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追加第三人
Ⅰ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法院應當追加其為當事人還是第三人
你好!這種情況下,該案外人在申請再審的案件中,應為當事人。此復!
Ⅱ 被告申請法院追加第三人(無獨三),法院以「應在答辯期間提出」當庭駁回,是否合法
合法。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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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我們提出以下意見,供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執行。
一、管 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7、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Ⅲ 裁定駁回追加第三人申請的民事救濟程序
民事案件,申請追加第三人被裁定駁回,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
除了復議專,沒有其他途徑可以救屬濟。
法院不同意追加,說明案件與第三人無關。如果有關系的,即使當事人不申請,法院都會做工作要求當事人追加,或者依職權追加的。
絕大多數法院可能連裁定都不會下,直介面頭或者做一份問話筆錄,就結束了。
所以,建議放棄吧。
Ⅳ 不服法院駁回申清人追加執行第三人裁定的上訴狀怎樣寫
裁定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復核。當然要寫明不服裁定的理由與依據,再遞交到作出裁定的法院。
Ⅳ 基層法院追加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第三人提出異議被駁回,第三人向中級法院復異,中院撤銷了基層法院的裁
這種情況你要麼申請對被告強制執行,要麼就代位債權另行起訴。
Ⅵ 因原告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法院就有權駁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請求嗎急求高見
法院的出發點是:交通事故是明顯的雙方性質的關系。你加入第三人的做法有違法律關系的相對性。
當然不排出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被告方的優勢地位影響案件的審理。
法院的做法應該是合法的。理由也是正確的,確實保險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第三人加入訴訟,其後果是分擔被告即你方的責任,如果原告覺得沒有必要讓保險公司加入訴訟,承擔其損失則法院也沒有必要通知保險公司加入。
所以你可以說服原告讓加入保險公司,幫忙分擔損失,但這個很難,應為原告覺得個人同保險公司打官司會很困難。
當然保險公司在賠償不能達到你的要求的情況下,你可以另行起訴保險公司。
本案中,保險公司屬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1、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有兩種:(1)申請參加訴訟;(2)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
3、根據《民訴意見》第66條,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行使下列權利: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撤訴、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提起反訴。但是,如果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根據《民訴意見》第97條,人民法院調解時需要確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承擔義務的,應經第三人的同意,調解書應當同時送達第三人。第三人在調解書送達前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Ⅶ 法院有權駁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嗎
法院有權駁回你的追加申請。法院應當對你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7)駁回追加第三人擴展閱讀: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基於減輕自己的責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的情形,由於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追加當事人的規定較為原則,導致法律界認識不一,有的認為可以追加,有的認為不可以,而各個法院對此問題的處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內部都無法達成共識。
筆者對此持肯定的觀點,認為民事訴訟中被告應當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對此持否定觀點的人主要基於以下三點理由:一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實施意見》」)第57條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但該規定是授權性規范,並沒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的權利,因此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沒有合適的理論依據。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訴的范圍內進行審理。
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不同,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同,原告有權決定起訴對象,而被告處於消極被動地位,訴訟目的是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則代替原告行使了訴權,侵犯了原告的處分權。
三是沒有實踐可操作性。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原告沒有將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納入起訴范圍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親屬關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那麼法院進行審查後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並申請對被追加的被告撤訴,否則不配合審理工作。
這時法院的審理工作即陷入被動,如何劃分責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將面臨難題。
Ⅷ 因原告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法院就有權駁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請求嗎
是否追加第三人,由法院來定的!如果要追加時,最好形成書面的申請書
Ⅸ 法院有權駁回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嗎
法院有權駁回你的追加申請。法院應當對你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若干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