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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復議申請被裁定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2-22 12:36:15

①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還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人應當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復議被駁回,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能未經復議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1)執行復議申請被裁定駁回擴展閱讀:

具體意義

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

② 被駁回,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還是進行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人應當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復議被駁回,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能未經復議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③ 案外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被追加的被執行人申請復議被駁回,沒有重新起訴,現在可以申訴嗎

可以申訴。
參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④ 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能第二次再提嗎

如果該執行異議還是同一執行標的,那麼法院不會受理,因此不能第二次再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如下:

1、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4)執行復議申請被裁定駁回擴展閱讀

提出執行異議的流程:

1、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2、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3、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4、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⑤ 債權人對一審法院的執行分配不服提出異議被駁回後,向二審法院申請復議,但被二審法院又駁回了。該咋辦

我院在受理一起一復審經濟制糾紛案件中,被告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裁定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不服裁定上訴後,在二審法院的裁定送達之前,原、被告私下協商和解,原告遂向我院申請撤訴。對是否同意原告撤訴,產生了較大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原告是向我院起訴的,也可向我院申請撤訴,這是原告的權利,我院應同意其撤訴;另一種意見認為:既然被告不服本院裁定向上級法院上訴,案件已移送至上級法院,且上級法院已裁定移送他院管轄(裁定尚未送達),原告再向我院申請撤訴,我院無權同意其撤訴。請問哪種意見正確?我們認為,來信中的兩種意見都欠妥。被告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有關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後,該案即進入二審程序。在二審程序終結前,原審原告與被告之間就有關實體問題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欲申請撤訴。此時,不能由原告直接向一審法院申請撤訴,因為這時案件正在二審過程中,一審法院無權處理。應由上訴人(原審被告)向二審法院申請撤訴。二審法院可以同意按當事人的申請,直接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這樣做更為方便。

⑥ 對執行裁定不服,提起異議後被駁回並被告知如不服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具體的來法律依據分別是現行民源事訴訟法第225條和227條之規定:
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直接郵寄給上級法院就是了。

⑦ 對市中級法院執行裁定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復議被駁回後是否應當向最高法院申訴

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該條文中明確規定了對執行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而沒有規定對復議結果不服之後可以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因此該復議結果屬於終局性結果。
司法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⑧ 執行異議復議第十條 申請人執行申請被駁回能申請復議嗎

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不能第二次再提,但作為救濟,對於執行行為異議被駁回後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對於案外人異議則可以向作出駁回裁定的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作出裁定時,應當告知相關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權利和期限。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決定時,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了相關權利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期限的,應當進行告知。

(8)執行復議申請被裁定駁回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第十八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⑨ 駁回執行申請後到上級法院復議結果原裁定被撤銷要求繼續執行原合議庭是否迴避

這個不需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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