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離婚駁回原訴
① 離婚上訴為什麼被駁回
被駁回的原因: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②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判駁回訴訟,為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③ 起訴離婚如果一方不同意如何不讓法院駁回,盡快離婚
根據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取決於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當事人若希望法院判決離婚,就應當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或存在重婚、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等上述應准予離婚的事由)。
④ 起訴離婚被駁回該怎麼辦
原告起訴離婚被法院駁回後,有三種選擇:
第一,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這樣一審判決不生效;
第二,等一審判決生效後,過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
第三,等一審判決生效後,選擇是否再次起訴離婚。
⑤ 起訴離婚怎麼駁回
《中華人民共來和國源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感情己破裂, 調解無效, 應准予離婚,反之就不準予離婚。該法律條款規定,離婚與否、人民法院處理時應作出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表述。法律條款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從末出現過駁回和不駁回離婚訴訟請求的表述,故用駁回原告離婚之訴訟請求來表述不準予離婚,無法律依據。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如果已經受理,經審查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⑥ 上面寫駁回原告離婚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就是不支持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院不應該這樣做出叛決,
要麼判決准予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
哪有駁回離婚的訴訟請求,這個不同於其他民事訴訟
建議上訴處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明確,是錯誤。
要麼就是非法同居關系,只能這樣處理,建議帶上材料,當地咨詢律師
⑦ 離婚申請被法院駁回後,如果雙方同意了,能再提出訴訟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可見,適用6個月以後再起訴的條件是:
1、判決不準離婚;
2、沒有新情況、新理由。
而對於你所述情況,由於雙方已同意離婚,即發生了新情況,具有新的事實理由,可隨時向法院重新提起離婚訴訟,但是,應提供證據證明新情況、新理由的存在。
因此,建議:
1、與女方就同意離婚簽署一份協議,有關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等問題可先擱置,先確認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即可;
2、既然女方已經想清楚、同意離婚,若女方不願意以協議方式確定同意離婚,可要求女方寫個聲明,只要聲明內容有同意離婚即可;
3、若女方都不願意寫書面材料,可做通女方工作,由女方向法院提離婚訴訟,即不受6個月限制。
最後,鑒於雙方已談妥,有關同意離婚的證據,若女方不願意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確認,可通過錄音、證人證言等等進行保全,以避免六個月過後又變卦。
問題補充:
女方不願意去提起訴訟,主要是想問一下,男方能不能在6個月內再提出訴訟?
上面回答已提到,在有證據證明出現新情況、理由的情況下,不受6個月限制,可以在6個月內再提出訴訟,在申請立案的時候應向立案庭說清楚原委。
⑧ 離婚案件中駁回起訴請求與裁定不予離婚的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不予離婚是雙方不能不滿足以下 條件
1.雙方自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一方欺騙他方或脅迫他方所達成的協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須辦理過結婚登記,持有結婚登記證明。離婚的主體是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者,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不適用離婚的行政程序。
4.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達成協議。
⑨ 離婚起訴若不受理幾天駁回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回以提起答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