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駁回依據
1. 哪些刑事自訴案件法院不受理,自訴案件受理的條件
一.自訴案件受理的條件
自訴案件的特點是先起訴、後立案。自訴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對於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如果掌握過寬,則可能使大量一般糾紛湧入刑事訴訟程序,發生濫用自訴程序的情況並招致各種不良的後果;而後果掌握過嚴,就會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刑事控告權,造成告狀無門以至於激化矛盾。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第六規定的案件;
(二)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或者口頭告訴後,盡快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對於立案受理的自訴案件應即進行進一步審查。對自訴案件的審查不同於對公訴案件的審查,它不僅涉及到程序性問題而且還涉及到犯罪事實和證據等實體問題,其目的在於既保障起訴權又防止濫用起訴權,以決定是否需要開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判。
二.哪些刑事自訴案件法院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規定,刑事自訴 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屬於自訴案件范圍的;自訴人撤訴後, 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民事案件結案後,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2. 如何辦理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自訴案件
當前司法實踐中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自訴案件採取的幾種處理方法
1.向控告人發不內立案通知容書。
法律依據有:
①《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控告材 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沒有犯 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的時候,不予立案,並將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 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請復議。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試行)》(以下稱《解釋》)第191條規定:「人民法院 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內 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 合立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裁定駁回起訴。其法律依據有:①《刑事訴訟 法》第171條第1款第2項「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 進行審理後,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 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 駁回。
3. 對證據不足的刑事自訴案件如何處理
○龐志毅 對於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後是否應當開庭審理,司法實踐中有較大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標准不能等同於定罪標准,只要起訴符合程序上的基本形式標准,就應當立案並開庭審理;另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不同於公訴案件,如法院經過審查認定自訴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證據不足,且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起訴。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法院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至於公訴機關依據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對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審查的范圍。也就是說,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是一種形式審查,實質性審查要通過開庭審理來完成,即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才能作出最終有罪或無罪判決。而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與此卻大不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分別情形作出處理: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出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具有實質性內容,其審查結果不僅可以成為決定是否開庭審理的條件,也可直接導致駁回起訴。即如果自訴人提交的控訴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補充證據的,經說服自訴人撤訴無效後,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起訴。實踐中,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要經歷立案庭審查和刑事審判庭審查兩個階段,二者之間有一定交叉重疊。自訴案件通過這兩個階段的審查,法官在開庭前便可對證據的充足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應予處罰等問題形成實質性判斷。自訴案件一旦開庭,一般意味著法官已經基本確認被告人的行為能夠構成犯罪。因此,對於經庭前審查程序認為罪證不足的自訴案件,也就可以採取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的審結方式,這樣處理,既實現了案件的公正處理,又提高了訴訟效率,使得有關當事人免受訴累,有利於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對刑事部分駁回起訴後如何處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實踐中亦有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系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與民事訴訟不同,雖然刑事部分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但在案件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對自訴人所受傷害存在過錯時,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仍應繼續就民事部分進行審理。 對此,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特定情況下的一種程序上的有機結合,目的是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一並解決因犯罪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責任問題,這既有利於實現審判公正,也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方便當事人訴訟。如果自訴案件通過庭前審查認定刑事部分罪證不足,則相應的民事訴訟即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宜由刑事審判庭繼續審理,當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如果由刑事審判庭繼續審理這種單純的民事案件,則大量不構成犯罪的民事侵權案件都可進入刑事審判庭,佔用刑事審判資源,這顯然與我國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立法本意不符。同時,在現行司法工作機制下,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由不同業務庭負責,如由刑事法官審理純民事案件,一定程度存在專業知識與經驗不足的問題,不利於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因此,法院在直接駁回刑事自訴部分的情況下,對附帶民事訴訟宜一並駁回。
4. 關於刑事自訴案件不予受理與是否立案的問題
刑事自訴案件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對缺乏罪證的自回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答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零七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5. 刑事自訴的范圍
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6. 刑事自訴案,以立案六個月,法院沒有開庭審理就駁回我現在怎麼辦謝謝
刑事自訴案立案六個月,法院沒有開庭審理就駁回是合法的,你可以上訴。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後,對罪證不足的,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自訴人的起訴。
在公訴案件中,法院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至於公訴機關依據這些立案材料能否成立對被告人的指控,不在庭前審查的范圍。也就是說,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是一種形式審查,實質性審查要通過開庭審理來完成,也即要通過開庭審理才能作出最終有罪或無罪判決。
而刑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與此卻大不相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2條的規定,法院對自訴案件可分別情形作出處理:(1)對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2)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3)對於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經說服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後,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法院應當受理。由此可見,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程序具有實質性內容,其審查結果不僅可以成為決定是否開庭審理的條件,也可直接導致駁回起訴。即如果自訴人提交的控訴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補充證據的,經說服自訴人撤訴無效後,法院可不經開庭審理直接駁回起訴。
實踐中,自訴案件的庭前審查要經歷立案庭審查和刑事審判庭審查兩個階段,二者之間有一定交叉重疊。自訴案件通過這兩個階段的審查,法官在開庭前便可對證據的充足度、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應予處罰等問題形成實質性判斷。自訴案件一旦開庭,意味著法官已經基本確認被告人的行為能夠構成犯罪。由此,對於經庭前審查程序認為罪證不足的自訴案件,也就可以採取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裁定駁回起訴的審結方式,這樣處理,既實現了案件的公正處理,又提高了訴訟效率,使得有關當事人免受訴累,有利於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7. 刑事自訴案件駁回起訴應由法院的哪個庭室作出依據
自訴案就是民事訴求,應該由民事庭作出裁定。刑事案是不可以自訴的。
8. 詐騙案刑事自訴.法院依「刑訴法「最高院解釋第一條裁定「駁回起訴「對嗎
詐騙數額達到數額較大(各省規定的標准不一樣,一般在5000元以上)的,是公訴案件,被害人要向公安機關報案,不是刑事自訴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⒈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⒌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9. 刑事自訴案件被裁定駁回能上訴嗎
您好!刑事自訴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駁回後,自訴人不可以重新起訴。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或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如果裁定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裁定和判決一樣,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既然案件審結了,當事人就不能再起訴,法院也不能重復審。謝謝閱讀!
10. 法院以無法找到被自訴人為由要駁回刑事自訴。怎麼辦
1、附帶民事訴訟,是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只要能夠提起刑事訴訟,無專論公訴還是自訴,附帶民事訴屬訟都可以提起,不受一年限制。
2、刑事無法立案,如果選擇單純的民事訴訟,時效是一年,從公安機關下發「不予立案通知」或者 法院下發對刑事自訴的駁回起訴裁定之日起起算訴訟時效。上述關於時效的解釋,你可以參看一下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時效問題及司法解釋。
3、你可以申請中止訴訟,但法院不一定同意中止,決定權在法院,沒有意義,和主審法官商量吧。
4、刑事自訴案件,找不到被告,是不能缺席判決的。這不同於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不適用缺席審理制度。