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再審裁定能否上訴
A. 再審.二審可決定駁回起訴嗎
二審、再審是可以駁回起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本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1)駁回再審裁定能否上訴擴展閱讀:
駁回起訴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B. 二審沒有上訴,再審駁回以後就不可以申請再審了嗎
二審後就不能上訴了,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二審後法院的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再審駁回以後就不可以申請再審了,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以上的法院審理程序,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大同小異,以《民事訴訟法》為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C. 你好,再審申請被駁回,會不會再上訴
首先,你的提問有錯誤,再審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申請被駁回民事訴訟程序即告終止,上訴程序是二審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的前置程序?
(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
如果你問的是「再審申請被駁回,還能不能申請再審」還算是個問題。但是??
根據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199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基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權中的立案決定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進行再審審查,但我國《民事訴訟法》未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審查駁回其再審的裁定申請再審。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自能申訴,沒有程序。
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1款1項的規定,在人民法院駁回你的再審申請後,你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不服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D. 向法院申請再審的申請被裁定駁回以後是否可以上訴
再審或上訴,都必須有能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否則是很難的。1,判決書有過錯之處,
2,審理程序不合法,
3,出示原判決事由的新證據。
在一審判決下達半月內提出。[判決書最後均有提示】
E. 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能申請再審嗎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的,不可以再次申請,但是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5)駁回再審裁定能否上訴擴展閱讀:
檢察院基於檢察監督權抗訴的再審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檢察監督權抗訴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再審
F. 再審被駁回還可以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嗎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版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權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G. 駁回起訴後上訴又被維持原裁定是否可再審
最高人民法抄院二○○九襲年四月二十七日剛剛出台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正好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不可以上訴。法院甚至不再將其作為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H. 二審沒有上訴,再審駁回以後就不可以申請再審了嗎
是的,我國的審判制度是二審終審制,但是在二審終審後還有救濟的途徑,就是再審,再審後專還有審屬判監督,審判監督後還可以申訴。
總體來說,民事案件一般都是二審就終結了,除非特別重大特別復雜的案件,再審有推翻或改變的,百分之九十幾的案子二審後再審沒有改變的,再審後審判監督改判的不知有沒有,反正我沒見過,也許有,但肯定是非常非常少的,要知道,一審二審再審,法官不會都是南郭先生吧,總有點判案能力吧!
至於刑事案件,一些冤案,所有審判程序用完了,通過申訴改判的都不是很少。
I. 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的再審審請還可以上訴嗎
一、再審申復請的駁回裁定不制能再上訴的,只能申請監察監督了。
二、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