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無法送達不能裁定駁回起訴
㈠ 法院不能送達能駁回起訴嗎
法院不能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可以採用公告送達,如果存在無法送達的情形時,可以主動和專承辦法屬官溝通,並及時提供新的送達地址。如果公告送達後開庭了,您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您的訴請的話,最好還是向法院申請撤訴,待獲得有效送達地址後,再行提起訴訟!
㈡ 法院什麼情況適用:不予受理,裁定駁回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對當事人訴權的否定評價,從一定意義上講,這2者都屬於不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2者在適用上卻有著嚴格的界線。
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
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序法;
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2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發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
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七、適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序;
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訴訟費,而駁回起訴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超過時效:駁回起訴!
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㈢ 最高法關於依據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如何處理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版問題的批復》(自2004年12月2日起權施行)規定: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准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㈣ 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確的送達地址可以駁回起訴嗎
是的,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㈤ 最高法關於依據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由原告補充材料。
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路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准。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採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附錄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選)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准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已於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近來,一些高級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據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請示我院。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准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㈦ 全權委託律師辦理起訴,律師以無法送達被告人訴訟文書為由駁回起訴,這樣對么
債務人玩失蹤,是常見的現象,但不代表法律就沒有辦法治他。
您的回案子,既然已經立案了答,說明被告(債務人)是明確的(這個明確指的民訴法上的明確),在不能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的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律師可以到公安機關去調查的,這樣的話,法院就必須公告。公告,不需要被告的筆錄,有筆錄了,都來法院做筆錄了,還需要公告?
㈧ 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傳票無法送達6個月法院就可以駁回起訴嗎
可以公告送達,有的案件可以缺席判決.
㈨ 哪些情形 法院不能裁定駁回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1、主體不適格;2、被告不明確;3、沒有具內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容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6、有仲裁協議的;7、屬於勞動爭議的;8、離婚及收養關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訴條件的;9、重復起訴的。
㈩ 找不到被告本人(他妻子也找不到)傳票無法送達,被告父母拒收傳票,法院要駁回起訴怎麼辦
找不到被告本人,他妻子也找不到,傳票無法送達,法院不能駁回起訴,可版以公告送達。權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