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駁回訴訟請求案例
⑴ 離婚案件中駁回起訴請求與裁定不予離婚的區別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只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不予離婚是雙方不能不滿足以下 條件
1.雙方自願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願必須是真實的、一致的,一方欺騙他方或脅迫他方所達成的協議,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2.雙方須辦理過結婚登記,持有結婚登記證明。離婚的主體是夫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者,不予辦理離婚登記。
3.雙方當事人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不適用離婚的行政程序。
4.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達成協議。
⑵ 判決書上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不準離婚有沒有區別
離婚判決書上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判決不準離婚,從法解意義上講,是一樣的,都是判決不解除婚姻關系,沒有任何區別。只是措詞或者寫法的不同。
⑶ 駁回訴訟請求二審在次起訴離婚會判離嗎
一般是判決准予離婚。
一、以前第一次起訴,法院多用判決:不準離婚專;現在多用:駁屬回訴訟請求。
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案件的關鍵。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由當事人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履行各自的舉證責任,進行舉證證明,並由此承擔舉證不能而敗訴的風險。如果提起離婚訴訟一方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便可以原告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為由,判決「駁回原告某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1、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被駁回後,有了新的證據可以重新起訴。
2、法官作為一個中立的審判人員,「不準離婚」的判決給人一種不講道理,一種不準離婚的命令,有悖現代司法理念,現在改用「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表述,更加符合現代司法理念。
二、第一次一般是不判離,第二次再次起訴的,一般也就判離了。
第一次不判離,只要是考慮婚姻不易,法庭希望給雙方一個冷靜的機會;6個月以後,如果第二次再起訴的,本身已經證明原告離婚的意志,結婚與離婚與否,畢竟是雙方個人感情上的事,我國法律也規定男女雙方都有結婚或離婚的自由。
⑷ 起訴離婚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想半年後再起訴,這半年期間雙方可以見面嗎
根據提供的情況,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後,只有等到半年後才能再起訴,在這半年期間,雙方是可以見面的,通過反思,可以和解,達到不離婚的目的。
⑸ 寫離婚答辯狀能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嗎
對於離婚答辯狀,可以對離婚起訴狀的訴訟請求進行反駁,但由人民法院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確定。
⑹ 離婚案件中一方乘人之危,違背公序良俗,法院是否可以駁回訴訟請求
若僅憑這句話,那法院沒有理由駁回訴訟。凡事都講求一個證據,有了證據,才能在法庭回上陳請法官做出准確判斷。答
離婚訴訟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財產的分割,二是孩子的撫養權。只要這兩方面對你有利,那無論對方出什麼幺蛾子都沒有關系。
⑺ 離婚後(家庭共同財產)析產糾紛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你好
如果是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在上訴期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⑻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嗎
上法院起訴離婚,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還能繼續起訴。需要在一審之後6個月再提出離婚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⑼ 上面寫駁回原告離婚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就是不支持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院不應該這樣做出叛決,
要麼判決准予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
哪有駁回離婚的訴訟請求,這個不同於其他民事訴訟
建議上訴處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明確,是錯誤。
要麼就是非法同居關系,只能這樣處理,建議帶上材料,當地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