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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終結案外人異議被駁回

發布時間: 2020-12-24 18:14:22

Ⅰ 案外人提出異議後被駁回後,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能否申請再審

案外人在提出異議後被駁回後,已過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時間,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請再審。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四百二十三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四百二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後,案外人屬於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依照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僅審理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其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內容。經審理,再審請求成立的,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再審請求不成立的,維持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1)執行終結案外人異議被駁回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嚴某與朋友白某協商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嚴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幣20萬元整,白某於合同簽訂之日向嚴某提供全部借款;嚴某應於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償還所有借款,嚴某到期不償還借款,每天按未還金額5‰的標准向白某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當日,白某向嚴某交付借款金額,嚴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條。借款合同到期後,嚴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嚴某償還借款20萬元並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被告嚴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白某借款20萬元並支付相應違約金。

後嚴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白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白某申請法院查封了嚴某名下房屋一套。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嚴小某(被執行人嚴某之子)向其他非執行法院對所保全房屋提起確權之訴,非執行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所查封房屋為嚴小某所有,嚴某、袁某(嚴小某之母)協助嚴小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案外人嚴小某持該確權判決書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排除對該查封房屋的執行。

執行實踐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標的物,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確認執行標的物屬於案外人所有,以確權之訴裁判文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此種情況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是困擾執行實踐的常見難題。

法院應依法慎重審查對執行標的物的確權案件。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規定

第二十六條,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

據此,案外人在執行機構已查封、扣押、凍結後提起確權之訴的,非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中止或者撤銷。本案非執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未作任何審查予以立案,且在執行標的物查封後予以確權,其判決書應依法予以撤銷。

綜上,案外人嚴小某以確權判決書對抗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執行法院經審查後應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嚴小某對裁定不服,可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

Ⅱ 案外人執行異議被駁回之後提起的訴訟是什麼訴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又主動撤訴了一般是因為訴訟理由不充分或事實不成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Ⅲ 案外人異議之訴如何處理

先提出執行異議,當執行法院裁定駁回你的執行異議之後,你應在15天之內,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全部法律規范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八、對案外人異議的處理70.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
71.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72.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執行標的物是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裁定對生效法律文書中該項內容中止執行。
73.執行標的物不屬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的異議成立的,報經院長批准,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應當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銷,並將該標的物交還案外人。
74.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確實 有效的擔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 保的,可以繼續執行。因提供擔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繼續執行有錯誤,給 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裁定以擔保的財產予以賠償。
75.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遇有本規定72條規定的情形的,或 執行的財產是上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財產時通有本規定73條、74條規定 的情形的,需報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Ⅳ 提出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能第二次再提嗎

如果該執行異議還是同一執行標的,那麼法院不會受理,因此不能第二次再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如下:

1、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行為異議,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撤銷相關執行行為;

(三)異議部分成立的,裁定變更相關執行行為;

(四)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執行行為無撤銷、變更內容的,裁定異議成立或者相應部分異議成立。

(4)執行終結案外人異議被駁回擴展閱讀

提出執行異議的流程:

1、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復議申請人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復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2、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

3、執行異議申請材料不齊備的,人民法院應當一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足,逾期未補足的,不予受理。

4、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Ⅳ 多個案外人執行異議,第一次駁回異議第二次還一個案外人提出異議法院怎麼處力

多個申請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法院需要分別作出執行異議裁定。

Ⅵ 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6)執行終結案外人異議被駁回擴展閱讀:

執行異議的提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除當事人以外,還包括因強制執行而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法院可以對執行案件立案時確定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強制執行。

(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異議的對象是執行行為本身,不能涉及該執行行為的依據。針對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之外的強制措施提出的異議不應屬於執行異議的審查范疇。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案外人之訴與本文討論的執行異議有嚴格的區分,執行機構並不享有實體審判權,如果在執行程序中撤銷或改正執行行為所依據的生效判決,則有「以執代審」之嫌。案外人異議之訴,應當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訴,由立案機關審查後,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

(三)執行異議必須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提出,即只能在執行程序已經開始即已經立案執行且尚未結案時提出。

當事人針對執行程序中的任何違法行為均可以提出異議,但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應當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內,這既能充分維護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又能保障執行案件的順利進行。若逾期未提出異議,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不再在執行程序中處理。

(四)執行行為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權利造成了實質上的影響。執行法院為採取執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書,如果依法應當發出而未發出,或者不應發出而發出了,或者發出了錯誤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利益造成影響的,當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五)執行異議的提出須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異議的方式必須為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口頭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告知其採用書面異議的形式,並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主要證據,未按照規定提交申請的,不予立案。

執行異議應當向執行機構提出,進行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由異議人向立案機構申請立案,依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交由執行機構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Ⅶ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後,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還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執行異議被駁回,異議人應當先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復議被駁回,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不能未經復議直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7)執行終結案外人異議被駁回擴展閱讀:

具體意義

保障案外人的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雖然確立執行異議程序,執行中有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時,案外人有權提起異議,但也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員進行審查判斷,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就其實體權利與相對人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也沒有後續的救濟方法。

再次,中止執行僅是執行程序的延緩和阻卻,有悖於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

最後,因執行異議對原裁判提起再審,經再審認為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出書面說明的,應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並沒有獲得保障。

Ⅷ 案外人的執行異議,法院裁定駁回執行異議後,案外人向檢察院申訴,法院應否該中止執行

法院會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2、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3、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執行終結案外人異議被駁回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2、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Ⅸ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二審都被法院駁回現怎辦

按照中國司法程序還可以申請再審,對再審不服兩年內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法院或者監察院為了維護既判力小的瑕疵一般不會改判,如果為了爭口氣就放棄吧。

Ⅹ 房子被法院查封了,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過15天沒上訴,現在房子要被拍賣怎麼辦,

請一定注意,第三人不應該提出執行異議,而是應提出案外人異議,兩者有專很大的區別,且對結屬果的救濟渠道完全不一樣。作為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是所有權,也可以是使用權、承租權。而執行異議是對法院的執行行為認為違法所提出的程序性異議。
對於法院的執行,將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應提出實體上的案外人異議。另外,如果法院明確房屋有出租的情況,拍賣房屋是帶租約拍賣,法院也不違法。所以,案外人異議不應該針對法院的查封,而應針對法院的拍賣,准確說是針對拍賣公告。要知道對於被執行人出租的房屋,法院也可以查封甚至拍賣。只要拍賣公告查明了出租房屋的情況,並且法院通知承租人可以參加拍賣,並享有優先承租權,法院就沒有違法。
綜上,如果法院僅僅是查封了房屋,建議提情況反映,而不是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只有法院對承租人不理睬,不明確承租人的權益,才應該提出案外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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