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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權

發布時間: 2020-12-24 13:21:11

⑴ 一審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檢查機關是否有權提出抗訴

從理論上分析當然可以,但是樓主說的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屬於及其罕見的情形。
駁回起訴的裁定主要適用於民訴程序中,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不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注意它與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請求的區分)
在刑訴中它主要適用於刑事自訴案件中。刑訴188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包括:屬於刑事自訴范圍;屬於本院管轄的;系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2)證據不充分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刑事自訴人享有上訴權和申訴權。
對於公訴案件,最高法解釋只是規定了兩種不予受理的情形,沒有駁回起訴的相關規定。(法院沒有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這塊屬於法律的空白。但是我們依據刑事訴訟理論可知,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於法院在立案後認為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當然享有抗訴的權利。因為審查起訴的權力主要在檢察院而不是法院。刑訴規定了檢察院對於不起訴的決定權,分為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這正是為了避免將所有裁量權都交給法院而導致法院權力過分膨脹。法院作為司法保障的最後屏障一旦被突破,後果不堪設想。
而且我要強調一句,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內包含被害人的申訴權。即對於法院生效或未生效的駁回起訴的裁定。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權在法定期間內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在審查理由後認為合理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是否受理,並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抗訴。
個人之見,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⑵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否中止訴訟時效

一、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否中止訴訟時效?
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止,其只是表明人民法院審查過後,認為權利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就說明該項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訴訟方式不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爭議。
二、訴訟時效的中止的條件是什麼?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有以下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並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三、法院駁回起訴的訴訟時效怎麼計算?
如果法院駁回起訴,那麼應該從駁回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
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一般來說,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侵害的,只有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權利確實存在的,一般法院都會予以支持,而在權利人起訴後,訴訟時效就會中斷,在法院審理完畢,做出判決之後,訴訟時效期間才會開始計算,但是是從頭開始計算。
延伸閱讀: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裁定駁回起訴的上訴期限是多久
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需要滿足什麼

⑶ 法院有權力駁回起訴嗎及可以要求退起訴費嗎

起訴被駁回起訴費需要退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八條下版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權: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⑷ 為什麼小額訴訟中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得上訴

這是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所做出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
(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
(五)銀行卡糾紛;
(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
(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
(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
(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第二百七十五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
(二)涉外民事糾紛;
(三)知識產權糾紛;
(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
(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第二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第二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小額訴訟案件後,發現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⑸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這句話要結合完整的句意理解。其意思是,民事訴訟中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此外的其他所有裁定都不能上訴。管轄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權是指某糾紛是否屬法院司法管轄的范圍或法院對其具有審判權,屬於法官司法管轄、法院具有審判權的案件,在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也就是由哪一個法院進行審理的許可權。某些爭議,如土地權屬爭議,由政府處理,法院沒有審判權。法院有審判權的爭議,具體有何地的哪一級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具體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一般涉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等。

⑹ 全權委託律師辦理起訴,律師以無法送達被告人訴訟文書為由駁回起訴,這樣對么

債務人玩失蹤,是常見的現象,但不代表法律就沒有辦法治他。
您的回案子,既然已經立案了答,說明被告(債務人)是明確的(這個明確指的民訴法上的明確),在不能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律師可以到公安機關去調查的,這樣的話,法院就必須公告。公告,不需要被告的筆錄,有筆錄了,都來法院做筆錄了,還需要公告?

⑺ 土地權屬發生爭議 民事訴訟是繼續審理還是裁定駁回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理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關於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必須先申請有關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處理,只有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不經人民政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條鏈接:《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解析:

對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裁決,這是屬於政府職能范圍內的工作。所作出的裁決涉及到行政權力的運用,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作出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執行。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政府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⑻ 殺人犯有權利不服這,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這三種裁定的權利嗎

1、小額訴訟一審終身;
2、最高院作的一審民訴案件;
3、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
4、督促程序審結的案件;
5、公示催告程序審結的案件;
6、以特別程序審結的案件;
7、依照破產程序審結的案件;
8、一審以民事調解書結案的案件

⑼ 這個"不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以外的所有裁定"是什麼意思呢

不予受理,根本不受理此案件。
駁回起訴,受理案件但不起訴。
管轄權異議,法院認為應該是
其他法院才有權力管轄的案子。

⑽ 法院能依職權以無管轄權為由駁回起訴嗎

受理後發現沒管轄權應該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應該駁回起訴。
如果對法院駁回起訴內不服,可以上訴
《民容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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