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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民事裁定書

發布時間: 2020-12-23 06:21:52

㈠ 民事裁定適用於什麼范圍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程序的事項,應當使用民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的適用范圍是:
(一)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該法院對此案件無管轄權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具體來說,一是原告起訴的事項不屬於法院主管范圍,或者雖屬法院主管范圍,但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二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又無法補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內按時補正;三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但原告在此期限內起訴。對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權在接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撤銷不予受理的裁定,並要求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轄權異議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可以在應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對此,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異議沒有理由的,書面裁定駁回異議;認為有理由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該項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駁回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或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裁定駁回起訴與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經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所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訴後、法院受理前,經審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所為裁定。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也不同。駁回起訴是駁回當事人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行使,只要經過初步調查和審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因而用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表明原告的起訴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實體訴訟請求不存在,需要經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因而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是民事訴訟程序中兩種必要的應急措施。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事實上要涉及實體問題,如財產保全要查封、扣押財產,先予執行要責令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但是對財產的保全並非決定財產的歸屬,先予執行也只是基於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責令被告預先履行一定的義務,而不是最終確定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問題。所以,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與程序問題緊密相關,人民法院採用裁定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對於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形式。當事人撤訴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就應當允許。但是,當事人的撤訴違背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應當不允許其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中止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訴訟程序中途停止。終結訴訟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訴訟既無必要也無可能繼續進行下去,因而最終結束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訴訟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由人民法院裁定。
(七)補正判決書的筆誤
補正判決書的筆誤,是對判決書中的錯誤進行補充或者更正。由於不涉及法院斷定的實體問題,因此採用裁定。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中止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中途停止。終結執行是由於出現了特殊情況,使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失去繼續進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終結束執行程序。在訴訟過程中,遇有需要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仲裁機構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存在不予執行的情節,法院經審查屬實後,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法院確認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也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十)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法律作出這一項彈性規定,以保證審判實踐中新情況、新問題得以順利解決。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有:由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督促程序中,申請人申請不成立的,駁回申請;經公示催告,利害關系人申報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承認和執行外國的判決、裁定等。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種是當事人可以上訴的裁定,以及財產保全和先於執行裁定可以申請復議外,對其他裁定不服的,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滿意請採納

㈡ 駁回通知書是裁定書嗎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當解決的事項作出的權威性判定。也就是說,法院處理程序的事項,應當使用民事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裁定的適用范圍是:
(一)不予受理
當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訴權,或者該法院對此案件無管轄權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具體來說,一是原告起訴的事項不屬於法院主管范圍,或者雖屬法院主管范圍,但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二是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又無法補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內按時補正;三是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但原告在此期限內起訴。對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權在接到裁定書後10日內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法院撤銷不予受理的裁定,並要求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管轄權異議
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受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另一方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可以在應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對此,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異議沒有理由的,書面裁定駁回異議;認為有理由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該項裁定不服,當事人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三)駁回起訴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予以受理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或者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無權起訴或者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裁定駁回起訴與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是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經過審查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所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訴後、法院受理前,經審查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所為裁定。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也不同。駁回起訴是駁回當事人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行使,只要經過初步調查和審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確認,因而用裁定;而駁回訴訟請求表明原告的起訴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實體訴訟請求不存在,需要經過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才能作出,因而用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㈢ 駁回起訴裁定書和駁回起訴判決書的區別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依照法律,對審理終結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案件,就當事人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或者就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作出的決定,民事判決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判決書。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案件執行的過程中,為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就發生的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決定。民事裁定的書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和民事判決,雖然都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的決定,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范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范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㈣ 一事不再理民事裁定書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1)雲高民一終字第6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林富興,男,漢族,富寧縣人。
委託代理人喻文洪、彭天星,雲南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富寧縣林業局。住所地:富寧縣文化社區普廳南路18號。
法定代表人施永宏,局長。
委託代理人韋劍卿,雲南玉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代理。
委託代理人駱遞才,富寧縣林業局法制股股長。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林富興因與被上訴人富寧縣林業局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0)文中民三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1年4月1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1年5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林富興及委託代理人喻文洪、彭天星,被上訴人富寧縣林業局的委託代理人韋劍卿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確認的法律事實是:1998年12月4日,富寧縣林業局(甲方)與林富興(乙方)簽訂了一份《承包龍眼基地合同書》,約定:富寧縣林業局將位於富寧縣歸朝鎮村民委那貫村小組的720畝龍眼基地承包給林富興經營管理,承包期限為28年(1999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並確認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為重點管護期,富寧縣林業局以管護費的名義預支120萬元給林富興,並要求林富興於2008年12月30日前償還本息。林富興從2004年開始向富寧縣林業局交納25萬元承包費。此後,富寧縣林業局按約預支管護費給林富興,林富興也按約接手管理龍眼基地。2000年11月16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歸朝龍眼基地受災補充協議》,約定:由於遭受霜災,承包費交納時間推延到2005年,管護費在原120萬元的基礎上再追加20萬元,其餘仍按原合同履行。自1998年12月22日至2003年5月13日,富寧縣林業局共35次向林富興預支管護費143.8萬元。2005年7月26日,富寧縣林業局以林富興自2003年就放棄對基地的管理,致使龍眼基地處於荒蕪、茅草重生的狀況,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為由向富寧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林富興的合同,並賠還其預支的管護費140萬元。富寧縣人民法院認定,2004年由於在建的羅富高速公路徵用龍眼基地約39畝地,雙方對青苗補償費如何分配發生分歧,加之2005年富寧縣人民政府將谷拉鄉移民安排在龍眼基地建移民新村,現移民已在基地空地搭建臨時住房,造成部分果樹被毀壞。由於在建的羅富高速公路佔用和移民新村建設,致使雙方無法履行原來簽訂的合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符合法定的解除條件,故雙方的合同應予解除,同時因合同中途解除,雙方未對果園的經營狀況進行核算,也未提供損失的依據,無法確認各方的損失,故對富寧縣林業局要求賠還管護費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於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富民二初字第90號民事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合同;駁回富寧縣林業局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之後,雙方一直未進行過結算。2010年6月23日,富寧縣林業局起訴,要求林富興賠還預支的管護費143.8萬元及利息94.1842萬元,並給付2005年度11個月的承包費22.9163萬元,二項共計260.9005萬元。訴訟費由林富興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一事不再理」是指就裁判機構已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糾紛,當事人不能再提請裁判機構重新裁判,裁判機構亦不能再行受理當事人的申請而重新裁判,目的是為了限制當事人的訴權和維護生效裁判的權威。然而民事訴訟是以確認當事人之間有爭執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存在、並最終保護權利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本案富寧縣林業局雖然在2005年向富寧縣法院起訴解除合同時主張過賠還管護費,但富寧縣法院審理認為:由於合同是中途解除,雙方未對果園的經營情況進行核算,也未提供損失的證據,無法確認各方的損失,故不支持管護費的請求。因此,富寧縣法院是因雙方未結算而未支持管護費的訴請,事實上該判決並未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即:是否應賠還管護費作出確認和裁決,雙方的糾紛並未得到解決,故富寧縣林業局的權利仍然存在,現其提出主張,並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承包合同》解除後,雙方一直就補償款、管護費、承包費如何分配、賠還協商未果,也未就龍眼基地的經營狀況和相互的債權債務進行過結算,故權利是否被侵犯尚處於不明確狀態,而且雙方約定管護費全部賠清的時間是2008年12月30日,因此,富寧縣林業局的主張並未超過訴訟時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及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雙方雖然在《承包合同》中約定管護費要支付利息,但因富寧縣林業局是事業單位,不屬金融機構,無權貸款收取利息。故其主張管護費的利息不予支持。2、關於林富興是否應支付富寧縣林業局2005年的承包費的問題。原審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在《歸朝龍眼基地受災補充協議》中約定承包費交納時間推延到2005年,但2005年7月,富寧縣林業局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而(2005)富民二初字第90號民事判決已認定:2004年在建的羅富高速公路徵用了龍眼基地約39畝地,2005年富寧縣人民政府將谷拉鄉移民安排在龍眼基地建移民新村,移民已在基地空地搭建臨時住房,造成部分果樹被毀壞。因此,自2004年起,特別2005年,由於政府行為致使雙方的《承包合同》無法履行,《承包合同》實際已終止,富寧縣林業局因履行《承包合同》而產生的收益也應隨之終止。所以富寧縣林業局要求林富興支付2005年承包費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富寧縣林業局要求林富興賠還管護費143.8萬元的主張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利息和承包費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由被告林富興賠還原告富寧縣林業局管護費143.8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履行;二、駁回原告富寧縣林業局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27672元,由富寧縣林業局承擔9930元,林富興承擔17742元」。
一審判決宣判後,林富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富寧縣林業局的訴訟請求,並由富寧縣林業局承擔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及理由:1、富寧縣林業局的起訴違反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的」規定。2005年富寧縣林業局起訴林富興要求返還管護費143.8萬元,富寧縣法院認為雙方未結算,富寧縣林業局未提交損失的證據,判決駁回富寧縣林業局的訴訟請求,富寧縣林業局並未提起上訴。如今富寧縣林業局再次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規定。2、2005年7月26日富寧縣林業局起訴林富興返還管護費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時效從2005年7月26日起算,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雙方約定管護費全部賠清的時間是2008年12月30日」,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
被上訴人富寧縣林業局答辯稱:2005年富寧縣林業局起訴解除雙方承包關系時,同時請求解決143.8萬元的管護費問題,但富寧縣人民法院在判決解除合同時,基於雙方未對果園的經營狀況進行核算未支持富寧縣林業局的訴請,管護費問題應返回到承包合同約定的條款,即管護費賠還的時間為2008年12月30日前。富寧縣林業局的訴請並未違反「一事不在理」的原則,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本院審理,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富寧縣林業局的起訴是否違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本院認為,富寧縣林業局與林富興簽訂《承包龍眼基地合同書》及補償協議約定:富寧縣林業局將位於富寧縣歸朝鎮村民委那貫村小組的720畝龍眼基地承包給林富興經營管理,承包期限為28年。富寧縣林業局以管護費的名義先後向林富興預支143.8萬元,並要求林富興於2008年12月30日前償還本息,該事實雙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關於林富興主張富寧縣林業局的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民事訴訟原則的問題。本院認為,我國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即同一糾紛經人民法院終審裁判後,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不得重復立案和審理。2005年7月26日富寧縣林業局向富寧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龍眼基地合同書》,同時請求林富興賠還其預支的管護費144.5萬元。富寧縣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富民二初字第90號民事判決,解除了雙方簽訂的《承包龍眼基地合同》,同時,以合同中途解除,雙方未對果園的經營狀況進行核算,富寧縣林業局也未提交損失的證據,無法確認各方的損失,駁回富寧縣林業局要求賠付管護費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28日富寧縣林業局以同一被告、同一訴訟標的、同一實事及理由再次起訴,要求林富興賠付其預支的管護費143.8萬元,屬重復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的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申訴處理」,人民法院依法不應受理,富寧縣林業局可依法按申訴處理。上訴人林富興該上訴理由成立。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0)文中民三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富寧縣林業局的起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
審 判 長 魏虹光
審 判 員 周惠瓊
代理審判員 張 勇
二 O 一 一年七月五日
書 記 員 趙思遠
望採納

㈤ 新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條文

民訴法裁定駁回起訴的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范圍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㈥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但是法院沒有下達裁定書而是直接來了新傳票應該怎麼辦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並寫明。由以上可知,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應當用書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審法官說你們沒有收到關於管轄權的裁定書,口頭通知是違法的!那麼法官應該會明白,否則就是程序違法,無效!

㈦ 駁回起訴民事裁定書的裁定結果應當表述為什麼

根據最高院下發的裁判文書樣式,其中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的格式如下: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案號
原告基本情況
被告基本情況
(闡述案件的基本情況,在裁判文書樣式改革實踐中,此項形式多變,但也不離主題)
本院認為:———(說理)———依據————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結果就只須一句,至於作出此結果的理由已在本院認為闡明)
如不服本裁定的上訴事項——

審判員名稱
落款日期
書記員名稱

㈧ 第三人確認合同無效,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樣本

民事裁定書(駁回起訴用

本院認為,……(寫明駁回起訴的理由)。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的起訴。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

一、 駁回訴訟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 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發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後才發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㈨ 民事訴訟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都有哪些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發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立案之後,經過審理,如果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如母親以原告身份向已離婚的配偶主張孩子的撫育費,經審理查明即應適用駁回起訴處理。

3、沒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訴稱的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對象必須是具體的某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後,在送達中發現被告名稱錯誤,但原告不撤訴,或住址錯誤、不詳,原告不能更改補充的情況,即應駁回原告的起訴。此處「明確的被告」不應當理解為被告必須是經審理後確定的民事責任和義務的承受人。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事實是指原告起訴時所訴稱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民事爭議的事實,即訴稱事實。此處作為起訴條件的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認定的事實,這種訴稱事實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虛假的或部分虛假的。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例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屬於歷史遺留的落實政策性質的房地產糾紛,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拔、機構撤並分合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均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當事人為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如果已受理,經審查後發現屬此種情況,應予駁回起訴。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受理後發現屬於此種情況即予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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