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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被駁回的上訴狀

發布時間: 2020-12-28 14:36:20

⑴ 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上訴狀言詞過激的法院有權拒收嗎

不能拒收。上訴是當事人的權利,故法院不能拒收上訴狀,至於言辭過激的問題,要視具體情況判定上訴人是否有過錯以及是否應承擔責任。

⑵ 行政訴訟被裁定不立案,如何寫上訴狀

行政訴訟不予立案上訴狀
上訴人:
委託代理人:
被上訴人: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⑶ 行政訴訟二審,寫的上訴狀會被退回嗎

上訴狀的作用是引起二審程序開始,且其內容是對一審判自行陳述存在哪些問題,要求二審法院如何處理等。這個上訴狀提交之後,二審法院是存檔不退的,退了就不合理啦。

⑷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上訴二審久拖不理,一審裁定駁回起訴,我上訴了,上訴狀交給一審,可快過半年了,法院沒

首先,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如果當事人認為法院的審理程序違規的,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舉報。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⑸ 行政上訴狀有什麼寫作技巧

行政上訴狀有什麼寫作技巧
一、掌握行政上訴狀的六大部分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並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材料的份數。
二、不要超過上訴期限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三、了解行政訴訟可以書面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上訴狀應當盡量充實、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開庭再陳述,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四、明確上訴狀該交到哪個法院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慮是否提出減、緩、免交上訴費的申請。
五、如何確定上訴請求
一審原告上訴時,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體要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視案件情況而定。
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要求查清事實後改判。
當事人對發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後「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因為我國目前「民告官」難的現狀,有些特別案件如果能善於找到一審程序上的錯誤,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經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議庭名單與判決書中合議庭人員不一致,上訴時主要以一審法院有剝奪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為由,最後與行政機關協商解決了問題。
行政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生於1xx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20xx)81號規定:「對計程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對於「審批程序」國辦發(1999)94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分別徵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准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規範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於「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於新出台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台過三次計程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准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計程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讓時間是 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准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准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台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准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於新政策出台。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於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精神」。「萬州區人民政府(20xx)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號行政判決,並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⑹ 我是行政訴訟案,一審敗訴後,二審交了上訴狀,法院收到後要多久才受理,有沒有時間規定。請知道的朋友告

你好,中院的刑事案件的安排法官一般在一個月以內,也就是說二審法院版收到上訴材料後,權他們內部會有一個分案的過程,這個過程要根據案件的多少來決定。而計算審理期限,是從他們案子分到法官之後才開始計算。既然已經上訴,就不要急在這一點時間。准備好上訴方案才是重點。
當然法律規定是收到材料就計算審理期限,審理期限3個月。但實踐中這個遵守的法院不多。如果二審不理想,這個就是你再審的理由,超限審理。行政訴訟,必要的抗爭必要行使。

⑺ 對行政訴訟不予立案的上訴狀怎麼寫,請給一份

下附行政訴訟不予立案的上訴狀範文一份供參考。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殷某。
委託代理人:林中建江蘇朗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南京市公安局建鄴分局
住址:南京市石榴園18號
請求事項
依法撤銷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2015)建行訴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裁定由南京市建鄴區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舉報後,被上訴人予以受理的行為屬於司法偵查職能范疇,而不是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上訴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所實名舉報人構成犯罪的事實經過,被上訴人僅在對上訴人材料受理後予以了登記,之後是否依職權履行職責,上訴人並收收到反饋。上訴人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對刑法犯罪有一定的研究,深知所舉報材料能夠反映的情況,同時上訴人作為一名受害者,在其他途徑無法彌補自身損失的時候,只能寄希望於公安機關能夠以職權對所舉報人依法調查,並能夠給上訴人一個合理的說明。被上訴人遲遲未履行職責,放任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其已經符合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規定,上訴人在多次溝通無果後向法律提起行政訴訟,其目的也是能夠促使公安機關依法辦事,對上訴人的舉報事實進行調查並給予結果情況說明。
二、修改後的行訴法明確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擴大受案范圍、強化受理程序約束等五方面保證行政訴訟的入口暢通,完善了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明確規定,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屬於行政訴訟的范圍。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已經違法,因此要求其履行義務的訴訟請求符合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綜上,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2015)建行訴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違反了法律規定,應裁定對上訴人的行政起訴由南京市建鄴區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

⑻ 行政訴訟一審沒有立案,上訴狀是直接遞交給中級人民法院嗎

糾正一下,如果沒有立案就談不上一審二審,如果立案了才能談內得上醫生你所說的情況應該容是立案的,只是你的訴訟結果是你敗訴,然後你不服這個訴訟結果,你想申請再審,這就叫上樹上述狀就是通過一審的審判員轉交給中級人民法院的,然後你得去中級人民法院交費,將收據再給醫生的審判員。或者你的意思可能是你想去立案,但是人家立案廳沒有讓你立案,你想去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如果最開始去立案不成功的話,那麼窗口服務工作人員會告訴你立案不成立的原因,你還應該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立案,這些他都是有義務告訴你的。

⑼ 行政訴訟第三人上訴狀要怎麼寫

例:源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南寧市××區××鎮××坡四隊、五隊、八隊、九隊、十隊、十一隊、十三隊、十六隊。
法定代表人:
四隊隊長:××、×× 十隊隊長:××、××
五隊隊長:××、×× 十一隊隊長:××
八隊隊長:×× 十三隊隊長:××
九隊人長:××、×× 十六隊隊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寧市××區××街道辦事處××村××隊
負責人:××,隊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寧市××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區長
上訴人因不服南寧市××區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銷南寧市××區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南寧市郊區人民政府所發NO××××號《山界林權證》。
上 訴 理 由
訴爭的××嶺自古繫上訴人的管理區,原郊區人民政府將《山界林權證》頒發給上訴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審判決撤銷該證顯然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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