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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多嗎

發布時間: 2020-12-25 10:12:25

Ⅰ 法院能駁回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法院判決生效文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不懂什麼意思,如果法院判決用人方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且判決書已經生效,用人方應當執行。

Ⅱ 原承包人有優先權嗎

依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對實行專業承包與招標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滿後對原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經營的,人民法院予以保護。此外,我國《農業法》第13條也規定,承包期滿後,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可見,法律與司法解釋為了維護承包的延續性,均賦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的資格與權利。 可參考以下案例: 同等條件下原承包人是否有優先承包權 公開招標時,李某以最高價獲得魚塘的承包權。李某當即與村民小組簽訂承包合同,並交納了第一年的承包費。但是張某拒絕交出魚塘,表示願意按照新的價格繼續承包。因協商未果,李某到法院狀告村民小組,把張某列為第三人,要求法院判決他們交出魚塘,履行合同。村民小組答辯稱會尊重法院的判決。而張某則表明要求繼續承包魚塘,並主張以同等條件享有優先承包權。 【爭議】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對張某是否享有優先承包權有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既然張某也參加了招標,經過公開競標而沒有取得承包權,應視為張某已經喪失了優先承包權。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有權繼續承包。 【探究】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雖然張某在競標會上最終沒有取得承包權,但是張某作為原承包人與村民小簽訂有協議,該協議明確賦予張某有按照新價格繼續承包的權利。該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有效的。 依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的規定,對實行專業承包與招標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滿後對原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在同等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經營的,人民法院予以保護。此外,我國《農業法》第13條也規定,承包期滿後,承包人對原承包的土地、山嶺、草原、荒地、水面享有優先承包權。可見,法律與司法解釋為了維護承包的延續性,均賦予了原承包人以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的資格與權利。 李某與村民小組經過招標後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本案並非效力之爭,而是優先權爭議。張某已經表示願意以招標價格繼續履行與村民小組的承包合同,因此符合「同等條件」的要求。造成李某與村民小組的承包合同不能履行,主要是因為村民小組在沒有收回魚塘的情況下即發包,屬標的物尚不明確,村民小組作為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退還李某承包費並適當賠償經濟損失。但是李某在本案中只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請求,依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應當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告知李某可另行起訴村民小組,向村民小組索取賠償。

Ⅲ 房客不交房租,也不搬走怎麼辦報警警察會管嗎

可以報警,但是涉及的是民事糾紛問題,警察一般是不管的,他們去了也只是做做調解工作。

目前對承租人最好的辦法是: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承租人在佔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我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3)駁回繼續履行合同的訴求多嗎擴展閱讀:

如果是惡意欠租,則可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權利,按照新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房屋承租人發生拖欠租金三個月,須履行催告的義務,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後可解除租賃合同。

關於損失部分,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當然,新的規定對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權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另外,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

必要時可以報警,但因涉及民事糾紛問題,所以最好請執法機關介入,承租人在佔有、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就是按合同交納租金。這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出租行為獲取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

我國《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該法第24條第(四)項也同時規定,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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