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A. 二審維持原判,一審判決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
目前還存在爭議,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屬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 只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 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
B.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怎麼辦
再審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C.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一審嗎
比方一審判決: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從二審生效後向後推7日。二審判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從二審判決最後一頁蓋章處的日期開始向後計算。
D. 從何時計算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一審判決
比方一審判決: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被告給付原告****。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那麼,從二審生效後向後推7日。二審判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從二審判決最後一頁蓋章處的日期開始向後計算。
E.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開庭嗎
二審需要開庭,法庭改判與否主要依據案件事實及雙方舉證。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2、若被告一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採取問訊式審理方式進行。
(5)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擴展閱讀:
二審的審理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二審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並處理。
二審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2)違反迴避制度的。(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F.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定的是使用裁定嗎
如果是刑事案件,來二審駁回上訴、源維持原判,使用的是裁定;
如果是民事、行政案件,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使用的是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G.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能再訴嗎
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H. 一審判決被告不服,被告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執行一審.二審的債務利息如何計算。
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1.一審判決何時生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效裁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根據上述規定:
一審判決下發後,如果超過上訴期,雙方均未上訴,那麼,一審判決生效。
如果在上訴期內上訴,那麼,一審判決不存在生效的問題了,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從下發即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二審裁判效力】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一審判決被告應支付的利息何時截止?
一審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十萬元,並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被告承擔。判決日期:2008年3月26日 。上訴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至。即:從2006年9月計算至2008年9月24日。
3.二審判決的債務利息從何時起計算?
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判決日期:2008年9月24日
該二審判決的債務利息計算:
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十萬元,並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所以,被告應當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與原告賠償款以及利息。
如果超過十天沒有履行,需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依據: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遲延履行】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4.我的計算方式對不對:從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6日計算一審判決十萬元的利息。從2008年4月7日至今計算二審判決的十萬元+2400元訴訟費+一審十萬元利息的債務利息。如果不對該如何計算?法律依據是什麼。
應該是二審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款十萬元,並自2006年9月起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止。案件受理費2400元由被告承擔。
如果被告沒有按照上述判決履行,將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即2008年9月24日起十日後,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I.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是不是只有上訴二審了才有的。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句話只能二審、再審中出現,一審中絕對不會出現的。因為其中的「判」指的是判決,只有法院才可以作出判決,有了「原判」才能「維持」。
駁回上訴是法院一審裁定或判決作出後在生效前的上訴期內,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就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裁定或原判決而作出駁回上訴。
《民事訴訟法》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向原審人民法院或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查證原告(再審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的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兩百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會依法裁定再審。
(9)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擴展閱讀: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若被告一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採取問訊式審理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