的,會按照「判決駁回起訴」方式進行,不會在判決書中使用「判決不準離婚」表述。
⑥ 二次起訴離婚,對方拿出抑鬱症病歷證明,法院當場駁回起訴,請問這要怎麼樣才能離婚
此處離婚,對方拿出抑鬱症病歷證明,法院肯定會當場駁回起訴,因為是病人
⑦ 起訴離婚 二次開庭 法院是否會通知 是否存在原判 駁回起訴
你好,起訴離婚是關系身份的法律關系,但是法院只有義務傳召原被告和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到庭,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是沒有義務,也沒有必要通知子女的。
縱橫法律網
黃斌律師
⑧ 起訴離婚後 如果被告說原告起訴理由不充分 法庭有沒有可能駁回起訴一旦駁回 還有可能再起訴或者上訴
起訴離婚 在質證階段雙方要出示證據 不是說說就可以的 駁回起訴後可以上訴或者半年之後再起訴
⑨ 普通程序離婚案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條款
駁回起來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自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裁定予以駁回的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
⑩ 離婚案件中駁回起訴請求與裁定不予離婚的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不予離婚是雙方不能不滿足以下 條件
1.雙方自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一方欺騙他方或脅迫他方所達成的協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須辦理過結婚登記,持有結婚登記證明。離婚的主體是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者,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不適用離婚的行政程序。
4.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