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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後生效日期

發布時間: 2020-12-26 01:48:17

A. 什麼叫仲裁

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需要雙方自願,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
仲裁機構是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雙方民事爭議,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國際仲裁機構又分為全國性的仲裁機構和國際性或地域性的仲裁機構。

B. 欠條起訴被駁回,再起訴可以重新計算時間嗎

原則上,只要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應當重新計算。但針對同一事實,如果法院已經作出過生效判決的,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起訴;如果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依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

一、當事人提起訴訟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三種法定情形之一。法律對提起訴訟沒有作任何限制性規定,沒有附加任何條件;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

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時間點。

最高法《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從該條內容可以看出,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的,由於其請求保護權利的對象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或者口頭起訴,就應認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權利主張,訴訟時效中斷。而此後無論法院是否已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文書,還是當事人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都不影響已經產生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三、針對同一事實,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不得重復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四、《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再審的相關規定:

1、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3、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C. 二審維持原判,一審判決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目前還存在爭議,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屬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 只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 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

D. 二審維持原判,一審判決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目前還復存在爭議,也沒有制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 只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 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

E. 如果已經過了民事訴訟時效(或刑事訴訟時效),原告在我下面說的情況下能告贏被告嗎

回答:
1、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被告自然無法提出超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既回然被告不提(相答當於被告放棄了這個權利),法院看沒人提自然就審理了,後面的結果就順其自然了,因此第一審你會贏。
2、一審判決生效後,你不要著急去找被告,反正被告找不著,就等上訴期(15天)滿了後,再去找他。這樣被告因為已過上訴期,所以就不能上訴了,呵呵。
3、補充一點: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和刑事訴訟時效規定的不同,沒有可比性,以上均針對民事訴訟。

某政法大學研究生

F. 起訴離婚的程序和費用

起訴離婚程序:

第一種是到受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立案窗口遞交材料,第二種是通過人民法院的網上系統立案,當事人沒有委託律師,自己親自立案的,建議還是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遞交材料,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當場修改。

材料通過審核後,法院會開出訴訟費(詳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交費票據,指導當事人到指定銀行、本院繳費窗口或者通過網上交費,交完費後將繳費憑證送至立案窗口或者交給承辦法官,才算正式立案,交費期限為7日,過期未交的,視為自動撤訴。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6)駁回上訴後生效日期擴展閱讀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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