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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追加被告申請能上訴嗎

發布時間: 2021-01-01 22:51:48

1. 追加被告被駁回能否上訴

經審查,李某並無充足的證據證明張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合夥關系,故法院以李某申請理由並不充足,申請無理,裁定駁回了李某的申請。 【評析】 就此裁定,李某是否享有上訴權利? 筆者認為,原告李某享有上訴權。從訴訟法理上講,法定時限內追加被告是原告起訴行為的延伸,是對立案時遺漏訴訟主體的合理補充,駁回追加被告申請的裁定性質上是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請被駁回,原告有權援引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給予原告上訴權,既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啟動和訴訟對象的決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導權,又可避免產生訴訟資源的浪費和不必要的訟累。 訴訟中追加被告應視為起訴行為的組成部分之一。原告在起訴狀中所列被告和在審理過程中追加的被告,兩者在法律屬性上並無本質區別。將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訴行為范疇之外不僅缺乏依據,也不盡合理。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在本質上屬於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此類裁定給予上訴權具有法律依據。 對此裁定賦予上訴權,更有利於維護原告的訴訟權利。原告在訴訟啟動之時並非要求完全固定起訴內容,而是允許原告通過追加當事人、變更訴請等方式予以補正,其訴訟的行為應允許有時間跨度。故在提交訴狀時,原告的起訴行為並未徹底完結,而後追加被告是起訴行為的合理延伸,不能簡單地將起訴行為等同於訴訟程序的啟動,將追加被告行為排除在起訴行為之外,認為追加行為是行使實體意義的訴權,進而剝奪原告就此應享有的上訴權。從法律精神上講,此類裁定給予上訴權是尊重、維護原告訴權的客觀要求。 從審判實踐效果上講,賦予此類裁定上訴權利大於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對追加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此時的審查與當事人實體權利有一定聯系,但仍應當以程序性審查為主。故寬松地把當事人納入司法保護的視野,不輕易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並允許原告對駁回裁定上訴,系更大地維護當事人的訴權。

2. 法院有權駁回被告追加第三人的申請嗎

法院有權駁回你的追加申請。法院應當對你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三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2)駁回追加被告申請能上訴嗎擴展閱讀: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被告基於減輕自己的責任等原因而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告的情形,由於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追加當事人的規定較為原則,導致法律界認識不一,有的認為可以追加,有的認為不可以,而各個法院對此問題的處理也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在同一法院內部都無法達成共識。

筆者對此持肯定的觀點,認為民事訴訟中被告應當可以申請追加被告。

對此持否定觀點的人主要基於以下三點理由:一是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法實施意見》」)第57條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但該規定是授權性規范,並沒有直接授予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的權利,因此被告申請追加被告沒有法律依據。

二是沒有合適的理論依據。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法院只能在原告起訴的范圍內進行審理。

原告和被告的訴訟地位不同,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同,原告有權決定起訴對象,而被告處於消極被動地位,訴訟目的是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則代替原告行使了訴權,侵犯了原告的處分權。

三是沒有實踐可操作性。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原告沒有將被告要求追加的人納入起訴范圍均是有原因的,比如存在親屬關系等,如果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那麼法院進行審查後同意追加,往往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並申請對被追加的被告撤訴,否則不配合審理工作。

這時法院的審理工作即陷入被動,如何劃分責任、如何作出裁判都將面臨難題。

3. 追加被告申請不予受理可以口頭裁定嗎

可以上訴。因為駁回追加被告申請的裁定性質上是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一旦申請被駁回,原告有權援引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

給予原告上訴權,既有利於保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程序啟動和訴訟對象的決定等方面合理地享有主導權,又可避免產生訴訟資源的浪費和不必要的訟累。 訴訟中追加被告應視為起訴行為的組成部分之一。

原告在起訴狀中所列被告和在審理過程中追加的被告,兩者在法律屬性上並無本質區別。將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訴行為范疇之外不僅缺乏依據,也不盡合理。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在本質上屬於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此類裁定給予上訴權具有法律依據。

(3)駁回追加被告申請能上訴嗎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4. 上訴時是否可以追加被告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根據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以申回請追答加被告。"被告追加被告"的申請能否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三個條件:

1、被追加的被告是否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

3、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追加(關於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

5. 管轄權上訴和追加被告申請能否一起提出

不能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襲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由此可見,管轄權異議上訴是對法院「裁定」的上訴,是指向上級人民法院的。而追加被告人申請,應當向一審法院提出,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即使該申請被法院駁回,也可以另行起訴,而無權上訴。

6. 原告對駁回追加被告申請的裁定可否上訴

答:依訴訟法理,除合並審理的反訴等情況外,一個訴訟一般只有一個獨立的訴。獨立之訴由訴的主體、訴的標的、訴的理由三部分組成。訴的主體是訴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追加被告是對訴的主體的補充。訴訟中追加被告應視為起訴行為的組成部分之一,原告追加被告與立案時原告提交法院的訴狀中的起訴內容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訴。原告在起訴狀中所列被告和在審理過程中追加的被告,兩者在法律屬性上並無本質區別。將原告追加被告排除在起訴行為范疇之外不僅缺乏依據,也不盡合理。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在本質上屬於駁回起訴的形式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原告對此類裁定享有上訴權。

7. 民事訴訟,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嗎

可以,民事訴訟,被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或者申請追加第三人。

根據《民事訴訟版法》第一百一權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

拓展資料:

依法被追加的當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對已經參與訴訟的當事人訴爭的標的具有獨立的請求權;

對已進行的本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

對已參與訴訟的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既不享有獨立的請求權,也不與本訴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而僅僅與案件處理的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8. 駁回原告追加當事人申請是否可以上訴

你好,對於法院的裁定,只有立案時的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餘的裁定只能申請復議,因此被法院駁回追加當事人的申請只能向法院申請復議,不能提起上訴。

9. 二審可以再追加被告嗎

(一)原告申請追加被告

依據民訴法第13條、第108條規定,原告啟動訴訟程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原告也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其實質是基於程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請的本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不能夠參加到已經存在的訴訟中來,法律後果是法院對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經存在之訴依法予以審理並最終作出實體判決。

(二)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鑒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關於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夠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項訴訟權利,還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時審結,不至於浪費審判資源,給當事人造成訴累。因為:在一審程序的法庭辯論終結時,案件事實已基本查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已基本明確,案件的性質(案由)及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已基本確定。當然,由於必須參加訴訟的被告在一審程序中沒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後,追加被告仍應在發回重審後的一審程序法庭辯論終結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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