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雙倍賠償金如何表述
Ⅰ 申請雙倍辭退補償的舉證由誰來承擔
這不屬於違法解除,只能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如果仲裁的話,你要舉證公司有違法解除情形,如果不能舉證的話 要承擔敗訴責任,但公司還需要支付你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Ⅱ 勞動法雙倍賠償申請書該怎麼寫求範本。勞動仲裁現在沒有格式申請表格。要自己白紙寫。
越簡單抄越好。
1、雙方當事人也就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2、申請的事項,金額;比如因為違法解除的,就寫違法解除賠償金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共計 個月,月工資是 元,雙倍賠償金月工資乘以月數乘以2;
3、事實與理由,簡要描述
Ⅲ 公司不給雙倍賠償金,我申請仲裁的話,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您還!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內列憑證:
1.工資支容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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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雙倍賠償金條款
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經濟版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權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Ⅳ 拖欠工資被迫離職仲裁訴求「經濟補償金」被駁回,請問不服仲裁要向法院訴訟,訴求寫經濟補償金還是賠償金
單位支付賠抄償金,就不再支付補償金
賠償金是違法解除合同對單位的懲罰,補償金是合法解除合同時單位對職工工作年限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Ⅵ 雙倍賠償金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該條規定在我國消費領域中確立了懲罰性賠償金制度,這對於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及欺詐性服務,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對這種「1+1」的懲罰性賠償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卻存在種種爭議(如在知假買假,商品房買賣糾紛、醫患糾紛、私車消費等案件中,法院是否可支持消費者援引該條索賠損失,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
雙倍賠償金的適用條件:
1、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是消費者和經營者。
所謂消費者, 按 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是:「消費者是與製造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相區別的人,是指購買、使用、保存和處分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使用者」。依我國《消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可見,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為了交易,而是為了利用,至於消費者購買後是自用還是用於其他目的,則在所不問。這是理解「消費者」概念的關鍵。而經營者則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概念,它一般是指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其特徵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對於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實踐中爭議頗多。筆者以為,消費是由需求引起的,而需求本身就體現著消費者對一定經濟利益的追求。對於知假買假者,只要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專門用來做商品交易,他就是消費者。至於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動機,則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在法律調整之中。
2、發生在消費領域。
由於《消法》只是調整消費領域中的經濟關系,所以懲罰性賠償金只能在消費領域中適用。即一方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另一方則為對方提供商品或服務,雙方在這種過程中形成一種消費合同關系。可以說沒有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消費合同關系,就不存在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
3、經營者有欺詐行為。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是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核心要件。所謂「欺詐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見《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這個解釋可作為認定欺詐行為的標准。如經營者提供的是假貨、冒牌貨、偽劣產品、欺騙性服務等坑害消費者的行為都屬於欺詐行為。須注意的是《消法》第四十九條只是要求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但並未要求消費者有實際損失。因此,在消費過程中只要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即使未受損失也可主張雙倍索賠。
Ⅶ 雙倍經濟賠償金如何計算
雙倍經濟補償也就是賠償金,是勞動者最後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工作年限乘以專2倍。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屬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Ⅷ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已簽字,如何要回雙倍賠償金
違法解除事實存在,就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Ⅸ 關於勞動仲裁的「加付賠償金」問題:為什麼當地勞動仲裁給予駁回
這個仲裁做的是對的,對於這種情況有專門的解釋:
上海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滬高法[2009]73號)
十七、當事人因《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引起爭議的處理
本條規定的權利行使主體均為「勞動行政部門」,相對應的執法措施也是「責令」,包括加罰50%-100%賠償金的規定,也是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因此,本條規定涉及的內容,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范圍,本條規定也不能作為勞動爭議糾紛裁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