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上訴指令繼續審理
1. 土地權屬發生爭議 民事訴訟是繼續審理還是裁定駁回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理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必須先申請有關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處理,只有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不經人民政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條鏈接:《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解析:
對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裁決,這是屬於政府職能范圍內的工作。所作出的裁決涉及到行政權力的運用,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作出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執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政府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 王剛《鑒寶》砸碎價值兩億古董,最後怎麼解決的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專付常勇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北京衛視《天下收藏》節目中,著名主持人王剛揮動瓜棱大錘將來自河北藏家付先生的一件甜白釉壓手杯當場砸毀。事後,付先生一紙訴狀將天下收藏欄目及主持人王剛及3位鑒定專家告上法庭,認為《天下收藏》不負責任,僅憑3位鑒賞家在節目現場經過短時間遠距離目測,就將其藏品誤認為贗品而砸毀。
2013年10月14日下午「京城砸寶」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審理。2014年11月15日,朝陽區人民法院就此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原告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業內人士認為,近年來鑒寶節目在取得火爆收視率的同時,曝出鑒定流程不嚴謹、找托兒上節目等問題。而此次法院受理並判決付常勇訴北京電視台、王剛一案,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既有利於問題的解決,也有利於規范國內鑒寶節目、鑒定行業與文物保護工作。
3. 訴訟費結算和訴訟費預收之間有什麼關系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訴訟費用的交納(預收)和退還(結算)問題,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交納。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後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第二十四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八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4. 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審理,一審法院要求重新立案,怎麼辦
指令繼續審理,是指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後,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案件應當立案受理,或者應當由法院審理的,可以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一般情況下,只要二審法院指令繼續審理的,一審法院不會再次駁回起訴的,所以很少會出現指令審理兩次以上的情況的。指令繼續審理與發回重審是有區別的。發回重審一般情況下是不得再次發回重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5. 一審裁定被二審裁定駁回後原法院後繼續審理後 一定要進行判決嗎,不能再適用裁定嗎
你能說明是什麼裁定嗎?
第二審人民法院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案專件,「一定要進屬行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87、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6. 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並指令原法院重新審理,原審法官是否可以在新組建的合議庭中擔任審判長。
如果一審是判決結案,二審法院發回重審,一審法院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原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不得參與案件的審理。
如果是一審是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指令繼續審理,一審法院原案件承辦法官可以參與案件的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7.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有刑事案件的應該怎麼處理
如果刑事案件不影響民事案件可以繼續審理,如果審理民事案件需要刑事案件終結後方得進行的則民事案件中止。
依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民事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的規定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7)駁回起訴上訴指令繼續審理擴展閱讀
1、全案移送或駁回起訴的條件
為節約司法資源,更有效地維護當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決發生沖突,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檢察部門處理,是可行的。
司法實踐中,審判部門應慎用駁回起訴,更不能一有刑事犯罪嫌疑,就裁定將起訴駁回。只有在民商事糾紛與刑事犯罪屬於「同一事實」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駁回起訴。在這種情況下,民商事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謂的「糾紛」,實質上就是犯罪。
2、繼續審理的條件
刑事問題的處理有賴於民事問題的解決時,繼續進行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有助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且可避免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業已經過的民事程序也不至於前功盡棄。
民事案件的審理基本結束,只剩下合議庭合議和民事判決書的製作與宣判時,不宜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即使刑事問題的處理不依賴於民事問題的解決,但在民事案件的審理基本結束、能夠作出妥當判決的情況下,如果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就可能導致完全浪費業已進行的民事審判工作。
在刑事訴訟中依然可能附帶民事訴訟,進而在刑事訴訟中重復業已進行過的民事審判工作,這顯然得不償失。此外,人民法院特別需要提防某些機關或者企業利用「先刑後民」,進行地方保護的做法。
參考資料來緣網路《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緣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