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被駁回是申訴嗎
❶ 民事案件中院敗訴後向高院申請再審又被駁回還可以怎麼辦 能向最高法申訴嗎
不能。如果省高院再審駁回申請,法院內部的救濟程序基本走完了,只能申請檢察監督。
申請檢察監督應到做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該檢察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有問題,可以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也可以提請上級檢察院向其同級法院提出抗訴,原則上法院無需再審查,直接進入再審審理程序並做出相應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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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理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❷ 省高院駁回的再審裁定可以向最高院申訴嗎
不可以。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的,不可以再申請再審,但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❸ 申請再審被駁回仍不服怎麼辦
按實際情況,如果屬於民事訴訟中的再審,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院建議或者抗訴;另外,刑事訴訟中,第二審的判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判決、裁定,無法申請再審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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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❹ 生效判決後申請再審被駁回的案件,還能申請再審嗎
不可以再次申請再審,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❺ 被發高院駁回的再審案件後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向高院申請再審嗎
可以,但要一級一級往上走程序。如果基層法院能解決就不會發到高院,如果下級法院解決不了,就我有可能發回省高院,或最高院亦有可能。
❻ 我的再審申訴立案被駁回,是否可以向省級法院申訴立案 依據是什麼
我的再審申訴立案被駁回是可以向省級法院申訴立案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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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的啟動
法院基於審判監督權的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❼ 高院駁回的再審申請,還有什麼途徑申訴
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申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1、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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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❽ 向法院申請再審的申請被裁定駁回以後是否可以上訴
可以的,對一級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級法院申請再審,如經二審法院審查後也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當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請再審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將不再處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
當然,當事人除向法院申請再審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進行申訴,因為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法律監督職權的,如經審查,檢察院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並提出抗訴後,人民法院也應當進行再審。
《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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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❾ 高級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後,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訴狀,地址:北京市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郵編100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