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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嗎

發布時間: 2020-12-25 00:43:39

A. 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可以再起訴。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1)駁回起訴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B.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將訴訟費退還原告。上訴後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如果不服申請再審的話是否可將訴訟

請注意,再審和二審是不同的對象,再審是你向檢察院提起,檢察院通過後讓法院走再審程序,所以跟你領不領訴訟費沒關系。

C. 駁回起訴後上訴又被維持原裁定是否可再審

最高人民法抄院二○○九襲年四月二十七日剛剛出台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正好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不可以上訴。法院甚至不再將其作為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D. 再審.二審可決定駁回起訴嗎

二審、再審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駁回起訴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嗎擴展閱讀:

駁回起訴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E. 民事訴訟再審程序中,裁定不予受理和駁回申請的區別是什麼

不予受理,再審申請形式上不符合法定要求。如:再審申請材料不全,申請再審版人主體不適格權,不是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等。
再審程序中,不予受理是用裁定嗎?
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已經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認為再審事由不存在。

F. 行政訴訟,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嗎

行政起訴一審未開庭裁定駁回起泝二審維持一審裁定,如果有如下情形,可以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G. 管轄權異議裁定能否申請再審之議

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不應進行再審1.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七)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人民法院可再審。同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章節的規定中第208條明確規定「對於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申請人根據上述178條、179條之規定向貴院申請再審,認為管轄權異議的生效裁定是可以申請再審的,是對法律錯誤適用。根據上述208條之規定,明確了只有「對於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才可以申請再審,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在該范圍。關於179條和208條之間的關系,首先,208條作為司法解釋和特別性規定,理應效力優先;其次,綜合來看,前者應系實體審理判決生效後,具有這一情況時,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的情形。而後者是單就程序性裁定的再審性規定,由此可見本案理應適用208條;最後,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00條,關於當事人可申請再審的情形,明確刪除了管轄錯誤時,可申請再審的情形,這就進一步明確了無論是程序性裁定還是實體性判決,及時出現管轄錯誤,當事人均不享有申請再審的權利。2.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特性決定其不適用再審程序為保證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不至被拖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對程序問題作出判斷的權利授予法院,目的是維護程序正常進行,而當事人在程序上的分歧不至於危及訴訟的效率與穩定,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職權審查後作出,不經當事人辯論而為之,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權威,因此對其進行再審是不合適的。3.對管轄權異議裁定進行再審,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和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不效率。管轄權異議生效時,案件轉入對爭議實體問題的審理,當事人申請再審,正在進行的審理卻不因之而停頓,若再審結果恰恰否定了管轄權異議終審裁定的結果,已經進行一段或進行完畢的實體審理則毫無異議,完全浪費了司法資源。再審程序是為「兼顧訴訟法上的和平的維持和實體正義的實現這兩種要求」而設立,非因重大錯誤不應犧牲「訴訟法上的和平」,更何況糾正管轄錯誤與實現實體正義間並無必然聯系。

H. 被發高院駁回的再審案件後發現新的證據可以再次向高院申請再審嗎

可以,但要一級一級往上走程序。如果基層法院能解決就不會發到高院,如果下級法院解決不了,就我有可能發回省高院,或最高院亦有可能。

I. 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能申請再審嗎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不可以再次申請,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9)駁回起訴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嗎擴展閱讀:

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抗訴的再審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再審

J. 民事二審維持一審「駁回起訴」後,怎樣申請再審

第一,法院不存在調解費這種東西,訴訟費收費項目和標準是向全社會公布的。是誰和你說要交什麼調解費的,當心律師黑你錢。第二,調解後就結案了,不會再有判決了。你之前拿的調解書真假可疑。第三,調解結案後就不能上訴了。但可以申訴或者申請抗訴,申訴和申請抗訴是不要錢的。再次提醒你,當心律師黑你錢。第四,如果省高院受理你的申訴,會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如果省高院認為原審沒有問題,會發給你裁定,駁回你的申訴;如果省高院覺得有問題,可以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也可以自行重審。重審的話,一切都和一審一樣,可以調解,不同意調解的話,直接判決,對判決仍然不服的話,可以上訴。第五,提醒你下,這個社會上好律師不多,搗糨糊的倒非常多。看你從頭至尾說的,感覺你是法盲一個,你這種情況很容易被律師黑錢的,小心一點。什麼調解費,聞所未聞。如果法官敢直接對你說要收調解費,你讓法官寫調解費的收據,然後憑收據直接去找他們院長或上級法院或黨委紀檢部門投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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