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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被駁回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0-12-22 04:30:16

1. 被告人上訴被駁回什麼意思

經過二審人民法院法庭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所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

2. 上訴被駁回後......

找了一個看看可以不,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後,均應登記,認真審閱。上級人民法院對屬於下級人民法院處理的刑事申訴,應及時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並通知申訴人直接同該院聯系。
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立卷時叮以將申訴材料及處理情況並入原卷或者另立副卷;原審的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刑事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重點刑事申訴,應立申訴卷。
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一般應調出原卷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通知書應當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有理有據地批駁。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改判一審判決的刑事申訴,應調卷進行審查。認為原終審判決正確的,要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刑事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後,應寫出案情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維持原判的,由本院或交第一審人民法院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九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區分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復核的案件,提出申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認為原判正確的,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直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需要改判的,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連同原卷逐級上報審查,由核準的法院審定。
經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的死刑、死緩、類推案件提出申訴的,可以由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寫出案情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核準的法院審定。核准法院認為原判正確的,可以交第一審或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核準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需要改判的,由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十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處理後的刑事再申訴,可以調卷審查;可以派人下去,會同下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可以與下級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經審查,認為應當維持原判的,可以由下級人民法院做好息訴工作;也可以直接做好息訴工作;對其中堅特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原判有錯誤需要改判的,可以由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可以指令再審;也可以提審改判。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閱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後,認為原判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可能有錯誤,應提出問題,層轉下級人民法院查處並報告處理結果。報告的內容是:被告人(被害人)的自然情況、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處理情況、申訴的主要理由和要求、重新查處後認定的事實和根據(包括針對申訴理由查證的情況)、處理結果及其他認為需要說明的問題。
上級人民法院對多次提出的刑事申訴,認為需要了解原判處理情況的,可以要下級人民法院詳報原判情況。
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有重點地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還應當會同下級人民法院查處一些重大、復雜的刑事申訴案件,以加強對刑事申訴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後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申訴,要認真審查處理,把問題解決在當地。並耐心地做好申訴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在當地聽候處理。
第十五條 對無理取鬧的申訴人,要嚴肅地進行批評教育,有針對性地進行批駁,使其息訴。經多次處理仍不聽勸教,可以依靠當地群眾或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對無理取鬧屢教不改,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觸犯刑律,需要依法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或者逮捕判刑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據,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負責審查處理刑事申訴的審判人員,要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關心群眾的疾苦;審查處理刑事申訴,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正確地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要熱情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和國家政策,做好對申訴人的解釋和教育工作;工作要盡職盡責,不得推諉;要遵紀守法,秉公辦事。

你要注意這個生效判決是那一個級別的法院做出的 才向他提出申訴根據法律規定:第一條 刑事申訴一般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對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裁定的;
三、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基層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後,申訴人仍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
四、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處理的。

對於縣法院駁回申訴 直接向它的上一級法院申訴,到中院去

3. 上訴,申訴都被駁回

那就沒什麼用了,放棄吧。

4. 上訴,被駁回,還能再上訴嗎

不能再上訴,不服二審判決,可以在簽收判決書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5. 如果打官司輸了,上訴被駁回,還能有幾次機會上訴

上訴被駁回,你可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上訴被駁回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上訴被駁回的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准。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

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徵用補償費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 上訴被駁回,還有什麼辦法呢

上訴被駁回,你可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7. 駁回上訴、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三者有什麼區別

駁回上訴是指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理由經過審查後,排除了一審法版院的原判決有適用法律不權當,或證據不全的可能,而駁回上訴人上訴的行為。 而駁回起訴,則是一審法院在對起訴人的起訴理由經過審查後認定不夠起訴條件的案件。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法院已經受理了了案件,但對其中的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的案件。

8. 駁回上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9. 駁回上訴是什麼意思

就是指二審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而上訴至二審法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後面一定還有一句:維持原判。

10. 法院駁回上訴是什麼意思,為什麼會這樣急!

根據你給的情況,你可能理解錯了法律的規定。法院關於離婚的判決是不允許上訴的,但是專並不是說你不能再起屬訴了。你可以經過6個月後再次起訴。這個時候的起訴,盡管訴訟請求是一樣的,但是不能以上訴的名義,而是一個新的起訴。
希望我的解答能給你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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