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和改判
㈠ 民事案件一審駁回二審會不會改判的問題
二審不一定能改判,要看具體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㈡ 關於二審是發回重審和改判判決流程的及判定原則的問題!
有可能,案件一旦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後,原審法院必須另行組成合議庭審判,也就是原審合議庭的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都會撤換掉,所以什麼結果都是可能發生的,不知道上級院是以何理由 發回重審的?
㈢ 民事案件一審駁回二審會不會改判的問題(附一審判決書)
進入二審程序後可能有如下結果: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程序是指由於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民事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㈣ 法院發回重審和直接改判有什麼區別,那些時候可以直接改判
1、原因不同:認為原來的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實體性錯誤或程序性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時,發回重審;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時,依法改判;
2、難度不同:發回重審相對而言對被告難度大。
3、結果不同:直接改判,判決為終審判決,立即生效。旨在對錯誤的判決、裁定直接糾正,以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發回原重審,撤銷原來的審理結果,重新組成合議庭,適用一審程序審理,判決後可上訴。
處理情形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4)駁回和改判擴展閱讀:
發回重審的理由有如下幾點: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
二審時,如果當事人增加了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會主持調解,調解不成也不會處理新增加的訴訟請求,但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訴訟。
如果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提出了新的訴訟請求,這不能算是新的訴訟請求。因為並未提出上訴,法院不會將個人的答辯認定為新的訴訟請求,不會因此而導致發回重審。
㈤ 二審結案方式中的改判,包括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嗎
包括的。
㈥ 原告敗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
1、原告敗訴:其實質而論是就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民事權益糾紛內所形成的結果而言的。
2、駁回訴容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二、過程不同
1、原告敗訴:是民事糾紛經裁判者審理並作出判斷的一種狀態。在這里,一個必要的條件就是敗訴是由第三方裁判者作出的一種判斷,凡是未經第三人裁判,而只是由當事人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不存在敗訴的情形。
2、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法律依據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
三、特點不同
1、原告敗訴:是針對民事糾紛中的當事人而言的,只有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的主體才能談得上他是勝訴了還是敗訴了。
2、駁回訴訟請求:既適用於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適用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能適用書面判決形式。
㈦ 重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維持原判兩者有什麼區別
駁回上訴是法院一審裁定或判決作出後在生效前的上訴期內,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就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裁定或原判決而作出駁回上訴。
駁回起訴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後發現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而原告不同意變更或撤訴的,法院作出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原告符合起訴的其它條件,只是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最容易搞混的是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二者主要區別是:駁回起訴是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法院通知原告變更或撤訴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才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案件符合法院受理的各項要求,只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㈧ 一審二審都被駁回請問申請再審改判幾率有多少
僅憑錄音,阻力較大,當時的領導那裡去了?他會承認嗎?說話不及時對現要承擔法律後果,他願意承擔嗎?解鈴還須系鈴人,誰說的找誰處理。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㈨ 是不是一般所有的上訴案件二審都會以維持原判而被駁回,改判的可能性有多大
主要看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如果有問題會依法改判或者發揮重審的。如果對二審結果依然不服,可以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