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再審能否上訴
1. 再審裁決後還能上訴嗎
不能,民事案件兩審終審。再審就已經是對生效判決做出的審判監督程序了。為了防止當事人回永無休止的纏答訟,法律規定,當事人自己申請再審只能一次。被駁回後,如果確實還不服,自己是不能申請再審了,只能去檢察院申訴,請檢察院提起抗訴,進行審判監督。但檢察院申訴科會先行審查該申請,如果認為確有冤情才會提起抗訴,否則直接不予受理
2. 你好,再審申請被駁回,會不會再上訴
首先,你的提問有錯誤,再審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申請被駁回民事訴訟程序即告終止,上訴程序是二審程序是審判監督程序的前置程序?
(一審、二審、審判監督程序)
如果你問的是「再審申請被駁回,還能不能申請再審」還算是個問題。但是??
根據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199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但是基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權中的立案決定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進行再審審查,但我國《民事訴訟法》未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審查駁回其再審的裁定申請再審。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自能申訴,沒有程序。
但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1款1項的規定,在人民法院駁回你的再審申請後,你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對原判決、裁定不服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3. 行政再審申訴被駁回還可以上訴嗎
不過這樣被駁回的話,是還可以進行上訴處理,可以來維護你相關的權益,是非常好的一種方式和方法。
4. 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的再審審請還可以上訴嗎
一、再審申復請的駁回裁定不制能再上訴的,只能申請監察監督了。
二、法律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5. 對再審裁定當事人能否上訴
○劉芳芳 朱 穎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因經濟糾紛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該案以調解結案。結案後,張某認為該調解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違反了自願原則,因而申請再審。張某的再審申請經審委會討論後,決定裁定進入再審程序。經再審發現,張某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理由不成立,且該案調解協議的內容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擬作出裁定駁回張某的再審申請,並恢復原調解書的執行。但對該裁定當事人是否享有上訴權存在不同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不享有上訴權,理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應當享有上訴權。理由為:再審申請是一種訴權,在審查階段駁回再審申請的裁定無上訴權無爭議,但經審查裁定進入再審程序後,按照一審程序審理發現應駁回再審申請,這與審查階段的性質不同,且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對於上述案例,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0條規定,而非第24條的規定,即: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裁定再審後,經審理發現申請再審人提出的調解違法自願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並恢復原調解書的執行。根據該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同時應當恢復原調解書的執行。顯然,該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屬於可以上訴的情形。該條是關於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再審後如何處理問題的特別規定。
6. 二審被駁回後還能上訴嗎
生效了,不能上訴,可以在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7. 民事訴訟到省高院再審被駁回後還能上訴嗎
法律規定,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應內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容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最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8. 再審被駁回還可以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嗎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版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權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9. 申訴被駁回後可否上訴
人民法院接到申訴人的申訴後,要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如果證實原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無錯誤,就不發生再審問題,不需用裁定駁回申訴,也就不產生允許上訴或不允許上訴的問題,只要用一份通知書告訴申訴人,說明原判正確,申訴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就可以了。
在一般情況下,申訴人接到了人民法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就應當息訴,不要再繼續申訴和纏訴。但是,申訴人如果有大量事實、確鑿的證據說明原判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確有錯誤,或者訴訟程序違法,申訴後,原判人民法院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認真復查,甚至有事實和證據說明這個別審判人員枉法裁判,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申訴人不但可以,而且也應該繼續申訴。到目前為止,法律尚沒有對申訴的次數進行限制。遇到這種情況,申訴人除了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訴外,也可以向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訴、向地方最高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申訴。
10. 1/根據新民訴法,駁回再審申請後能否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剛剛出台的《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回件的若干意見答》正好可以解決你的問題:
不可以上訴。法院甚至不再將其作為案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