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重審的費用
1. 民事案件發回重審後訴訟費應如何收取
再審案件,原則上不收取訴訟費,但是因為案件當事人原因造成原生效判決瑕疵,經審查需要再審的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再審請求額繳納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2. 中級法院駁回原判決重審還用交費嗎
中級法院駁回原判決重審的案件不用交費。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規定:根據民事訴專訟法和行政訴屬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3. 發回重審的案子需要再次付訴訟費和律師費么
單獨代理二審、再審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書的,按照上述一審階段收費標准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理階段的,可以給予下浮不超過50%的優惠。建議與律師協商確定。
《四川省律師法律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准(試行)》
(一)代理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准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2.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7%-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4%-6%;
(6)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3%-5%;
(7)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4%;
(8)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3%。
3.上述兩項收費標準是代理民事訴訟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包括律師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准。單獨代理二審、再審案件的,或者代理仲裁案件,或者代理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書的,按照上述一審階段收費標准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審理階段的,可以給予下浮不超過50%的優惠。代理本訴同時代理反訴、反請求案件的,反訴、反請求按標的額以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准酌減收費。
4.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費標准,原則上按照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准執行。如果涉及到多語種法律服務的,可以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再上浮不超過3倍收費。經委託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參照外國或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收費標准,與委託人協商確定收費數額。
5.對於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准基礎上再上浮不超過3倍收費。下列案件為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1)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審的案件;
(2)當事人一方人數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訴訟案件;
(3)知識產權糾紛案、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商譽權、名譽權糾紛等案件;
(4)取證困難的案件;
(5)新類型案件;
(6)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案件;
(7)涉及專業知識,需要聘請具備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方能辦理的案件;
(8)其他經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雙方認為屬於重大、疑難、復雜的民事訴訟、仲裁案件。
6.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涉及財產關系的,風險代理收費標准為爭議標的額的6%-30%,可另比照該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費收取基礎代理費,原則上不能採取不收取基礎代理費的全風險代理方式。
7.民事訴訟、仲裁案件可以採取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准為500元-3000元/小時,符合上述第5項規定的案件,可以在前述標准基礎上再上浮不超過2倍收費。
8.執行案件:
(1)單獨承辦的執行案件,根據執行標的額,按一審階段收費標准收費;
(2)曾承辦一審或二審的案件,原則上根據執行標的額,按一審階段收費標準的50%-80%收費。執行難度很大,執行程序復雜的重大執行案件,按一審階段收費標准收費;
(3)代理執行案件亦可按照上述收費標准進行風險代理或計時收費。
9.代理民事申訴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准收費,復雜、疑難的案件可以再上浮不超過1.5倍收費,亦可按上述規定進行風險代理或者計時收費。
4. 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交納訴訟費
發回重審的民事案件,不需要訴訟當事人再交納訴訟費。因為發回重審意味著一審判決存在著錯誤或者不當。
5. 一審勝訴,二審駁回,申請再審的程序和費用
可以申訴。也可以申請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一百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6. 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可以增加以前的律師費嗎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而由於在一審時已經繳納相關訴訟費,所以無須在見那上訴費,同時退換二審的訴訟費。
至於律師費,是由當事人和律師雙方進行約定的,這可以理解為僱傭關系,一般律師並不以案件個數來決定費用,而是根據居停情況與當事人進行協商約定費用。
7. 同一律師一審二審已付費,發回重審還要再付費嗎
一切以委託協議的約定為准;沒有約定的,按常規,一審二審完成後,委託協議即履行完專畢。如果發回重屬審的,當然需要重新進行委託,並支付相關的費用。
法條鏈接:《合同法》
1、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2、第四百零五條 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8. 對方再審申請被駁回,我方律師收取的費用可以要求返回嗎
於是費用是退不回來的,雖然對方的再審申請被駁回了,但是你請的律師他也為你提供了咨詢服務,以及訴訟服務。
9. 二審發回重審不服,再上訴還用交上訴費嗎謝謝!
你好:
1、你抄說的這個情況是需要交納上訴費的。
2、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只有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
有問題可以繼續咨詢,滿意請採納。
10. 同一個民事案件發回重審要收3次費用嗎
同一民事案件,發回重審,不應當收取三次訴訟費用。
起訴時一審收取訴訟費用。專
不服一審判決屬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第二次收取上訴費用。因為發回重審,二審法院會退還上訴費用。這相當於沒有收取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重新審理,不會收取訴訟費用。
如果仍然不服一審判決,再次提出上訴,仍然要交納上訴費用。這仍然屬於第二次交納訴訟費用。
所以,怎麼計算,都不會交納三次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