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壹』 原審一審民事再審是否可以增加訴訟請求
1、不可以。除非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版要求增加、變更訴訟權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審理范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經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最新版民訴法140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貳』 民訴法中,再審過程中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不是再審的范圍。
沒有語言表達不正確的地方,是您偏執的理解。
『叄』 當事人在再審時變更訴訟請求,應如何處理
最近,我院按
審判監督程序
對一起案件提起再審。在再審過程中,當事版人變更訴訟請求權,應如何處理?對此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再審程序是一種特別審判程序,可以准許再審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並對變更後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第二種意見認為,提起再審是因為生效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案件的審理僅限於原審訴訟請求,對當事人變更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請問哪種意見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而分別按照相應的審判程序審理。按第一審程序審理時,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提出反訴的,可以合並審理;按第二審程序審理時,當事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的,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告知其另行起訴。如果當事人提出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則對此不應審理。因為再審程序的啟動,無論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還是人民檢察院抗訴,都是基於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或者認定事實錯誤
,再審時必須以原審訴訟請求為基礎。因此,來信中的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肆』 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法院沒按照中法裁定審理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是什麼意思
中院裁定讓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並沒有對案件如何判決做出裁定。一審法院經過重新審理認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等原因,依據訴訟法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伍』 發回重審的案件能否變更訴訟請求法律依據是什麼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增抄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發回重審按一審程序審理的,因一審時已經超過舉證期限的話,那麼只能另行起訴;按二審程序審理的,同樣不允許變更訴訟請求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關鍵還要看法官,按法律規定是不行的,但實際上有時法官是許可的。
『陸』 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原告能否增加訴訟請求
一、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56條規定:「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中,對訴訟請求提出規定了期限。《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舉證期限在開庭之前,訴訟請求的改變自然應是在開庭審理前提出,而不是在開庭審理中或開庭審理後提出了。舉證期限屆滿後,是不允許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除非有該司法解釋第35條規定的例外情形。 《證據規定》第35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具體的再審請求范圍內或在抗訴支持當事人請求的范圍內審理再審案件。當事人超出原審范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不屬於再審審理范圍。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要求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原審未予審理且客觀上不能形成其他訴訟的除外。 經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二、結論綜上,在民事訴訟發回重審階段,按一審程序審理,原告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增加訴訟請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法院可以決定合並審理。
『柒』 我是被告,原告申請再審,我已經交了律師費,高院給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我能退回
由於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你的律師不用出庭了,但他前期為出庭做了很多准備工作。所以,全部退回律師費有點不合情理,可以與律師協商退回一部分。
『捌』 駁回訴訟請求與漏判申請再審矛盾嗎
這兩項不成其為矛盾。駁回訴訟請求是完結。而漏判申請再審。是提起上訴的一種。
『玖』 重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維持原判兩者有什麼區別
駁回上訴是法院一審裁定或判決作出後在生效前的上訴期內,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就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裁定或原判決而作出駁回上訴。
駁回起訴是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後發現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而原告不同意變更或撤訴的,法院作出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原告符合起訴的其它條件,只是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最容易搞混的是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二者主要區別是:駁回起訴是案件不屬於法院受理或不符合受理條件,法院通知原告變更或撤訴而原告不同意的,法院才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案件符合法院受理的各項要求,只是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法院作出駁回訴訟請求。
『拾』 判決書沒有對原告適用的法條進行駁斥就判原告敗訴,是否可以撤銷再審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過了上訴期,你可以按照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